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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 008282882/2026-00084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四川省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26-02-15
  • 发布日期:2026-02-25
  • 文  号:川府规〔2026〕1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废止日期: 1929772799000

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四川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府规〔2026〕1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四川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26年2月15日

四川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高质量抓项目、抓高质量项目”要求,建立健全四川省重点项目全生命周期服务管理体系,进一步优化政策供给,更加有力保障项目规范有序加快实施,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省重点项目申报确定、组织实施、协调保障、管理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省重点项目,是指符合国家和省重大战略、发展规划、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行业规范等要求,且投资规模大、产出效益好、要素节约集约利用水平高、体现发展新质生产力要求,对四川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支撑引领和导向示范作用,经四川省重点项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研究,按程序审定并印发的项目。

第四条  省重点项目管理遵循“政府引导、市场推动,科学筛选、质效优先,协同联动、重点保障”原则,坚持“项目跟着规划走、要素跟着项目走”,按照谋划储备、加快前期、建设实施、竣工投用四个阶段实行全生命周期服务管理。

第五条  领导小组负责省重点项目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省发展改革委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发挥对省重点项目的综合统筹、协调服务作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能职责做好省重点项目管理指导和服务保障。

第二章  科学确定项目

第六条  省重点项目范围包括:

(一)传统基础设施和新型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含科技创新基础设施重大项目)。

(二)制造业、服务业、能源产业、现代农业等产业重大项目。

(三)社会民生事业和生态环境保护重大项目。

(四)国家在四川省境内布局的重大项目。

(五)其他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行业牵引性项目。

第七条  省重点项目依托四川省重点项目全生命周期服务管理智慧调度平台(以下简称天府项目通),按照谋划储备、加快前期、建设实施、竣工投用四个批次实行分类入库、滚动实施,原则上在库内接续转化,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谋划储备项目是指处于前期策划、研究、论证阶段的项目,应符合国家和省重大战略、相关规划、产业政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等要求。已列入国家级各类规划和省级发展规划、区域规划、重点专项规划的项目,以及已签约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优先列为谋划储备项目。

(二)加快前期项目是指前期工作达到一定深度,拟于未来1至2年开工建设的项目。申报时原则上应完成立项,需省级及以上审批、核准的项目除外。

(三)建设实施项目是指当年新开工建设及续建的项目。应于当年实质性开工建设或已开工建设,开工建设以永久性工程正式破土开槽建造基础(含正式打桩)为标准,能源、交通、水利、技改等项目按照行业相关规定执行。上年度的建设实施项目,除已竣工投用或终止建设外,结转至本年度。

(四)竣工投用项目是指当年建成,计划投入生产或交付使用的项目。应于当年尽快建成主体工程及相应配套设施,具备竣(交)工条件,并形成生产能力或能发挥工程效益。

第八条  省重点项目实行一年一申报制度,上年度项目如需转化、结转纳入本年度省重点项目,应按要求接续申报。

(一)项目进入储备库。谋划储备项目实行“分级分类入库、行业审核把关”。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在川央企和省属企业等常态化开展项目谋划储备,其中市(州)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项目入库,省直有关部门(单位)负责跨市(州)项目入库。谋划储备项目条件成熟时,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对本行业领域项目开展审核,审核通过后正式纳入储备库管理。

(二)组织申报。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国家政策和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任务,研究制定省重点项目申报指导目录,确定具体申报条件。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在川央企和省属企业等根据申报条件,组织研究确定本地区、本部门(单位)加快前期、建设实施、竣工投用项目申报名单,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申报单位对申报的项目和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三)审核筛选。省发展改革委组织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和会商会审,征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意见后,研究提出省重点项目建议名单,择优筛选标志性、牵引性项目,推荐为省级重点推进项目。对符合条件但未申报的项目,省发展改革委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程序审核筛选后纳入省重点项目建议名单。

