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四川省省属监管企业负责人
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的通知
川国资发〔2025〕9号
各省属监管企业:
为健全省属监管企业负责人激励约束机制,引导省属监管企业切实发挥在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构建新发展格局中的产业控制、科技创新、安全支撑作用,不断增强企业核心功能、提升核心竞争力,省国资委研究制定了《四川省省属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并经省国资委2025年第9次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5年3月26日
四川省省属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二届六次全会关于深化国资国企改革重大决策部署,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健全有效激励约束机制,不断增强国有企业核心功能、提升核心竞争力,切实发挥国有企业在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构建新发展格局中的科技创新、产业控制、安全支撑作用,为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四川新篇章作出更大贡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省属监管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的企业负责人,是指省属监管企业中由省委、省国资委党委管理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省属监管企业,是指省政府授权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
第三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把党的领导贯穿到企业改革发展全过程、各方面。
(二)坚持高质量发展。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把握好稳量与提质、继承与创新、发展与安全等重大关系,聚焦高质量发展重点任务,推动企业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更为安全的发展。
(三)坚持分类考核和对标考核相结合。深化分类考核,强化行业对标,充分体现功能类别,细化不同行业、产业差异,构建导向突出的“一类一策”“一业一策”“一企一策”考核体系,提升考核的科学性、针对性、有效性。
(四)坚持短期目标和长远发展有机统一。构建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相结合、考核目标与规划目标相衔接、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的考核体系,引导企业从注重短期绩效向注重长期价值转变,从单一价值视角向整体价值理念转变。
(五)坚持业绩考核与激励约束紧密结合。建立与企业负责人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定位相适应、与经营业绩相挂钩的差异化激励约束机制,坚持“业绩升、薪酬升,业绩降、薪酬降”,并将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作为企业负责人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激发企业动力活力。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采取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由省国资委组织实施。
第二章 考核导向
第五条 突出质量效益。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统筹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不断增加企业内在价值、长期价值,实现质量更高、效益更好、结构更优的发展。
第六条 突出产业发展。推进国有资本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聚焦主责主业,做强做优实业,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发展壮大特色优势产业,更大力度布局战略性新兴产业,积极培育未来产业,加快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七条 突出创新驱动。把科技创新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充分发挥企业主体地位,加大科技研发投入,加快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及科技成果转化,深化数字赋能,积极培育新动能,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发展,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第八条 突出安全支撑。服务国省重大战略,把维护产业链供应链和粮食、能源资源、矿产资源安全等作为重大使命责任,增强基础关键领域支撑托底能力,强化公共服务领域有效供给,切实保障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社会平稳运行。
第九条 突出风险防范。科学合理决策,规范投资行为,依法合规经营,防范各类风险,切实维护国有资本安全。
第三章 分类考核
第十条 统筹考虑企业承担的经济责任、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根据企业战略规划、功能定位、业务特性等,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突出不同考核重点,合理设置差异化考核指标及权重,实施“一类一策”“一业一策”“一企一策”精准化考核。
第十一条 实施“一类一策”考核。
(一)根据企业功能定位实施分类考核。
对竞争性企业,以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为重点,考核企业经济效益、产业发展、资本回报、精益管理水平等,引导企业优化国有资本布局,提高资本运营效率,提升价值创造水平,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对功能性企业,在保证合理回报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基础上,聚焦增强企业核心功能,加强对其承担国省重大战略任务、提供公共服务和保障能力、成本控制、关联产业发展等情况的考核。
