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环境保护厅
关于调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评价审批权限的意见
川环发〔2015〕68号 2015年7月9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简政放权,提高环境管理效能,按照省政府和环境保护部的要求,我厅拟定了调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权限的意见。经省政府审议同意,现印发实施。
一、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限按照《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执行。环境保护厅将根据生产工艺技入进步、污染防治技入发展和环境保护管理要求,适时调整该目录。
二、除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厅审批的项目外,市(州)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批下列类型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环境保护部令 第33号),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
(二)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中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铁路、水运、油库和液化石油气储备库、煤炭洗选和配煤、型煤和水煤浆生产、有化学处理或喷漆工艺的轻工类制品、使用有机溶剂的鞋业制造、屠宰、机场导航台站等配套工程、供水、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转运站、粪便处置工程、核与辐射类项目。
三、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厅和市(州)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由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扩权试点县(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批第二条第二款所列的本辖区内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四、成都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限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川办函〔2015〕72号)文和本意见要求执行。未设立环境保护行政管理机构、不具备环境保护监管能力的各类工业园区(包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工业集中发展区)不应赋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职能。
五、严格落实规划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联动机制。凡未开展或未完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规划所含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批申请。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应当作为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依据。
六、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依据《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执行,目录以外已由我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委托项目所在地市(州)级环境保护部门办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七、各级环保主管部门要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能力、技术评估能力建设,切实提高行政效能,认真履行审批职责,严格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审批。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与本意见不一致的其他相关文件内容即行废止。
附件: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