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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确保居民生活用电和正常

  发用电秩序的通知

  川办函〔2010〕227号  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此文件已于2017年12月29日宣布失效)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确保居民生活用电和正常发用电秩序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3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妥善处理节能减排与合理发用电的关系。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切实担负起维护本地区电力正常生产供应秩序的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按照抓节能减排和抓经济发展两者并重的原则,认真贯彻落实节能减排各项措施,保障居民生活和企业正常生产的合理用电需求,确保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绝不能以节能减排为由,对居民生活和涉及公众利益、国家安全的重要用户实施拉闸限电;对已经受影响的居民生活及重要用户要立即恢复供电。

  二、合理组织电力生产供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要切实抓好电力运行调度管理,发挥好保障电力生产供应的牵头作用,切实维护电力生产供应秩序;要严肃调度纪律,严格按照国家节能发电调度政策实施电网调度,杜绝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干预电网调度和发电生产。火电企业要在铁道部门的大力支持下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采购、调运电煤,增加电煤库存量,确保发电用煤需求。省电力公司要坚持统一调度,如出现非法干预电网调度和发电生产的情况,要及时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报告;要安排好电网调度和运行方式,枯水期按计划消落水库水位,根据火电厂到煤和存煤情况合理安排机组发电;切实加大外购电力度,力争今年12月和明年1月外购电力200万千瓦,提高电网供电能力,增加省内电力供应,满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用电需求。

  三、切实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电力公司制定切实可行的有序用电方案,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在电力供应紧张不能满足省内用电需求时,按照“有保有限”原则,优先保障居民生活和涉及公众利益和国家安全的重要用户用电需求,严格限制高耗能、高排放企业和产能过剩行业用电。

  四、严格控制城市景观照明、“亮化”工程等用电需求。各市(州)政府要切实控制景观照明用电和“亮化”工程用电,严格控制市政、广告、店招用电,适当减少部分路灯开启。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办公大楼、写字楼、商业场所要适当减少照明度,调整空调温度,缩短开启时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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