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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川府规〔2024〕4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省政府决定对全省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标准通知如下。

一、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

(一)第一档:每月2330元(每日107元);

(二)第二档:每月2200元(每日101元)。

二、全省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第一档:每小时23元;

(二)第二档:每小时22元。

以上标准包含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但不包括下列各项: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或者特殊工作环境下的津贴;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非工资性劳动保险福利待遇;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补贴。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食宿,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也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各市(州)应尽快重新选择适合本地实际的具体标准档次,经当地政府确定后于10日内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全省各级相关部门应加大监管力度,确保最低工资标准得到贯彻落实。

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2022年3月25日印发的《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川府规〔2022〕1号)同时废止。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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