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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和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川建行规〔2025〕2号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建立和完善全省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信用体系,营造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四川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经2025年第1次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2月26日

四川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

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体系,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行业监管机制,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服务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2〕25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标〔2021〕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的相关信用信息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主要包括:信用档案的建立,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录入、评价、发布、变更、修复、应用及监管。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厅依托“四川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评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用评价系统”),负责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评价的监督管理及信息发布工作。

第五条 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注册或在本行政区域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通过“信用评价系统”组织采集、审核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信息。

第六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中应当依法履职。

住房城乡建设厅适时组织相关单位及专家对信用评价管理应用情况进行评估,调整评价标准,保证其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章 信用信息采集与评价

第七条 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从业信息、良好行为信息、一般不良行为信息、严重不良行为信息等(详见附件1、附件2)。

第八条 信用信息通过诚信申报、系统自动采集和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等方式采集。

第九条 信用信息的认定依据包括:

(一)有关部门的表扬、表彰文件和通告;

(二)已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和仲裁文书,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决定书;

(三)责令整改通知书;

(四)其他有关信用信息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 基本信息通过“四川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人员信用管理信息系统”等系统自动采集,系统自动采集以外的补充信息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注册造价工程师诚信自主录入。

第十一条 从业信息通过“全国工程造价咨询管理系统”“住房城乡建设从业人员管理平台”“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系统”等系统自动采集,系统自动采集以外的补充信息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诚信自主录入。

第十二条 良好行为信息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在规定的记录期限内自主诚信申报。

第十三条 一般不良行为信息、严重不良行为信息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集录入,其他有关部门或有关单位、社会团体移交的不良行为信息由同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信用评价管理权限处理。

第十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对产生的信用信息应及时申报,基本信息发生变更时,应自完成变更之日起30日内在“信用评价系统”中提交变更信息。

第十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集不良行为信息时,应开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良行为信息记录告知书》(附件3)、《注册造价工程师不良行为信息记录告知书》(附件4),并通过系统提示和短信告知等途径将该不良行为信息对应的扣分事项、扣分标准和相关规定告知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

第十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审核程序。信用信息审核通过后将自动录入“信用评价系统”。

第十七条 对企业基本登记信息的审核仅限于在“信用评价系统”办理的首次注册环节并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其他由企业申报需审核的信用信息,在企业申报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评价实行量化分制,信用评价满分100分。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基本信息分60分,从业信息分35分,良好行为信息分5分,不良行为信息为扣分项,扣分后得分低于0分按0分计。

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评价基本信息分95分,良好行为信息分5分,不良行为信息为扣分项,扣分后得分低于0分按0分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评价的得分,根据“信用评价系统”记录的信用信息和附件1、附件2进行计算自动生成、实时更新。

第十九条 “信用评价系统”根据综合信用评价得分自动确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的信用等级,由高到低依次分为A、B、C、D四级。


第四章 信用信息公示与发布

第二十条 经审核录入的信用信息应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企业基本登记信息于公示首日生效,公示无异议的其他信用信息,自公示结束的次日起生效;公示有异议的信用信息,按本办法第五章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的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等级在住房城乡建设厅官网(http://jst.sc.gov.cn)“四川省工程造价监管与信用一体化工作平台”公开发布。

(一)基本信息、从业信息有效期为12个月;

(二)良好行为信息有效期为24个月;

(三)除被人民法院依法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外的不良行为信息有效期为6个月。

第五章 异议处理

第二十二条 信用信息公示期间,当事人可以提出异议。通过“信用评价系统”提交异议申请材料,包括真实身份信息、联系方式,提供具体事实、理由及证明材料等,未按要求提供申请材料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信用信息异议申诉与复核机制,公开信用信息异议处理部门和联系方式。遵循“谁记录、谁受理”的原则,异议受理单位予以受理后,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并将处理意见(详见附件3、附件4)告知异议人,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处理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六章 信用信息变更与修复

第二十四条 因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等原因确需补充、变更信用信息的,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注册造价工程师通过“信用评价系统”提交《信用信息变更申报表》(附件5、附件6)并附相关材料,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后经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进行信用信息变更。

第二十五条 不良行为信用信息认定所依据的行政决定因当事人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被确认后效力发生变化的,应对已经发布的不良信用信息进行修正。

鼓励失信市场主体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可根据已公布不良行为企业(或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整改情况对公布期限进行调整,一般不良行为最短发布期限不低于1个月,严重不良行为最短发布期限不低于3个月。

需要信用修复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注册造价工程师,应通过“信用评价系统”提交《信用信息变更申报表》,并按要求提供其已纠正不良行为的材料。相关部门移交的不良行为信息修复,应提供该部门认定其不良行为已整改的书面材料。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信用修复申请进行审核评估,对符合条件的同意信用修复,并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且已达到最短发布期限的,终止该不良行为信息的公开。

第七章 信用评价的应用

第二十六条 政府及国有企业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选择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时,应在“信用评价系统”查询选择信用等级较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鼓励非政府及国有企业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在选择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时,将“信用评价系统”中的信用信息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七条 按照评价结果,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予以差异化监管。

(一)对信用等级为A级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激励措施:

1.支持其参与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开展的工程造价相关标准、定额等工作需要第三方咨询单位提供专业技术支持的活动;

2.支持其申报纳入我省各级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对外委托工程造价鉴定工作的鉴定机构库;

3.在日常监管中减少检查频次;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激励措施。

(二)对信用等级为B级的企业,实施正常监管。

(三)对信用等级为C级的企业,加强日常监管和帮扶指导,取消各类评优、评先资格,并实施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可采取的其他惩戒措施。

(四)对信用等级为D级的企业,除执行对C级企业采取的措施外,还将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第二十八条 按照评价结果,对注册造价工程师予以差异化监管。

(一)对评价为A级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支持纳入工程造价专家库,可邀请参与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组织的调研、计价依据评审、学术研究等活动;

(二)对评价为A、B级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实行正常监管;

(三)对评价为C级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加强日常监管和帮扶指导;

(四)对评价为D级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第八章 信用信息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在信用信息录入过程中提供的信用档案信息不符合真实、准确、完整要求的,已取得的信用分作无效处理,并按相应评价标准扣分。

第三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及时在“信用评价系统”更新完善基本信息、从业信息等有关信用信息。

第三十一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评价工作中,存在推送虚假信用信息、故意瞒报信用信息、篡改信用评价结果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视其情节轻重,按管理权限依法依规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1.四川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2.四川省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评价标准

      3.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良行为信息记录告知书

      4.注册造价工程师不良行为信息记录告知书

      5.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变更申报表

      6.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信息变更申报表

(备注:附件详见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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