(四)名单印发实施。建设实施、竣工投用批次的项目建议名单经领导小组会议审议、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由省政府印发实施;加快前期批次的项目建议名单按程序审定后,以领导小组名义印发实施。

第九条  省重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每年中期进行评估调整:

(一)对当前阶段工作推进顺利,需提前向下一阶段转化的项目,由申报单位向领导小组申请,经领导小组审定后调整。

(二)对因投资主体意愿发生变化、政策调整、市场变化或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难以继续实施的项目,由申报单位向领导小组书面说明情况,经领导小组审定后调出名单。

(三)对条件成熟且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可按程序增列入省重点项目名单。

第十条  省重点项目优先考虑单体项目纳入,一般不打捆打包。对在一定区域范围〔含跨市(州)〕实施、单个项目投资规模相对较小的项目,如城市更新、“一老一小”、高标准农田、粮食仓储建设等领域,由省直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打捆打包申报。不符合产业政策、供地政策、相关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项目,用地粗放浪费、投入产出比较低的项目,商业开发类房地产项目和无关联小项目打捆形成的项目,不得列为省重点项目。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省重点项目业主作为实施主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筹措建设资金,完善前期手续,落实建设条件,加快项目实施,确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对于政府投资项目,依法实行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对于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鼓励依法依规推行代建制。提倡项目业主优化项目建设组织模式,规范实施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应用数字化技术开展项目设计、施工管理和运营维护。鼓励在省重点项目附属临建、工地服务保障、建后管护等务工技能要求不高的环节推广以工代赈方式,积极带动更多当地群众就地就近就业增收。

第十二条  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在川央企和省属企业作为省重点项目的管理主体,围绕谋划储备、加快前期、建设实施、竣工投用四个阶段,组织、督促做好省重点项目策划招引、前期工作、开工建设、建成投运、培优育强等全生命周期服务管理相关工作,并将项目实施的年度目标任务分解到具体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分级分类统筹开展项目滚动储备、筛选申报、推动实施、协调督促。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营造良好的项目建设环境,做好协调调度、外部配套、安全监管、社会稳定、应急管理等工作。

第十三条  项目审批、要素保障部门以优化营商环境为导向,负责指导项目业主做好省重点项目前期工作,为项目实施提供便捷服务,根据国家和省最新政策要求,及时出台配套支持政策。项目审批部门依照审批事项清单和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进一步优化项目审批流程,依法依规实行容缺受理、并联审批,并通过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代码共享、归集审批信息。要素保障部门加大向国家争取力度,通过深化改革等创新举措完善省重点项目资金、用地、用林、用能、环保等要素保障,以及水、电、油、气、运和材料等方面支持措施,对省重点项目合理要素需求重点保障。

第十四条  各地各部门要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不单一追求列入省重点项目的数量和规模,着力提升项目质量效益,确保省重点项目符合本地区发展实际和承载能力。按照职能职责做好项目投资管理,督促指导项目业主规范履行项目建设基本程序,加强社会稳定、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等领域风险防控,保障合理工期和安全环保投入,保证项目合规可行、顺利实施。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十五条  完善重点项目储备熟化机制。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在川央企和省属企业等围绕国家和省各类规划,持续策划生成一批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的重大项目,紧扣规划重点任务、年度工作计划、项目建设时序等,督促推动做深做实项目前期工作,在库更新进展情况,成熟一批、转化一批。谋划储备、加快前期项目入库3年后,仍未向下一阶段转化的,原则上自动退库。

第十六条  完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落地和重点项目推进对接机制。各地各部门聚焦六大优势产业提质倍增和重点产业建圈强链,强化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招引洽谈和推进实施。各级经济合作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商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提前介入,强化服务指导,协同做好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审批服务和要素保障,推动项目尽快签约落地实施。项目签约后,经济合作部门及时组织推进和遴选,纳入天府项目通管理;符合条件的逐步进入储备库,条件成熟时按规定申报省重点项目。