(二)根据企业业务特性实施分类考核。
对投资类企业,以国有资本布局结构优化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为导向,强化对优化产业结构、提升产业竞争优势、风险管控以及提高国有资本运营效率、国有资本回报水平的考核。
对生产经营类企业,以提高经济效益和劳动产出效率为导向,强化对科技创新、培育和开展产学研协同创新活动、成本管控、风险管控以及经营现金流的考核。
对科研类企业,以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为导向,强化对研发投入、科技成果产出和转化的考核。对承担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的企业,以充分考虑科研规律为基础,设置相应任务指标。
对公共服务类企业,以支持企业更好地保障民生、服务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为导向,在保证合理回报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基础上,适当降低经济效益考核要求,强化对产品服务质量、成本控制、运行效率和保障能力等情况的考核,引导企业提高国有资本效率,提供优质、满意的公共产品和服务。
第十二条 实施“一业一策”考核。
(一)根据企业所处行业、产业特点,差异化设置产业发展指标和目标。
(二)根据企业所处行业发展趋势,合理确定质量效益指标考核基准,同时强化对标考核,引导企业缩小与标杆的差距。
第十三条 实施“一企一策”考核。
(一)对企业承担的公益性业务,在分类核算基础上实施分类考核。
(二)对竞争类业务占比超过50%的功能性企业,经申请,可参照竞争性企业进行考核管理。
(三)对新组建新划转、战略性重组、处于特殊阶段的企业,可根据其功能定位、发展目标和阶段性任务,设置一定过渡期,考核指标和考核方式可以“一企一策”确定。
第四章 考核指标
第十四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质量效益、持续发展、功能价值、管理效能四个维度,按照省委省政府对国资国企改革发展的总体部署,结合企业功能定位、发展实际,差异化设置考核指标和权重,原则上考核指标不超过8个。
竞争性企业,质量效益指标权重为50%、持续发展指标权重为20%、功能价值指标权重为10%、管理效能指标权重为20%。
功能Ⅱ型企业,质量效益指标权重为40%、持续发展指标权重为15%、功能价值指标权重为25%、管理效能指标权重为20%。
功能I型企业,质量效益指标权重为35%、持续发展指标权重为10%、功能价值指标权重为35%、管理效能指标权重为20%。
第十五条 年度质量效益指标,从企业盈利和价值创造等角度衡量企业价值管理能力,包括利润总额、净资产收益率。
(一)利润总额,是指经审计核定后的企业年度报表(集团合并报表)利润总额。年度利润总额计算应加上经核准的企业新增研发费用以及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处置低效无效资产、承担重大功能任务产生的相关支出,并扣除通过变卖企业主业优质资产取得的非经常性收益。
企业应按会计制度规定足额计提折旧、财务费用等成本费用,未提足部分扣减利润。
(二)净资产收益率,是指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与平均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比值。计算公式为:
净资产收益率=(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平均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100%
平均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年初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年末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2
(三)指标权重。
竞争性企业,质量效益指标总权重为50%,其中:利润总额20%,净资产收益率30%。
功能Ⅱ型企业,质量效益指标总权重为40%,其中:利润总额20%,净资产收益率20%。
功能I型企业,质量效益指标总权重为35%,其中:利润总额15%,净资产收益率20%。
第十六条 年度持续发展指标,包括产业发展指标、科技创新指标,考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主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培育、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科技创新投入、创新成果产出、创新能力等。
竞争性企业持续发展指标权重为20%,功能Ⅱ型企业权重为15%,功能Ⅰ型企业权重为10%。根据企业实际差异化分设产业发展、科技创新指标考核权重。
第十七条 年度功能价值指标,包括功能任务指标、改革绩效指标。其中:功能任务指标,根据企业功能定位和任务要求,重点考核企业服务国省重大战略、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等情况;改革绩效指标重点考核国企改革重点任务以及出资人明确的重点工作。
竞争性企业,原则上设置功能任务指标、改革绩效指标,指标权重各5%,总权重为10%。企业没有重大专项任务,可不设置功能任务指标,仅考核改革绩效指标,权重为10%。
功能Ⅱ型企业,功能任务指标权重为20%,改革绩效指标权重为5%,总权重为25%。
功能I型企业,功能任务指标权重为30%,改革绩效指标权重为5%,总权重为35%。
第十八条 年度管理效能指标。根据企业业务特性,聚焦企业短板弱项,重点考核企业经营质量、成本控制、风险管控等。每年度根据企业实际选择2个短板指标进行考核,单个指标权重为10%,总权重为20%。
第十九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的确定。省国资委根据经批准的企业财务预算、产业发展重点和省委省政府下达的年度功能任务等,确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目标值,并将其与考核计分、结果评级紧密结合。其中:
利润总额考核目标值设置为三档:
第一档:目标值高于前三年财务决算值的平均值与上年度财务决算值中的较高值,且较上年增幅不低于省国资委确定的增幅目标。
第二档:目标值不低于前三年财务决算值的平均值与上年度财务决算值中的较低值。
第三档:目标值低于前三年财务决算值的平均值与上年度财务决算值中的较低值。
