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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

关于继续减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有关事项的通知

川财规〔2025〕5号

省委宣传部,四川省税务局,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7号),现就继续减征我省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归属我省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本通知自2025年5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2025年1月1日起至5月24日前,已经征收的按照本通知规定应予减免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可抵减缴费人以后应缴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或予以退还。

 

四川省财政厅

2025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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