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应急管理厅
关于明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变更管理
及安全审查有关事项的通知
川应急规〔2025〕1号
各市(州)应急管理局,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统筹发展和安全,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设施变更管理,明确建设项目安全监管有关要求,优化审批服务,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有关危险化学品企业的规定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需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经营(纸单交易除外)、使用许可的企业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企业,其他化工、医药企业可以参照执行;有关建设项目的规定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
二、变更管理要求
(一)本部分规定适用于危险化学品企业(含建设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全生命周期的变更,包括项目建设期间(安全条件审查通过后、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前)和投产期间(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后、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变更;但建设项目重新立项,或者变更事项本身属于危险化学品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作为新项目实施,不适用本部分规定的变更程序。
(二)企业拟对审查通过的安全设施设计(含附图等设计文件)进行变更的,应当对变更内容进行评估,按照一类、二类、三类、四类变更情形确定变更等级(详见附件1),履行相应的变更程序:
1.属于一类变更的,企业应重新组织开展安全评价和安全设施设计,向相应的审查单位重新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审查通过前应中止变更影响部分的建设、试生产或竣工验收,审查通过后方可组织实施。
2.属于二类变更的,企业应组织开展安全设施变更设计并编制安全设施设计变更专篇,向原审查单位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变更审查。审查通过前应中止变更影响部分的建设、试生产或竣工验收,审查通过后方可组织实施。
3.属于三类变更的,企业应委托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文件,自主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和专家,对设计变更进行评审并形成评审意见,评审通过后方可组织实施。相关变更资料和评审意见存档备查,建设期间实施的还应纳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范围。
4.属于四类变更的,由企业参照《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导则》(AQ/T 3034)等标准规范,按照内部管理制度执行。
(三)同一变更事项包含多个变更情形的,按照就高原则确定变更等级。企业无法准确确定变更等级的,应委托设计单位出具变更情况说明并提出变更等级意见,由原审查单位确认。不得通过拆分变更事项、模糊表述等方式规避变更管理要求。
(四)企业应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等相关要求,建立健全变更管理制度和台账,完善变更管理流程,做好变更申请、风险评估、审批、实施、验收等程序。
(五)建设项目建设期间,因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要求或者建设项目周边条件、自身条件等变化,可能影响安全条件审查或者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结论的,建设单位应进行整改以满足相关要求,并履行相应变更程序;建设项目在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通过后三年内未竣工验收的,建设单位应组织安全评价、设计、施工等单位复核相关条件的符合性。建设项目建设期间的安全设施变更设计,原则上应由原设计单位开展。
(六)作为特别规定,企业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实施的自动化智能化改造(含全流程自动化改造)、化工老旧装置淘汰退出和更新改造,以及微通道、管式反应器等本质安全提升改造等,不属于危险化学品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适用二类变更程序。除国家、省明确由省级审查的外,由市级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审查。
三、简易审查程序
(一)对部分规模较小、危险程度较低和工艺路线简单的建设项目,适用简易审查程序。《适用简易程序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种类》(附件2)由应急管理厅公布并适时调整。建设单位可以就建设项目是否适用简易程序征询审查单位意见。
(二)适用简易程序的建设项目可不申请安全条件审查。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始初步设计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自主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和专家,对安全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按要求完善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并将以上相关资料、评审意见和落实情况存档备查。
