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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水利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用水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川水行规〔2025〕3号

各市(州)水利(水务)局,厅直属有关单位:

《四川省用水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水利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四川省水利厅

2025年6月20日

四川省用水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持续深化用水权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水资源优化配置中的作用,加快建设统一的用水权交易市场,提升水资源优化配置和节约集约安全利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地下水管理条例》《四川省水资源条例》《四川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以及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推进用水权改革的指导意见》,水利部《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用水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的用水权交易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用水权是指水资源使用权。用水权主要包括区域水权、取用水户的取水权、灌溉用水户水权、公共供水管网用户的用水权。本办法所称用水权交易,是指在合理界定和分配水资源使用权基础上,通过市场机制实现用水权在地区间、流域间、流域上下游、行业间、用水户间流转的行为。通过交易转让用水权的一方称转让方,取得用水权的一方称受让方。

第三条 用水权交易应当坚持以水而定、量水而行,政府调控、市场调节,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统一规则、规范交易的基本原则。

用水权交易应符合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要求,实行控制总量和盘活存量相统筹,有利于水资源优化配置和节约集约高效利用。

第四条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用水权交易的监督管理和评估。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水权交易的监督管理和评估。涉及跨行政区域的用水权交易由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及监督管理。

第二章 用水权分配和明晰

第五条 区域水权分配和明晰:指以流域为单元,以分配到流域套行政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作为区域水权分配的依据,从水资源供给端明晰可用水量到流域、到区域。区域水权指标包括本地地表水、地下水、外调水和非常规水的可用水量总和,原则上不得超过“三条红线”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地表水以各级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批复的可用水量为用水权利边界。地下水以地下水管控指标确定的地下水可用水量为用水权利边界。对已建和在建的引调水工程、新建大型灌区工程的外调水,以工程相关批复文件规定的受水区可用水量,作为该区域取自该工程的用水权利边界。非常规水以分解到区域非常规水的最小利用量为用水权利最低边界。

本办法所称区域,通常是指流域范围内的市(州)、县(市、区)行政区划。

第六条 取用水户的取水权分配和明晰:对依法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取用水户),在严格核定许可水量的前提下,通过取水许可审批机关发放取水许可证明晰取水权,取水许可证上载明的许可水量及用途为相应取水权利边界。

第七条 灌溉用水户水权分配和明晰:对灌区内的灌溉用水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通过发放用水权属凭证,或由灌区管理单位下达用水指标等方式,明晰用水权。用水权属凭证的水量、有效期限不得超过灌区取水许可载明的许可水量和期限。结合灌区实际和供水计量条件,灌溉用水户用水权既可以分配到灌片,也可以分配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或村民小组、用水管理小组、用水户。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各地可结合实际,在充分尊重村民意愿的基础上,按照谁投资建设、谁管理受益的原则,通过发放用水权属凭证等方式明晰用水权。

第八条 公共供水管网用户的用水权分配和明晰:地方可根据需要,探索对公共供水管网内的用水户,通过发放权属凭证、下达用水指标等方式,明晰用水权。明晰的用水权不得超过公共供水企业取水许可证规定的取水量。推行用水达到一定规模的公共供水管网用水户开展用水权分配和明晰,用水规模由地方自行明确。

第九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满足合理用水的情况下,可统筹预留部分区域水权,用以保障本区域重大发展战略和重点项目用水需求。

第三章 开展交易

第十条 按照分配和明晰用水权类型、交易主体和范围划分,用水权交易主要包括区域水权交易、取用水户的取水权交易以及灌溉用水户用水权交易等;同时,积极探索公共供水管网用户的用水权交易。

第十一条 用以交易的用水权应当已完成分配和明晰,并具备相应的工程条件和计量监测能力。取用水达到或超过可用水量的区域,原则上应通过用水权交易满足新增用水需求。转让方与受让方开展用水权交易时,应具备水源的实际调度交割条件。

第十二条 交易双方应按照相关用水权明晰文件上载明的水量、用途依法依规取用水资源,遵从《四川省水资源条例》《四川省水资源调度管理办法》等水资源管理与调度有关规定。发生干旱灾害等紧急情况时,交易双方应服从流域或区域水资源统一调度和指挥,严格执行调度指令。

