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深化水价改革加强
节水工作的实施意见
川府函[2005]257号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提高用水效率,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国办发[2004]36号)及全国水价改革与节水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要求,结合我省水价改革与节水工作实际,现提出我省深化水价改革、加强节水工作的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水价改革与节水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全省水资源分布和利用情况。我省水资源总量相对丰富,人均水资源量略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但不同程度地存在资源性、时空性、工程性、水质性缺水情况,水资源分布与人口、生产力配置严重失衡,经济总量占全省85%左右的盆地腹部的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低于国际公认的缺水标准下限,多数市(县)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低于国际公认用水紧张线甚至属严重缺水地区。水资源可利用率和实际利用率很低,结构型、生产型和消费型浪费十分严重,农业用水有效利用率和工业重复用水率偏低,单位粮食生产用水量、万元工业产值用水量和城市人均生活用水量大大高于全国同等城市平均水平和发达国家水平,多数城市(镇)供水管网漏损率偏高。水环境持续恶化,年均降水量逐年减少,水土流失严重,大部分城市污水和部分工业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污水排放量逐年增加。水资源紧缺和水环境制约因素正在成为影响四川跨越式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突出问题,我省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状况应引起高度重视。
(二)我省水价改革与节水工作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2000年以来,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我省加快了水价改革步伐,不断加强节水工作。水资源费征收范围逐步扩大,征收力度进一步加大;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有所提高,供水成本费用得到部分补偿;城市供水由福利型向商品型转变加快,供水价格更趋合理,基本实现了保本经营;污水处理收费制度广泛实施,城市污水处理率得到提高;节水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和初步成效,但是目前我省水价改革与节水工作存在的问题仍不容忽视,水利工程水价低于供水成本,水价总体水平偏低;各类水价的比价关系和计征方式不尽合理,节水型水价机制尚未完全形成;管理体制改革相对滞后,市场机制配置水资源的基础作用未能充分发挥;社会节水意识不强,节水挖潜力度不够。我省深化水价改革、加强节水工作的任务在今后一段时期仍然十分紧迫而艰巨。
(三)深化水价改革、加强节水工作的重要性。水是基础性的自然资源和战略性的经济资源,水资源合理、有效利用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推进水价改革与节水工作,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大举措,是推动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重要措施,是切实加强环境保护的有效手段,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各地、各部门要站在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从推进四川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现实需要和长远利益出发,与国家有关水价改革与节水工作的精神保持一致,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我省水价改革与节水工作不断推向深入。
二、明确水价改革与节水工作的指导思想和阶段性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地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树立和落实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价格杠杆在水资源配置、水需求调节和水污染防治等方面的作用,坚持调整水价与理顺水价结构相结合、合理利用水资源与有效防治水污染相结合、建设节水设施与健全节水制度相结合、水价形成机制改革与供排水管理体制改革相结合,通过深化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提高用水效率,保证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走改革的路子,逐步建立起新的管水、用水机制。尽快建立健全保障节水型经济发展和节水型社会建设的体制和机制,逐步形成节水型的经济增长方式和消费模式,从而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二)阶段性目标。逐步建立充分体现我省水资源分布和利用状况、有利于水资源合理配置和可持续利用的水价形成机制,在5年内使城市供水价格达到国家规定的利润水平,使污水处理费标准在污水处理设施建成时达到保本水平、运行3年内达到微利水平,用5—8年时间将水利工程供非农业用水价格调整到补偿成本、略有盈利的水平,力争用10年时间使农业用水价格逐步达到保本运营水平。加快形成与我省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的经济发展结构体系和社会用水模式,初步建立起市场基础作用充分、政府宏观调控有效、社会主体行为规范的供排水管理体制,在5—10年内使我省初具节水型经济结构和节水型社会形态,农业用水有效利用率达到50%以上,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70%以上,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提高到60%。