(三)适用简易程序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详细设计开始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查单位申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并同时提交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审查单位发现建设项目存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督促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必要时可以转为普通程序并实施安全条件审查。
四、分期建设项目安全审查
(一)建设项目分期方式和内容应当与项目立项审批(核准、备案)文件一致。先期单独投产部分安全设施、公用工程和辅助设施能力等应当符合要求,不得通过拆分工艺流程等方式将中间产品、产物等转为产品生产销售。
(二)建设单位可以整体或分期申请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整体审查的,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设施设计专篇中应明确分期方式和各期建设内容。
(三)建设单位可以根据审查通过的安全设施设计,分期组织试生产及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首期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通过后,应按照规定办理生产、经营、使用等安全许可;后续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通过后,按照规定办理安全许可变更。
五、其他有关事项
(一)建设项目由多个设计单位共同设计的,建设单位应当明确总体设计单位和各设计单位的设计范围。每一家设计单位均应根据设计范围编制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总体设计单位应当出具总平面布置图,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总则并明确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总体符合性。专篇可以汇总或者分册,但应确保相互衔接,不得遗漏。
(二)建设项目建设期间,建设单位发生变更的,变更后的建设单位可以向原审查单位申请变更安全审查相关文书中的建设单位名称,并提交情况说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变更协议、原建设单位有关决议(或其所属上级单位的批复文件)等相关材料。审查单位核实确认后予以变更。
(三)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管辖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情况依法作出处理,并通报建设项目审查单位。委托实施安全审查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受委托部门安全审查情况的监督指导。
(四)本通知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由应急管理厅负责解释。各市(州)应急管理局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对本通知涉及的相关程序和内容进行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国家、省有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安全设施设计变更分级指南
2.适用简易程序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种类
四川省应急管理厅
2025年2月26日
附件1
安全设施设计变更分级指南
一、一类变更
已经通过审查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建设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一类变更:
(一)建设项目周边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主要是指周边场所、设施等发生变化,导致建设项目与其安全防护距离、防火间距等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规定的。
(二)变更建设地址的,包括在厂界范围内对建设项目的位置进行整体调整的。
(三)主要技术、工艺路线(包括主要原料、催化剂、介质、后处理工序)、产品方案(含中间产品、副产品、溶剂回收)或者主要装置规模(如新增非同类主要工艺生产装置或危险化学品仓库、罐区,或者同类主要装置、仓库、罐区规模较原设计扩大20%及以上)、主要功能布局发生重大变化的;安全生产许可或安全使用许可范围增加的;重大危险源数量增加或等级提升、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艺危险度提升的。
(四)建设项目在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期限届满后需要开工建设的。
二、二类变更
已经通过审查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除上述一类变更情形外,建设期间和投产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二类变更:
(一)涉及主要工艺流程、主要设备技术规格变更的。
(二)新增主要建(构)筑物、工艺生产装置或危险化学品仓库、罐区、装卸(含分装、充装)设施,或者扩大其规模,但主要装置规模、主要功能布局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生产、储存、使用、装卸(含分装、充装)危险化学品的装置、仓库、罐区等场所总体布局或主要单体的设备布置发生变化,或者其火灾爆炸危险等级上升的。
(四)主要反应设备单个容积或总容积增加的。
(五)安全仪表系统设计(如SIL等级、SIF功能)发生变化,且降低项目安全性的。
(六)降低供电负荷等级的。
(七)整体缩减建设规模、将整体建设调整为分期建设、变更分期方式的。
(八)其他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三、三类变更