第十三条 用水权交易应在国家和地方用水权交易平台进行。灌溉用水户用水权等小额交易可通过水权交易APP便捷开展。

第十四条 区域水权交易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之间进行,位于同一流域或者位于不同流域但具备调水条件的行政区域,可以对区域可用水量指标的结余或预留水量开展交易。涉及流域管理机构直管河湖(河段)和直管工程的区域水权交易,应当征求流域管理机构意见,涉及调水工程的应征求调水工程管理单位意见。

区域水权交易可采取公开交易或协议转让的方式进行。采取公开交易方式的,交易主体应当通过用水权交易平台公告其转让或受让的意向,明确交易水量、交易期限、交易价格等。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交易双方应当协商确定交易水量、交易期限、交易价格,在用水权交易平台签署协议成交。

交易双方达成协议后,应将协议报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属于跨水资源一级区、跨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区域水权交易,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并报相关流域管理机构和水利部备案。

第十五条 取水权交易在取水权人之间进行,或者在取水权人与符合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之间进行。取得取水权的取用水户,通过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改革工艺、节水等措施节约水资源的,在取水许可有效期和取水限额内可以依法有偿转让其节约的取水权。对水资源超载地区,除合理的新增生活用水需求外,其他新增用水需求原则上应通过取水权交易解决。

取水权交易转让方应当向其原取水许可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原取水许可审批机关应当及时对转让方提出的转让申请报告进行审查,对节约水量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核定,在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批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于将取水许可审批列入但未将用水权交易列入相对集中行政许可范围的地区,用水权交易转让方应向与原取水许可审批机关同级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原取水许可审批机关审核。

(一)交易期限超过一年的,申请材料应当包括取水许可电子证照、用水权交易申请材料(内容包括取水许可证、可交易水量、交易期限、交易价格、交易用途、转让方采取措施节约水资源情况、已有和拟建计量监测设施、对公共利益和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影响及其补偿措施等)。

(二)交易期限不满一年(含一年)的,申请材料应当包括转让申请书(申请书需包括转让方、受让方、交易水量、转让方采取措施节约水资源情况等情况)、取水许可电子证照、年度用水计划批复文件、年内的取用水水量等资料。

经批准后,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用水权交易协议,协议内容应当包括交易量、交易期限、受让方取水地点和取水用途、交易价格、违约责任、争议解决办法等。

交易完成后,交易双方应依法办理取水许可申请或变更手续。其中,交易期限不超过一年的,无需办理取水许可手续,审批机关在取水权交易批准文件中对交易后双方的许可水量、取水用途、年度取水计划等予以明确。通过用水权交易平台签订交易协议完成交易的,用水权交易平台应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鉴证书。

第十六条 灌溉用水户水权交易是指在灌区内部已明确用水权益的灌溉用水户或者用水组织,通过调整种植结构、采用节水措施等节约的水量指标,在灌溉用水户水权有效期内,组织开展的用水权交易。

(一)交易期限超过一年的,按照管理权限,转让方交易前应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灌区管理单位备案。

(二)交易期限不满一年(含一年)的,由转让方与受让方平等协商,自主开展。交易完成后,灌区管理单位依据交易水量调整配水计划。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灌区管理单位应当为开展灌溉用水户水权交易创造条件,并将依法分配和明晰的用水权及其变动情况予以公布。

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时其灌溉用水户用水权可以一并流转。

第十七条 公共供水管网用户的用水权交易指对于已经明晰用水权的主要用水户,通过技术手段实现节水、节能、减排、降污、加大非常规水利用等措施节余的水量指标,可依法依规开展用水权交易。

第十八条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单位可以采用水权回购等方式对闲置或节约的用水权指标予以收储并处置,其主要形式包括:

(一)对政府投资节水改造工程或采取加强管理等措施,节约出的用水权指标;

(二)对取用水户通过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改革工艺、节水等措施节约的用水权指标;

(三)对社会资本投资节水改造节约形成的用水权指标;