三、加强水价改革和节水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的领导责任。水价改革和节水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实施难度大,各地区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积极稳妥地推进,按照国家和我省的统一部署安排,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把握水价改革的力度和时机,统筹考虑与其他价格改革的衔接,精心设计水价改革方案,防止集中出台调价项目,确保水价改革顺利实施。各级政府要把深化水价改革、加强节水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任务来落实,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由市(州)长、县(区、市)长对本地水价改革、节约用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
(二)加强各职能部门的统筹协调和协作配合。发展改革(计划)部门和物价部门要加强统筹研究和综合协调,准确把握水价改革的时机和力度,积极稳妥地推进水价改革工作并进行跟踪调查和督促检查。财政等部门要研究制定有利于节水的财政政策,完善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的管理办法并加强监督检查。建设等部门要统筹城乡供排水设施的规划,加快城市供排水管网建设和改造,积极推进城市供排水和污水处理企业体制改革,加强对城镇供排水和污水处理企业生产、建设的监督管理,加大城市节约用水和污水再生利用的工作力度。水利部门要加强水资源的调度和配置,加强和规范水费和水资源费的征收,积极推进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改革和供水单位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对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县(市、区)的工作指导和推广。环保部门要加强水环境保护,做好污水排放的监测和执法监督工作。
(三)加大水价改革和节水工作的督促检查力度。各地要积极贯彻落实国办发[2004]36号文件和我省实施意见及各项水价改革政策,抓紧制定水价改革实施方案,完善配套措施,确保各项水价改革政策落实到位。建立健全成本约束机制,防止成本和水价不合理上涨,确保水价调整后增加的收入除弥补合理的成本开支外,主要用于改善供水设施、提高供水质量以及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
规范水价调整的程序和行为,整顿和规范水价秩序,防止“搭车收费”。正确处理水价改革与社会稳定的关系,充分考虑社会各方面的承受能力,实行必要的水费减免措施,确保城镇低收入家庭和特殊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用水。
(四)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各地要加大水价改革和节水工作的宣传力度,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全方位、多层面、长时间的进行宣传报道,介绍我国、全省和本地的水资源分布和利用状况,解释国家和我省有关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提高全社会对深化水价改革、加强节水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倡导节俭、文明、环保的生活方式,树立科学、合理、正确的用水观念,形成有利于节水型经济发展和节水型社会建设的社会氛围。加强社会舆论监督力度,将水价改革和节水工作置于社会舆论监督之下,健全完善新闻监督机制,对严重浪费水资源、污染水环境及拖欠、挪用水资源费、水费的事件及时公开曝光。
四、合理调整供水价格和水价结构
(一)规范水资源费征收范围,落实调整后的征收标准。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川办函[2005]110号)。在全省范围内,除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免征水资源费外,凡利用取水工程和其他设施直接从江河、溪流、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缴纳水资源费。全省范围内各类投资兴建的水、火电力企业必须缴纳水资源费。综合考虑我省水资源分布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和用水户承受能力,区别不同地区和用水类别,合理调整分类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调整后部分新增加水资源费作为解决库区移民人、畜饮水问题的专项资金及库区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二)逐步提高水利工程供水价格。适当提高水利工程供非农业用水价格,按照《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将非农业用水价格逐步调整到补偿成本、略有盈利的水平,在适当时候调整水利工程向城镇、企业供水的原水价格。大力整顿农业用水价格秩序,理顺价格结构关系,降低管理运营成本,切实减轻农民生产用水费用负担,在农村经济加快发展、农民承受力进一步提高的基础上,
适时合理调整农业用水价格,逐步达到保本水平。
