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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做好民法典涉及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川办函〔2020〕51号

(已失效)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民法典涉及行政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20〕62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民法典涉及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刻认识实施民法典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维护人民权益、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意义,全面加强同民法典相关联、相配套的制度建设。抓紧清理同民法典规定和原则不一致的有关规定,及时进行修改或废止,扎实做好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与民法典的有效衔接,确保民法典在我省全面有效实施。

二、清理范围和重点

此次清理的范围是,民法典涉及的省、市(州)人民政府规章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重点清理与民法典立法精神和所规定的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一般性规则不一致的,与民法典关于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等内容的具体规定不一致的,上位法已因民法典出台而被修改或废止的,以及其他与民法典不一致的规定。

三、职责任务

各地各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限要求,抓紧开展清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制定部门负责清理;部门联合制定或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制定部门被撤销或者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省、市(州)人民政府规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室)行政规范性文件,由起草或实施部门提出清理意见和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清理后,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与民法典的精神、原则和规定不一致的,要予以废止;部分内容与民法典的精神、原则和规定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各地各部门(单位)认为行政法规、国务院行政规范性文件存在与民法典的精神、原则和规定不一致的,应当提出具体建议、修改方案和修改废止理由。

四、结果报送

各市(州)人民政府要汇总本地区清理结果(附件1、5)并形成清理工作报告,省直各部门(单位)填报清理结果(附件1、2、3、4),清理结果和清理工作报告于2020年9月24日前报送司法厅,司法厅汇总清理情况后于10月10日前报送省政府。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单位)分别明确1名联络员(附件6),于9月12日前送司法厅。各地各部门(单位)报送清理结果和清理工作报告时,将电子文档一并发送至电子邮箱scc86605101@sina.com。清理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和意见建议,及时与司法厅沟通联系。

(联系人:严复兴,王雪玲,陈法君;联系电话:028—86604049,028—86605109,028—86605101)

附件:1.行政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清理建议)(略)

      2.省政府规章清理结果建议(略)

      3.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建议(略)

      4.省直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略)

      5.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汇总(略)

      6.清理工作联络人员信息(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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