第二十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按照省委省政府对国资国企改革发展的总体部署,结合中长期发展战略目标和企业功能定位、行业特点等,差异化设置质量效益指标、持续发展指标和任期内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权重。其中,质量效益指标权重为60%,持续发展指标权重为20%,任期内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权重为20%。
第二十一条 任期质量效益指标,包括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全员劳动生产率、经济增加值。
(一)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后的国有资本及权益同考核期初国有资本及权益的比率。
计算方法为:任期内各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相乘后开三次方。企业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以省国资委确认的结果为准。客观因素扣除按《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9号令)执行。
(二)全员劳动生产率,是指企业任期内平均劳动生产总值同平均从业人员人数的比值。
计算公式为:全员劳动生产率=任期内各年度劳动生产总值之和÷任期内各年度平均从业人员人数之和
其中劳动生产总值=劳动者报酬+固定资产折旧+生产税净额+营业盈余
(三)经济增加值,是指经核定的企业税后净营业利润减去资本成本后的余额。
计算方法为:任期内各年度经济增加值相加之和的算术平均值。
(四)指标权重。
竞争性企业、功能Ⅱ型企业,质量效益指标总权重60%,其中: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40%、全员劳动生产率10%、经济增加值10%。
功能I型企业,质量效益指标总权重60%,其中: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35%、全员劳动生产率15%、经济增加值10%。
第二十二条 任期持续发展指标,包括产业发展指标和科技创新指标,考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核心主业竞争力、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或传统产业升级阶段性成效、科技创新综合实力提升等情况。
产业发展、科技创新为2个必设指标,总权重为20%。可根据企业实际差异化分设指标权重。
第二十三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目标值的确定。省国资委根据分类监管、分类定责和“同一行业、同一尺度”原则,结合宏观经济形势、企业所处行业发展周期、企业战略规划及企业上一任期生产经营情况等,综合考虑企业报送的目标建议值,审核确定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目标值。其中经济增加值考核目标值为上一任期实际完成值。
第二十四条 实施经营业绩考核特殊事项清单管理。将企业承担重大基础建设、重大专项任务、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重大研发投入等对当期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经省国资委认定后,纳入特殊事项清单管理,作为企业考核指标确定和结果核定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五章 考核实施
第二十五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为考核期。
第二十六条 对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应当签订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经营业绩责任书内容:
(一)双方的单位名称、职务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考核与奖惩;
(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五)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 经营业绩责任书签订程序:
(一)考核期初,企业按照省国资委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将考核期内考核指标设置、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送省国资委。
(二)省国资委对考核指标和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再与企业充分沟通后确定。
(三)省国资委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二十八条 考核期中,省国资委对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变化,企业在考核期中可申请考核目标调整,并附相关说明材料。省国资委结合企业财务预算、年度功能任务等调整情况对年度考核目标值进行调整并确认。
第二十九条 经营业绩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考核期末,企业依据经审计的财务决算数据及相关部门认定结论等,对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形成经营业绩总结分析报告报送省国资委。
(二)省国资委依据经审计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年度考核指标专项审核结果和省直相关部门(承担省委省政府下达企业功能任务的监管部门)对企业功能任务的考核评价意见,结合经营业绩总结分析报告,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形成考核与奖惩意见。
(三)省国资委将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企业。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异议的,可及时向省国资委反映。省国资委将最终确认的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三十条 落实企业董事会对经理层的经营业绩考核职权。
(一)企业董事会依据省国资委考核要求,并结合本企业实际对经理层实施经营业绩考核。