已经通过审查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除上述一类、二类设计变更情形外的,建设期间和投产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三类变更:
(一)主要原料不变,辅料(包括助剂、添加剂、介质)品种或者用量变化的(不含需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产品、中间产品、副产品的品种、产能变化,以及需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品种、使用量变化)。
(二)主要反应设备发生变化,但主要反应设备的单个容积和总容积均没有增加的。
(三)不涉及反应单元的主要技术、工艺路线、工艺设计发生变化,但未降低安全设计总体水平的。
(四)工艺操作参数以及与安全相关的报警联锁设定值、主要逻辑关系变化超过原设计范围,但工艺安全性没有降低的。
(五)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工艺的精细化工生产装置全流程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的范围或结论发生变化,且需要调整相应设计文件的。
(六)新增分析小屋、事故池等非主要建(构)筑物,且总平面布置发生变化的。
(七)涉及甲乙丙类火灾危险性、粉尘爆炸危险性、中毒危险性的厂房(装置、仓库)建筑种类(如封闭式、半敞开式、敞开式等)或结构(如钢结构、混凝土结构等)发生变化的。
(八)主要建筑单体内部的防火分区、防火间距、疏散通道等,室内变配电间、中控室、机柜间、发电机房、消防控制室、锅炉房位置等发生变化的。
(九)装置、仓库、罐区等场所内的设备及辅助设施布置发生较大变化,但未改变该场所设备布置的总体布局,未降低安全设计总体水平的。
(十)辅助工艺单元(洗涤、分层、萃取、结晶、离心、干燥、气化装置等)、溶剂回收单元(不涉及许可变更的)、废弃物(废水、废气等)处理单元等工艺流程(布置、设备选型等,包括增加处理过程的危险化学品品种的),以及水电汽风等公用工程等方面发生较大变化,但工艺安全性没有降低的。
(十一)生产过程及安全管理相关的辅助设备设施、计算机系统软硬件、监控测量仪表及仪表控制系统、电气设备(含增加临时的电气设备)、厂内装置间管道、备件材料、设备设施的非同类型替换(包括型号、材质、安全设施、设备运行参数等)等方面的较大改变,未降低安全设计总体水平的。
(十二)仓库、罐区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品种或者储量增加,且不涉及重大危险源数量增加、等级提升或火灾爆炸危险等级提升的。
(十三)改变消防和应急处置系统设计的(包括消防控制和报警系统、防雷类别、正压门斗数量、防排烟系统及设施、强制通风或事故通风设计等)。
(十四)其他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变化幅度、安全风险与上述情形相当的。
四、四类变更
已经通过审查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建设期间和投产期间除上述一类、二类、三类设计变更情形外的变更事项,属于四类变更。
附件2
适用简易程序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种类
一、采用物理混合、分离等方法(不含化学反应过程)的下列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一)油漆、涂料、油墨、胶粘剂及类似制品生产;
(二)水处理剂、助焊剂、稀释剂、显影液等助剂生产;
(三)化学试剂和高纯物质生产;
(四)农药加工、复配、分装;
(五)已成型或成套设备空气分离装置,包括为特定装置配套的气体分离、气体充装及远程监控现场制氮、制氧;
(六)轻烃回收、尾气回收、溶剂回收;
(七)危险化学品提纯。
二、下列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一)储存危险化学品(不含剧毒化学品)总容积小于500m3的罐区;
(二)储存危险化学品(不含剧毒化学品)库房或货场总面积小于550m2的仓库;
(三)储存剧毒化学品库房总面积小于25m2的仓库。
三、现有危险化学品企业的下列改建、扩建项目(不含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
(一)在役生产装置(设施)基本不变,通过调整工艺路线、工艺参数新增产品且危险、有害特性与原产品同类或更低,或者提高现有产品质量、产量的;
(二)在原厂区范围内改建、扩建同类的生产装置,工艺技术和装置内容与现有装置基本一致(扩建部分总规模、单套规模分别不超过现有总规模、最大单套规模)且设计单位不变的;
(三)在同一罐组内增加同类储罐,且增加的储罐总容积、单罐容积分别不超过现有总容积、最大单罐容积;
(四)改建储存设施,或者将生产设施(场所)改建为储存设施(场所),不增加容积且危险、有害特性与改建前同类或更低的。
四、现有危险化学品企业不增加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种类、产能、储量的下列改建项目:
(一)调整现有装置、仓库、罐区等场所内部布局;
(二)原址更新装置(设备),改进工艺,实施微反应器、连续流、自动化智能化等安全技术改造。
五、成品油加油站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等地质条件较为复杂地区由州应急管理局决定是否适用)。
六、已通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建设期间因变更等原因(不包括因违法而被撤销的),需要重新实施安全条件审查,且经原审查单位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七、其他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建设项目中,市级及以上应急管理部门认为规模较小、危险程度较低和工艺路线简单,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一)依据《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设项目设计规模核定为小型;
(二)原料、催化剂、中间产品、产品、副产物、废弃物,以及蒸馏、分馏等处理过程涉及的各相关物料不含剧(高)毒化学品、爆炸性化学品、液化烃类化学品;
(三)不涉及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
(四)不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