第十七条  建立产业项目培优育强服务机制。经济和信息化厅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统计局、四川省税务局等部门(单位)对竣工投用的产业项目开展项目运行、投产纳税、升规入统等跟踪监测服务;制定稳产达产增产措施,推动项目早达产早见效;支持企业持续扩大投资,有序推进提升产能、转型升级,培育实施一批能够提升行业地位和增强市场竞争力的重大产业项目。

第十八条  完善重点项目监测督导机制。项目业主通过天府项目通及时准确报送项目推进信息,项目管理主体加强信息审核把关,对项目推进状态、迟滞风险实行在线监测预警。省发展改革委按月调度省重点项目进展情况并形成月报,报省委、省政府。适时组织开展省重点项目督导服务,督促指导项目规范有序加快实施。

第十九条  完善省级重点推进项目调度机制。明确省级重点推进项目的牵头省领导、负责联系的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实行省政府提级调度管理,整合工作力量和要素资源高位推动、重点保障项目推进实施,协调督促项目加快建设。

第二十条  完善重点项目分级协调机制。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依托天府项目通,定期收集项目推进中的困难问题,按照分级分类的原则,分转有关方面协调解决。各地各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及时处置办理,属于市县级事权的原则上由市县级解决;属于省级事权的由省直有关部门(单位)解决;跨部门、跨地区的困难问题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和地方研究解决;重大事项报领导小组或省政府研究解决。

第二十一条  完善线性基础设施交叉跨(穿)越机制。省重点项目跨(穿)越或并行既有油气、水、电力等管线以及公路、铁路、轨道、水利、航道等设施的,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跨(穿)越工程行业间综合协调,交通运输厅、水利厅、省能源局等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和国网四川电力、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等在川央企按职责权限负责本行业、本单位跨(穿)越工程方案审批(核)和综合协调。在保障既有设施安全的前提下,依法依规给予支持协助。

第二十二条  完善投诉举报机制。省、市(州)发展改革部门设立并公布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受理省重点项目相关投诉举报。

第二十三条  完善容错纠错机制。对于单位和个人在推进省重点项目过程中,由于不可抗力、难以预见等客观因素,未达到预期效果、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探索失误,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容错。可及时进行纠正的,依法依规整改到位。

第五章  服务保障

第二十四条  各地各部门在争取和安排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超长期特别国债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时,对符合条件的省重点项目予以支持,重点支持新型基础设施项目、产业项目、民生项目;对跨市(州)实施的省重点项目,单列部分专项债券额度予以支持。涉及省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筹措的有关单位,应加强资金平衡方案或投融资方案研究论证,并按照有关规定及项目建设进度要求,落实项目建设资金。

第二十五条  每年安排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支持符合条件的省重点项目开展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咨询评估等工作。各地要加大省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投入。

第二十六条  做好省重点项目融资服务:

(一)鼓励直接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省重点项目业主依托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依法依规发行债券和上市挂牌筹集建设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省重点项目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资产证券化产品等。鼓励各类产业投资引导基金按市场化原则投资省重点项目。

(二)加大金融服务力度。完善省重点项目融资对接机制,及时协调解决项目融资卡点堵点,保障项目融资需求。鼓励项目业主、金融机构等探索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融资对接服务质效。深化财政金融互动,加大奖补政策力度,积极引导“险资入川”支持省重点项目建设。鼓励驻川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争取总部(行)加大对四川信贷投放规模和新型政策性金融工具支持力度;创新金融服务方式和产品,探索债贷组合、投贷联动等新模式,盘活信贷存量,拓宽省重点项目融资渠道。

(三)引导国有和民间资本积极参与建设。鼓励国有企业聚焦主业,按照市场化方式积极参与和支持省重点项目建设。发布鼓励民间资本投资重大项目信息,吸引更多民营企业投资参与省重点项目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省重点项目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

