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简体 繁体
年 份:
期 号:
关键字:
按文号:
搜索 高级搜索 重置信息
主管主办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编辑出版
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室
编       审
责       编
编       校
印       刷
四川省人民政府机关文印中心
发行范围
国际国内公开发行
全国统一刊号
CN51—1727/D
国际标准刊号
ISSN 1006—1991
广告经营许可证号
5100004000451
刊       期
地       址
成都市督院街30号
电       话
(028)86604546
(028)86605625(传真)
邮政编码
610016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规范办学行为深入推进素质教育的意见

 

川办函[2009190 二○○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已废止)

 

加强中小学管理,办好每所学校,成为新时期基础教育实现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近年来,国家和省相继出台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各地也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探索和实践,加强了中小学管理。但目前一些地方和学校仍然存在着办学行为不规范、不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等问题,制约着新时期基础教育持续健康发展。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切实加强中小学管理,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当前我省基础教育已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既是深入推进素质教育,实现基础教育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解决基础教育热点、难点问题,维护教育正常秩序的现实需要和重要举措,关系到广大中小学生的健康成长和民族的未来,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的稳定和谐。因此,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不仅是教育问题,而且是民生问题、社会问题,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各级政府一定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其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抓好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对教育的科学领导和管理

(一)转变观念,树立科学的教育政绩观和质量观。各级政府和教育部门的主要领导要树立先进的教育理念,以素质教育为主题,科学领导和管理教育。要把握正确办学方向,遵循教育规律,引导和督促学校认真执行各项教育法规、政策,保证党的教育方针得到全面贯彻执行。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本地教育部门及所属学校下达中考、高考升学指标;不得以任何形式统计公布中考、高考成绩及升学率和升入示范高中、重点大学的差异情况,或以中考、高考成绩进行排名排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地区、部门和学校进行中考、高考表彰奖励;不得以中考、高考成绩及升学率为标准奖惩局长、校长和教师,切实减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的高考压力,为素质教育的实施创造良好的工作机制和环境。

(二)增加投入,进一步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投入责任,加大公共财政对教育的投入力度,逐步提高各类中小学校公用经费标准,改善办学条件,保证教师需求,为规范办学行为,深入推进素质教育提供基本保障。

(三)加大正面宣传,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各级政府及宣传部门要引导、组织各新闻单位认真领会、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关于实施素质教育的要求,大力宣传规范办学行为、深入推进素质教育的经验做法;制止对高考试题和高考成绩的各种炒作,不得报道各市(州)、县(市、区)、各高中学校的升学率、升学人数、升入重点大学等情况,不得依据高考成绩对考生个人进行炒作,不宣传“高考状元”。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正面导向作用,引导家长、社会理解和支持素质教育,为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深入推进素质教育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三、集中力量,切实解决当前突出问题

各级政府特别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认真执行《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教基〔2009〕7号),切实履行职责,落实规范办学的各项要求。要采取强有力的措施,集中力量解决当前社会反响强烈,加重学生负担、严重影响学生身心健康的热点、难点问题。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具体的可操作方案,进一步细化要求,明确责任,狠抓落实。

(一)科学安排作息时间。对学生的休息时间、学习时间、锻炼时间、在校时间等要做出科学合理安排和严格规定,坚决纠正各种随意侵占学生法定休息时间加班加点或集体补课的做法,保障学生的休息权利。

(二)严格执行课程计划。按国家要求开齐开足课程,坚决纠正随意增减课程课时、赶超进度、加深难度的做法,确保学生得到完整合格的教育。

(三)规范考试招生秩序。要区别不同层次的学校严格限制考试次数,坚决制止频繁考试,随意组织学校参加各种统考、联考或其他竞赛、考级及提升考试难度的做法。义务教育学校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原则,不得违规提前招生和举行任何形式的选拔性考试,制止各种学科竞赛、特长评级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录取挂钩,不得举办或变相举办重点班。普通高中未经省教育厅同意,不得擅自跨市(州)招生。高中阶段学校不得招收义务教育阶段未完成九年学业的学生。严禁以非正当手段招揽生源。

(四)加快推进教育评价招生制度改革。研究制定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评价标准,积极探索以提供必备办学条件、完成国家规定的教育目标为基本标准,以学业水平测试和学生综合素质为主要指标的综合评价体系。不得单纯以考试成绩、升学率作为评价标准。普通高中招生必须坚持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原则,继续扩大省级以上示范高中招生指标均衡分配到区域内初中的比例。结合普通高中课程改革,研究制定高考招生改革方案,进一步发挥高考对推进素质教育的导向作用。

(五)加强对高考信息的管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各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作为高考信息管理的责任部门,要加强对考生成绩、录取结果等高考信息的保密工作。凡按规定需要向社会公布的高考信息,一律按管理权限由省招生考试委员会、省教育厅统一对外发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对外提供和公布。

各市(州)、县(市、区)不得向社会公布辖区内分县、分校上线人数、升学率排名等情况。除考生本人外,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招生机构、有关学校和个人非工作需要一律不准向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考生报名信息、考试成绩以及录取信息。各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各高校在通知高考成绩和录取结果时,要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将考生成绩和录取通知书直接发放给考生本人。

四、建立完善督查奖惩机制

(一)加强督导检查。各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把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实施素质教育的情况作为新时期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加大在政府教育工作考核中的权重。建立综合督导和专项督导相结合,督政与督学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建立督学责任区制度。积极争取各级人大、政协对规范办学行为的监督。督导评估结果作为表彰奖励、行风评议、政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并在本行政区域内予以公告,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二)实行严格问责制度。各级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要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度,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地区、部门和学校,要根据情节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撤销先进称号、取消评估、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并追究相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不规范办学行为,不及时制止纠正,甚至推波助澜的地方和部门,上级政府和教育部门应要求其限期改正,并追究当地政府或教育主管部门的责任,获得教育先进县或教育示范县、有关示范校以及其他荣誉称号的,应撤销其称号。

   
 
   
 
主办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运行维护单位:中国电信四川公司
网站标识码5100000062    蜀ICP备 13001288号    川公网安备 51010402000507号
党政机关 政府网站找错
  • 微信公众号
  • 政务微博
  • 头条号二维码 头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