(三)优先提高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各地要认真执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四川省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5]24号)。全面推行污水处理收费制度,凡已建成或已开工建设、已批准立项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市(州)、县(市、区),要限期在2006年上半年前开征污水处理费。按照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要求,合理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尽快使污水处理设施建成时达到保本水平,运行3年内达到微利水平。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的限制,污水处理费标准短期内达不到保本微利水平的地区,由当地政府结合运行成本制定最低收费标准;最低收费标准不能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地区,由当地政府给予适当补贴。
(四)适时调整城市供水价格。建立并逐步完善城市供排水和污水处理的服务、价格、质量、成本监管及考核评价体系。各地要根据本地水资源分布状况、用水户经济承受能力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有计划、有步骤地合理调整城市供水价格。水价调整方案出台,要按照《价格法》的规定,通过听证会等形式,确定水价提高的具体额度。强化成本约束,加强供水企业成本审核,严格控制企业经营性亏损、生产能力过剩等增加制水供水成本的因素,促进供水企业主辅分离、改善经营、加强管理、降低成本。制定城市供排水、污水处理行业管理和服务质量的评价标准和考核办法,完善监管机制,定期对企业的经营行为、协议履行、产品和服务质量以及健全管理等方面的情况进行检查。
五、改进完善水价计价方式和征收制度
(一)加快推进城镇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计量水价制度。凡已实行“一户一表”计量制的地区,在2006年上半年前都应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办法,具体办法由各市(州)人民政府制订。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合理核定各级用水量基数,在确保基本生活用水的前提下,适当拉大水量级间价差。未实行“一户一表”计量制的地区,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计量系统改造计划和实施方案,加快改造步伐,供水企业由此增加的相关费用可计入供水价格,引导和支持供水企业实施抄表到户工作,新建住宅必须实行“一户一表”制,并推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实行用水包费制的地区,要在2006年底前实行计量计价制度。
(二)全面实行行业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各行业用水定额按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总局和建设部的有关规定标准,以及四川省水利厅、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四川省用水定额(试行)的通知》(川水[2002]66号)考核。对超定额计划用水实行加价收费,超定额用水10%以内的,加价5%;超定额用水10—30%,加价10%;超定额用水30%以上的,加价20%,严重缺水地区可在此基础上实行高额累进加价制度,加价收费纳入当地政府非税收入管理。适当拉大高耗水行业与其他行业用水的差价,城市绿化、市政设施、消防等公用行业用水要尽快实行计量计价制度。
(三)大力推行农业供水终端水价制度。充分考虑我省农业用水的实际承受力,规范和完善农业水费计收办法和管理体制,实行到农户的终端水价制度。农业用水全面推行以货币计价、结算的计收办法。具备条件的地区实行两部制水价,容量水价按合同规定时间先交费后用水,计量水价按从低原则的标准计收。各级政府应切实加大对水利建设的投入力度,加快已建成水利工程的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特别是农灌设施和末级渠系的改造力度,减少输水损失,提高灌溉用水效率,力争5年内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加快完善计量设施,有条件的地区尽可能实行计量水价制度。规范发展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增强农民对用水计量计价分摊协调的参与度和自主性,切实保护农业生产用水和农民生活用水的权益。
(四)加大水资源费及水费征收力度,提高收缴率。计量、收费务求准确、合理,改革水费计收方式,建立健全水费收缴体系,减少收费中间环节,降低收费成本。省级有关部门应根据全省水资源费征收的实际情况,及时修改和完善现行水资源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不得擅自减免、不得截留、挪用、平调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城市供水水费和农业水费。当前要切实加强对自备水用户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采取有效措施,使水费征收标准逐步达到城市供水分类用水终端价格水平,对污水处理费标准应按同城同类标准执行。
六、加快推进水务管理体制改革
(一)深化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水利工程供水单位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5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3]36号)的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改革方案,积极引资进入水利工程建设和经营,实现投资、经营主体多元化,建立完善多样化的水利工程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逐步实行社会化和市场化,精简机构和人员,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降低运行管理成本。各级政府可按照公益性与经营性资产、人员相分离的原则,分别给予财政补贴和价格支持。
