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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开展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划定

工作的通知

 

 

川办发〔2016〕24号        2016年4月7日

(已废止)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9号,以下简称《条例》),做好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划定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范围,落实责任

  此次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包括既有、新建和改建铁路以及在建和拟建的铁路线路投入运营后涉及的安全保护区。在铁路用地范围内的,由成都铁路监督管理局组织铁路建设单位或成都铁路局划定并公告;在铁路用地范围外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成都铁路监督管理局组织成都铁路局或铁路建设单位等划定并公告。

  二、加强领导,形成合力

  成都铁路局或铁路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根据铁路用地地籍图,以县级行政区为划定单位,根据土地权属,绘制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平面图,分别报送成都铁路监督管理局和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作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设立标桩和实施安全管理的依据。铁路沿线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配合成都铁路监督管理局,共同做好划定相关工作。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加强督促指导,做好有关工作。

  三、建立机制,强化管理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划定,不改变用地的权属关系。各有关部门在审批、核准或备案有关基本建设项目时,要严格控制新建或改扩建工程与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有效距离。铁路沿线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纳入城镇规划管理体系。铁路项目业主单位和各地人民政府要逐步建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日常管理和维护长效机制。

  在铁路用地范围外,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划定工作中遇到问题,由铁路沿线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与成都铁路局协商解决。全省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划定工作在本通知下发后2年内完成。

  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的安全保护区划定工作,参照本通知精神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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