(四)在保障区域内农业灌溉合理用水需求的前提下,灌溉用水户节约形成的用水权指标;

(五)闲置的用水权指标;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收储的用水权指标,应当优先保证城乡居民生活、基本生态环境和农业灌溉合理用水,尚有余量的,可以重新分配或者交易。

第十九条 鼓励各地将用水权交易作为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生态保护补偿的重要手段,完善用水权交易机制;鼓励社会资本通过参与节水供水工程建设运营,转让节约的用水权指标获得合理收益;鼓励将通过合同节水管理取得的节水量纳入用水权交易;因地制宜推进非常规水资源交易,以及利用非常规水源置换的用水权交易等,积极探索用水权交易机制和措施的创新。加强与金融机构沟通协调,协同研究探索通过用水权质押、抵押、担保、入股等方式,创新水权融资模式。

第二十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转让方不得转让用水权:

(一)取水总量达到或者超过本行政区可用水量,向行政区外转让的;

(二)转让的用水权属于取用深层地下水或者在地下水超采区、限采区取水的;

(三)转让地表水用水权后需要新增地下水取用水量的;

(四)转让行为对公共利益、水生态环境或第三者利益造成影响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让方不得受让用水权:

(一)不符合产业政策或者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目录中淘汰类的建设项目新增取水的;

(二)不符合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的建设项目新增取水的;

(三)受让方用水对公共利益、水生态环境或第三者利益造成影响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交易管理

第二十一条 涉及跨行政区域的用水权交易,在交易期限内,转让方转让的水量占用所在行政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水量分配指标,受让方受让的水量不占用所在行政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水量分配指标。

第二十二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可用水量,综合考虑国土空间格局、城市发展规模、产业结构布局等因素,合理配置本地区的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严格交易行为监管,防止用水权交易挤占居民生活用水、基本生态用水和农田灌溉合理用水。取用水户应严格按照取水许可证或其他确认用水权文件上载明的用途取用水资源,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二十三条 用水权交易价格原则上综合考虑水资源稀缺程度、补偿节约水资源成本费用、合理收益、市场供求关系等因素,具备相应能力机构的评估价可作为协商的基准价或挂牌价,通过交易双方协商定价以及多方竞价等确定,实行市场调节。

第二十四条 区域水权交易所得收益,按照规定扣除相关税费后,应当依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上缴转让方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主要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

取水权交易所得收益,按照规定扣除相关税费后,归转让方所有;受让方获得取水权后,应按规定缴纳水资源税。

灌溉用水户间采取自主交易形式的,可自愿选择交易对象,自主协商交易价格。用水权交易收入扣除规定的交易税费后归转让方所有,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统一的用水权交易平台,统一交易规则、技术标准、数据规范,统一部署、分级应用,进一步规范用水权交易行为。加强信息资源共享互认,加快推进用水权交易系统与取水许可电子证照等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促进用水权交易安全、高效、规范开展。

第二十六条 用水权交易期限应与水资源管理要求相衔接,一般不超出水量分配方案、取水许可证或其它权属凭证等载明的有效期。转让方与受让方约定的交易期限超出取水许可证有效期的,审批受让方取水申请的取水审批机关应当会同受让方原取水审批机关予以核定,并在批准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七条 用水权交易期限在转让方用水权有效期内的,交易期满后,交易的用水权归还转让方。

第五章 交易监督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加强对各类用水权交易实施情况的监管,重点跟踪检查用水权交易水量的真实性、交易程序的规范性、交易价格的合理性、交易资金的安全性等,及时组织开展交易水量核定、用水权交易评估及后评估,建立和完善用水权交易管理制度和风险防控机制。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用水权交易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监管中发现的未经批准擅自转让用水权、弄虚作假、程序不规范、交易平台未按规定组织开展交易、交易后未按规定进行权属变更或备案等,按照管理权限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交易主体之间发生有关用水权交易纠纷的,自行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采取向用水权交易平台提出调解申请、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三十二条 交易各方应当建设计量监测设施,配套建立计量监测措施,将用水权交易实施后水资源、水环境变化情况及时报送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向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年度所辖区域用水权交易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地可以根据本办法和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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