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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

划定方案的通知

  川办函〔2010〕26号  二○一○年二月十二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保护我省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省政府决定批准各市(州)政府上报的246个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方案。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依法做好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

  一、完善保护基础工作。各地要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在保护区边界及穿越保护区的交通干道设立明显标志,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应急监管体系,编制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有效防范饮水安全风险。

  二、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各地要严厉查处保护区内的违法排污行为, 坚决拆除或者关闭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所有与水源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和二级保护区内所有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依法禁止或从严控制在保护区内从事有关活动,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三、加强风险隐患监控。全面排查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内及上游地区的污染源,加强对可能影响饮水安全的制药、化工、造纸、冶炼等重点行业、重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建立风险源名录,从源头控制隐患。

  四、强化目标责任考核。依法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各级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环境保护厅要对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开展年度评估。

  附件:四川省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区划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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