(二)加快城市供排水企业体制改革步伐。结合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继续推进城市供排水及污水处理企业规范改制,尽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政企、政资分开。鼓励社会资金和省外、境外资金依法参与供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经营,推进产权主体多元化。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加快建立完善特许经营制度,推进市场化改革进程。深化企业内部机制改革,全面实行管理岗位和主要操作工持证上岗制度,加强标准化管理,精简机构人员,提高经营效益,降低管理成本。积极探索供水厂网分开、同网同价、竞价上网的新型水务运管模式。
(三)加强自备供水设施的规范管理。各地、各行业要严格执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项目建设与管理的通知》(川府发[2004]24号)的有关规定,制定实施计划和工作方案,在城市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城区,严格控制审批新建自备供水设施,加快关闭现有中小型自备供水设施。按照国家和我省对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和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的有关精神,对具备条件经批准保留的大型自备供水设施,要纳入城市供水系统统一规划调配和行业管理,加快技术改造,提高供水质量,并可根据城市供水发展需要,经批准改制成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参与城市供水制水市场公平竞争。
七、全面加快节水型经济发展和节水型社会建设
(一)加强水资源规划管理。各级政府要抓紧完成本地区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工作,将发展节水型经济、建设节水型社会纳入“十一五”规划编制中。加强水资源调查和评价,掌握水资源现状和变化趋势,分析水资源和水环境承载能力,综合规划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加快制定省辖重点流域和区域水资源规划以及跨流域、跨地区的水资源优化配置工程布局方案,加大水资源宏观调控力度。
加强水资源规划的实施管理,统筹供水、节水、污水处理及再生水利用工程设施建设,加快大型灌区、缺水城市节水工程建设,实行地表水和地下水统一调度,严格控制超采、滥采地下水。科学制定全省水资源总量控制指标和年度用水计划,研究提出我省节水型社会的建设规划,统一指导全社会节水工作。
(二)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和区域经济布局。各级政府要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坚决关闭和淘汰浪费水资源、污染水环境的落后工艺、技术、设备和产品。大力发展清洁生产,以高新技术改造传统工艺,促进节能降耗和资源综合利用。大力发展节水农业和生态农业,调整农作物布局和种植结构,推广旱作农业,研发农业节水机械,改进农艺灌溉技术,提高农业用水利用效率。
缺水地区要严格限制高耗水行业发展,对产业经济结构进行低耗水化调整,形成节水型区域经济结构体系。水资源相对丰富地区要重点发展林业、旅游业等生态经济,有限制地发展耗水相对较多的中小工业。丰水地区的经济布局重点应以水电、畜牧业为主,适当控制高耗水行业发展。
(三)积极促进水资源再生利用和循环使用。严重缺水地区要将污水处理再生利用作为缓解水资源短缺的重要措施,加快制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再生利用设施与污水处理设施同步规划和建设,对再生水用户实行同城市供水价格优惠30—50%的价格政策,对再生水生产企业实行扶持性财税政策,研究制定有效的办法措施,加大促进再生水开发利用的力度。加快发展循环经济,鼓励一水多用、中水回用,在工业、洗车、市政设施及城市绿化等行业中推行水循环使用制度,新建城镇供排水管网规划建设和缺水地区供排水管网改造,要与再生利用系统建设统筹进行,选择具备条件的城市进行行业用水和生态用水循环使用模式试点,逐步推广建立中水系统,实现水资源重复使用。
(四)加快节水技术的开发和推广。各级政府要继续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加快城市供水管网的更新改造,有效降低供水管网漏损率,积极推进农业节水工程建设改造,促进高耗水工业企业实施节水技术改造。全面推行节水型用水器具,发展节水型住宅,合理更新住宅供水管网。通过有效的政策支持措施,鼓励开发和推广节水材料、工艺、器具、设备,试行将节水产品纳入政府采购目录。
(五)健全和完善节约用水管理制度。将节水型经济发展和节水型社会建设纳入法治轨道,研究制订《四川省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加快形成“市场引导、政府调控、社会参与”的管理运行机制。建立健全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取水许可和有偿使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和水环境评价、用水计量计价收费、排污许可和付费、节水产品认证和市场准入、从业人员执业资格认证等管理制度。研究制定用水权权属界定、收益分配、权益转让的管理办法,规范发展培育我省地方性水权交易市场。
(六)加大对节水型社会建设的投入力度。各级政府要把推进节水型经济发展和节水型社会建设作为重要职责,为工作的具体落实和顺利实施提供稳定的资金支持和保障,并积极创新投融资渠道,大胆探索市场化运行机制。省级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项目、资金等政策和措施,对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地区给予有力的扶持和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