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建介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相关政策
[主持人]:大幅提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税销售额标准,是本次小微企业惠普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重要内容之一,张局长,能否请您介绍一下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相关政策?
[四川省税务局副局长张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从今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四川省税务局副局长张建]:这里给大家举个例子,某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假设今年一季度实现销售额80万元,其中销售货物取得销售额12万元,提供服务取得销售额8万元,销售不动产取得销售额60万元。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该小规模纳税人一季度全部销售额扣除不动产销售额后,余额为20万元,未超过30万元,因此其销售货物和提供应税劳务部分按照政策规定应当免征增值税,但销售不动产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