(二)省国资委根据签订的经营业绩责任书和企业考核目标完成情况,确定企业主要负责人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
(三)企业董事会根据省国资委确定的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结合经理层成员经营业绩责任书约定和个人履职绩效严格逗硬考核,确定经理层成员业绩考核结果和薪酬分配方案,合理拉开差距,刚性兑现薪酬。
第三十一条 企业董事会应根据省国资委经营业绩考核导向和要求,制定、完善企业内部的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第六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三十二条 根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最终结果分为A、B、C、D、E五个级别。
第三十三条 省国资委依据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并把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作为企业负责人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 为促进企业科学发展,全面落实省属监管企业社会责任,设立保障指标。包括省委省政府交办任务、改革改制、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合规经营、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维护稳定(构建和谐企业)、基础管理(含保密管理)、信息化建设等。对未完成的,扣减经营业绩考核得分。
第三十五条 为鼓励企业创新驱动,对承担国省重大专项、科技计划、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项目以及组建或收购境内外研发中心新增的相关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的,经认定可视同利润进行考核。
第三十六条 对企业负责人实行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物质激励主要包括与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的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精神激励包括给予年度和任期通报表扬等方式。
对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为A级的企业,由省国资委进行通报表扬。
第三十七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分为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
第三十八条 基本年薪标准根据省属监管企业功能定位、资产规模分档确定。
第三十九条 绩效年薪与年度考核结果挂钩,计算公式为:绩效年薪=绩效年薪基数×绩效年薪考核评价系数。
绩效年薪基数参照省属监管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综合考虑企业功能定位、行业特性、企业规模、经营效益等因素确定。
绩效年薪考核评价系数,根据省属监管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分考核等级在0—3之间确定。
当考核结果为A级时,绩效年薪考核评价系数=2+(考核分数-A级起点分数)/(A级封顶分数-A级起点分数),分布区间为2—3;
当考核结果为B级时,绩效年薪考核评价系数=1.5+0.5×(考核分数-B级起点分数)/(A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分布区间为1.5—2;
当考核结果为C级时,绩效年薪考核评价系数=1+0.5×(考核分数-C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分布区间为1—1.5;
当考核结果为D级时,绩效年薪考核评价系数=(考核分数-D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D级起点分数),分布区间为0—1;
当利润总额决算值未达到完成底线(考核目标的70%)且无重大客观原因,以及考核结果为E级时,绩效年薪考核评价系数为0。
对于利润总额完成值低于上年度完成值的企业,其绩效年薪考核评价系数应当低于上年度。
第四十条 绩效年薪按照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的一定比例实施月度预发放。省国资委依据上年度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等级,分档确定企业负责人预发绩效年薪比例。企业预估当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等级与上年度差异较大的,经省国资委认定,可调整预发绩效年薪比例。
第四十一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年度薪酬增长幅度,不超过所在企业利润总额增长幅度;当年本企业利润总额或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未增长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绩效年薪不得增长。
第四十二条 省国资委根据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按照绩效年薪基数和绩效年薪考核评价系数,确定法定代表人的绩效年薪标准(分配系数为1);其他负责人由企业董事会根据其责任和贡献,确定业绩考核结果和薪酬分配方案,报省国资委备案后执行。
省国资委按照企业其他负责人职数和法定代表人分配系数的0.8,核定企业其他负责人的绩效年薪总额。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考核机制,并在省国资委核定的总额内,根据企业对其他负责人的考核结果,按照贡献大小在0.7—0.9之间合理确定分配系数。其中,经营班子主要负责人分配系数单列,贡献突出的经营班子主要负责人分配系数可以超过企业法定代表人,个人履职绩效较差的分配系数应低于0.7。未合理拉开分配差距的,省国资委按0.7的系数核定其他负责人绩效年薪总额。
第四十三条 省国资委依据考核结果,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最高值,按不超过省属监管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最高值的3倍进行调控。
