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认定防震减灾示范县(市、区)
的通知
川府函〔2016〕218号 2016年11月9日
(已失效)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0〕28号),各地积极推进防震减灾示范县建设,成效明显,对推动全省防震减灾工作科学发展起到了积极的示范带动作用。经省地震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考核,省政府认定青川县、石棉县、金堂县、宝兴县、邛崃市、绵阳市安州区为四川省防震减灾示范县(市、区)。
希望被认定的县(市、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再创佳绩,充分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各地要认真学习已认定防震减灾示范县(市、区)的先进经验,继续加大工作力度,结合本地实际,努力开拓创新,进一步强化防震减灾社会管理、拓展防震减灾公共服务,促进我省城乡防震减灾综合能力全面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