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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督院街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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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关于印发《四川省矿业权招标

出让工作规程》的通知

川自然资规〔2025〕3号

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机关相关处(室、局)、直属单位,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机构:

为规范我省矿业权招标交易行为,充分发挥招标出让综合择优作用,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了《四川省矿业权招标出让工作规程》,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2025年6月30日

四川省矿业权招标出让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矿业权招标出让活动,确保矿业权出让交易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及《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1号)等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中探矿权、采矿权统称矿业权,矿业权招标出让是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招标方式向中标人有偿出让矿业权的行为。

第三条 矿业权招标出让交易主体是指依法参加矿业权招标出让交易的出让人、投标人和中标人。出让人是指出让矿业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参与投标各方为投标人,出让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矿业权招标出让时公告的标准、方法确定中标人。

第四条 出让人应当依法设置合理的投标保证金或保函,并在出让公告中载明。

第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进行。

第二章 招  标

第六条 矿业权招标出让,原则上应当公开招标。

第七条 出让人委托交易平台实施矿业权招标出让。交易平台应在委托范围内依法依规组织实施招标投标活动,并依法遵守相关规定。

第八条 出让人应当加强与交易平台的工作协同,强化对招标出让交易的指导和监督,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出让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

涉及资格预审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和发布资格预审文件。

交易平台须依据出让人的委托书(含出让方案)等相关内容编制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等,经出让人确定后发布。

第十条 出让人应当在下列平台同时发布招标公告:

(一)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

(二)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三)交易平台网站、交易大厅;

(四)有必要采取的其他方式。

第十一条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出让人和交易平台的名称、住所;

(二)拟出让矿业权的简要情况,包括项目名称、矿种、地理位置、拐点范围坐标、面积、开采标高、拟出让年限等情况,以及绿色勘查、绿色矿山建设、生态修复等要求;

(三)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的投标人的资质条件;

(四)投标人需具备的与勘查开采相匹配的资金实力等要求;

(五)开标时间、地点;

(六)获取招标文件的途径和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及方式;

(七)确定中标人的标准和方法;

(八)风险提示;

(九)对交易矿业权异议的处理方式;

(十)违约责任、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联合惩戒相关提示;

(十一)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十二)需要公告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以公开招标方式出让矿业权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日20个工作日前发布招标公告。

第十三条 招标文件的发布期不得少于5日。

第十四条 涉及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文件发布期不得少于5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第十五条 由出让人组建资格预审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按照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第十六条 出让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出让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出让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七条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依法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出让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八条 出让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中,要求潜在投标人在获取招标文件时提供资质证明文件、业绩情况和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等相关材料。

出让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九条 出让人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资格审查标准、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标准、定标方式和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等内容。

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出让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

第二十条 出让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出让人设有出让底价的,底价必须保密。

第三章 投  标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出让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时间、地点接受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出让人。出让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

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出让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出让人应当拒收。

出让人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四条 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第二十六条 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以他人名义投标。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七条 开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

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出让人应当重新招标。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出让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出让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出让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存档备查。

第二十八条 评标由出让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开标当天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出让人代表和地质、采矿、生态修复、地矿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7人以上(含7人)单数,其中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由出让人从依法成立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出让探矿权的,地质方面的专家不少于2人。出让采矿权的,采矿方面的专家不少于2人。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项目主管部门或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第二十九条 评标采取综合评标法,由报价、技术和商务等部分组成,各部分分值占比和评标标准根据每宗矿业权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在招标文件中设定。

在评标中要突出勘查部署(包含以往地质工作基础、以往地质工作认识和判断、勘查目标任务、勘查技术路线、勘查工作方法手段、年度勘查计划或安排、经费预算和保障措施等)、绿色勘查、开采与综合利用、绿色矿山建设及矿山生态保护修复等技术因素。

第三十条 招标项目设有出让底价的,应在开标前根据拟出让的矿种、成矿地质条件、勘查工作程度、矿产品价格、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矿业权出让收益基准价、近期矿业权出让成交情况等因素综合研究确定出让底价,并在开标时公布。

第三十一条 出让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三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三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开展资格审查。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出让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三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投标人报价低于出让底价的,不得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出让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名。

第三十五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第三十六条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出让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三十七条 在确定中标人前,出让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三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九条 出让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出让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十条 出让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公布的定标方式,综合择优确定中标人。实行定标全过程记录和可追溯管理。建立健全评标报告的审核程序,出让人发现评标报告存在错误的,有权要求评标委员会进行复核纠正。出让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四十一条 中标人放弃中标、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因其他原因取消中标资格的,出让人可以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重新确定其他候选人为中标人,或者重新招标。

第四十二条 中标人确定后,出让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按规定发布中标结果公示。

中标通知书对出让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出让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中标结果公示期间无异议的,出让人应与中标人根据中标通知书签订书面矿业权出让合同。出让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第五章 中止、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矿业权出让交易行为中止:

(一)公告公示期间发现出让矿业权权属争议尚未解决;

(二)中标人有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尚未结束或逾期不履行的;

(三)因不可抗力或者政策变化应当中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矿业权出让交易行为中止的原因消除并经出让人确认后,应当及时恢复交易。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矿业权出让交易行为终止:

(一)出让人因有关政策规定、矿业权出让所依据的客观情况等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因不可抗力应当终止交易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出让人需要中止、终止或者恢复矿业权出让交易的,应当向交易平台出具书面意见。

交易平台提出中止、终止或者恢复矿业权出让交易,需出具书面意见,并经出让人核实同意。

出让人中止、终止或者恢复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招标终止,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出让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在矿业权招标出让过程中,交易平台及其工作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出让人或者交易平台的主管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程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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