企业负责人年度综合考核评价不称职的,不得领取绩效年薪。连续两年为基本称职的,不得领取第二个年度绩效年薪。
第四十四条 任期激励收入与任期考核结果挂钩,在不超过企业负责人任期内年薪总水平的30%以内分档确定。
任期激励收入=任期内三年的年薪总水平之和×任期激励系数,其中:年薪总水平=基本年薪+绩效年薪。
当考核结果为A级时,任期激励系数=23%+7%×(考核分数-A级起点分数)/(A级封顶分数-A级起点分数),分布区间为23%—30%;
当考核结果为B级时,任期激励系数=16%+7%×(考核分数-B级起点分数)/(A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分布区间为16%—23%;
当考核结果为C级时,任期激励系数=10%+6%×(考核分数-C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分布区间为10%—16%;
当考核结果为D级时,任期激励系数=10%×(考核分数-D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D级起点分数),分布区间为0—10%;
当考核结果为E级时,任期激励系数为0。
第四十五条 任期激励收入在任期结束后,根据任期考核结果当期兑现;任期期间离任的,在离任审计后,根据离任审计结果、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和任职期限兑现。
企业负责人任期综合考核评价为不称职的,不得领取任期激励收入。因本人原因任期未满的,不得实施任期激励;非本人原因未满的,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并结合本人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任职时间及贡献发放相应任期激励收入。
第四十六条 对服务国省战略、主责主业发展、科技创新、亏损企业治理、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企业,经省国资委评定后在年度和任期考核中予以加分。
第四十七条 任期届满后,省国资委在离任审计、清产核资中,发现由于企业负责人任期内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在下一任期内形成不良资产、投资损失、国有资产流失等情形的,按有关规定对企业负责人任期内的考核结果进行追溯,调整、扣回相关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
第四十八条 对实施目标管理指标考核的企业,完成专项目标任务并取得突出成绩的,经省国资委认定,可在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的1.5倍以内,给予企业负责人年度目标任务奖,在不超过企业负责人任期内年薪总水平的16%以内,给予任期目标任务奖。
第四十九条 企业负责人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重大决策失误、生产安全事故、较大以上网络安全事件、重大质量事故、重大环境事件、严重违纪违法案件、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重大不稳定事件、虚报瞒报等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并根据具体情况给予扣分或降等,扣分或降等按孰高标准执行,不合并使用。
第五十条 企业负责人连续两年利润总额指标未达到完成底线(考核目标的70%)、连续两年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等级为E级、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等级为E级的,且无重大客观原因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企业负责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组织调整,薪酬待遇按照“岗变薪变、以岗定薪”的原则确定。
第五十一条 建立考核结果追溯调整机制。企业以前年度业绩严重不实的,省国资委调整相应年度或任期考核结果。
第五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违反廉洁从业有关规定,按照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规定予以扣分或降等。
第五十三条 企业负责人不严格履行党建工作责任,根据党建工作责任制考核结果予以扣分或降等。
第五十四条 鼓励探索创新,弘扬企业家精神。企业实施重大科技创新、发展前瞻性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等,对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严格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和有关规定,可在考核上不做负向评价。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企业在考核期内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发生清产核资、资产划转、改制重组等情况,省国资委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变更经营业绩责任书相关内容。
第五十六条 企业纪委书记(纪检监察组组长)的考核按有关规定执行,其考核结果与奖惩挂钩。
第五十七条 企业董事会市场化选聘的经理层成员,由董事会按有关规定研究制定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按照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确定其薪酬结构和水平,报省国资委备案,同时建立退出机制。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1.四川省省属监管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细则
2.四川省省属监管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细则
3.四川省省属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特殊事项清单管理实施细则
4.四川省省属监管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基数计算细则
5.四川省省属监管企业产业发展考核细则
6.四川省省属监管企业科技创新综合能力年度及任期考核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