第二十七条  全力保障省重点项目用地指标,单独选址的省重点项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补充耕地指标由省级统筹、应保尽保,其他省重点项目由市县级重点保障,不足部分由省级统筹调剂支持;省重点项目所使用增量空间纳入省级统筹核算,不占用市县年度可使用规模。推行省重点项目用地用林用草联动审批,逐一配备“用地保姆”,“一对一”提供政策咨询和技术服务,待组卷上报后,符合有关规定的实行容缺审查,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长。支持符合条件的省重点项目,申报纳入国家和省重大项目用地清单。

省重点项目使用林地定额由省级全额保障,不足部分积极向国家争取。公路、铁路、水利水电、油气管线等领域省重点项目,项目批文明确分期、分段建设的,可实行分期、分段办理用林用草手续;其中属于控制性单体工程和配套工程的,可依据前期工作批文办理先行用林用草手续。

第二十八条  强化省重点项目环评服务台账动态管理,持续推进重点行业“清单式”便捷服务,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实行环评提前介入、推动快速审批。支持通过排污权交易等市场化手段保障省重点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需求。符合条件的省重点项目,地市级行政区域内总量指标不足的,可按程序申请省级统筹调剂支持。符合条件的单项新增排放量小的项目,免于提交总量指标来源说明,由地方统筹总量指标替代来源并纳入管理台账。支持省重点项目纳入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和保障类工程项目清单,在满足绿色施工的前提下,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不停工。

第二十九条  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制度,在节能审查中综合评价项目用能、碳排放情况,提高能耗指标配置效率,充分保障省重点项目用能需求。能效达到行业先进水平的省重点项目,除“两高”项目外,节能审查时能耗替代量由省级统筹支持。依据用电报装申请,制定省重点项目涉及接电服务项目清单,主动对接用电需求,精简用电业务办理流程,确保快办电、早送电。

第三十条  优化省重点项目涉水审批事项服务管理。审批制管理的省级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时间压缩至7个工作日,实行提前介入,强化方案编审各环节的技术指导和服务;承诺制实行即来即办、现场办结。审批权限在省级的涉河建设项目,取消市(州)初审要求。审批权限在省级的取水许可项目,符合有关规定的实行容缺受理、即报即审、限时办结;在有条件的情况下,与其他涉水审批事项开展并联审批。

第三十一条  强化天府项目通运营管理和技术保障。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加强与天府项目通横向联通,优化完善本部门项目库和业务平台,推动项目立项、用地、用能、环境影响评价、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统计、税收等全生命周期数据交换共享。市(州)人民政府加强市县级与天府项目通纵向对接,推动三级项目平台互联互通、业务协同。积极探索运用人工智能等技术创新项目服务管理应用场景。

第六章  激励表扬

第三十二条  省重点项目实施成效明显的市(州),每年由省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等省直有关部门在前期工作经费、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等方面专门予以政策激励。

第三十三条  结合各地各部门省重点项目推进实施情况,对工作成效明显的市(州)、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对省重点项目推进工作先进个人,同等条件下在选拔任用、评先评优、教育培训等方面给予倾斜。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承担具体解释工作,自2026年2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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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26年02月25日 17时39分
  • 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
  • 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四川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府规〔2026〕1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四川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26年2月15日

    四川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高质量抓项目、抓高质量项目”要求,建立健全四川省重点项目全生命周期服务管理体系,进一步优化政策供给,更加有力保障项目规范有序加快实施,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省重点项目申报确定、组织实施、协调保障、管理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省重点项目,是指符合国家和省重大战略、发展规划、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行业规范等要求,且投资规模大、产出效益好、要素节约集约利用水平高、体现发展新质生产力要求,对四川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支撑引领和导向示范作用,经四川省重点项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研究,按程序审定并印发的项目。

    第四条  省重点项目管理遵循“政府引导、市场推动,科学筛选、质效优先,协同联动、重点保障”原则,坚持“项目跟着规划走、要素跟着项目走”,按照谋划储备、加快前期、建设实施、竣工投用四个阶段实行全生命周期服务管理。

    第五条  领导小组负责省重点项目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省发展改革委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发挥对省重点项目的综合统筹、协调服务作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能职责做好省重点项目管理指导和服务保障。

    第二章  科学确定项目

    第六条  省重点项目范围包括:

    (一)传统基础设施和新型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含科技创新基础设施重大项目)。

    (二)制造业、服务业、能源产业、现代农业等产业重大项目。

    (三)社会民生事业和生态环境保护重大项目。

    (四)国家在四川省境内布局的重大项目。

    (五)其他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行业牵引性项目。

    第七条  省重点项目依托四川省重点项目全生命周期服务管理智慧调度平台(以下简称天府项目通),按照谋划储备、加快前期、建设实施、竣工投用四个批次实行分类入库、滚动实施,原则上在库内接续转化,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谋划储备项目是指处于前期策划、研究、论证阶段的项目,应符合国家和省重大战略、相关规划、产业政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等要求。已列入国家级各类规划和省级发展规划、区域规划、重点专项规划的项目,以及已签约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优先列为谋划储备项目。

    (二)加快前期项目是指前期工作达到一定深度,拟于未来1至2年开工建设的项目。申报时原则上应完成立项,需省级及以上审批、核准的项目除外。

    (三)建设实施项目是指当年新开工建设及续建的项目。应于当年实质性开工建设或已开工建设,开工建设以永久性工程正式破土开槽建造基础(含正式打桩)为标准,能源、交通、水利、技改等项目按照行业相关规定执行。上年度的建设实施项目,除已竣工投用或终止建设外,结转至本年度。

    (四)竣工投用项目是指当年建成,计划投入生产或交付使用的项目。应于当年尽快建成主体工程及相应配套设施,具备竣(交)工条件,并形成生产能力或能发挥工程效益。

    第八条  省重点项目实行一年一申报制度,上年度项目如需转化、结转纳入本年度省重点项目,应按要求接续申报。

    (一)项目进入储备库。谋划储备项目实行“分级分类入库、行业审核把关”。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在川央企和省属企业等常态化开展项目谋划储备,其中市(州)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项目入库,省直有关部门(单位)负责跨市(州)项目入库。谋划储备项目条件成熟时,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对本行业领域项目开展审核,审核通过后正式纳入储备库管理。

    (二)组织申报。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国家政策和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任务,研究制定省重点项目申报指导目录,确定具体申报条件。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在川央企和省属企业等根据申报条件,组织研究确定本地区、本部门(单位)加快前期、建设实施、竣工投用项目申报名单,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申报单位对申报的项目和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三)审核筛选。省发展改革委组织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和会商会审,征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意见后,研究提出省重点项目建议名单,择优筛选标志性、牵引性项目,推荐为省级重点推进项目。对符合条件但未申报的项目,省发展改革委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程序审核筛选后纳入省重点项目建议名单。

    (四)名单印发实施。建设实施、竣工投用批次的项目建议名单经领导小组会议审议、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由省政府印发实施;加快前期批次的项目建议名单按程序审定后,以领导小组名义印发实施。

    第九条  省重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每年中期进行评估调整:

    (一)对当前阶段工作推进顺利,需提前向下一阶段转化的项目,由申报单位向领导小组申请,经领导小组审定后调整。

    (二)对因投资主体意愿发生变化、政策调整、市场变化或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难以继续实施的项目,由申报单位向领导小组书面说明情况,经领导小组审定后调出名单。

    (三)对条件成熟且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可按程序增列入省重点项目名单。

    第十条  省重点项目优先考虑单体项目纳入,一般不打捆打包。对在一定区域范围〔含跨市(州)〕实施、单个项目投资规模相对较小的项目,如城市更新、“一老一小”、高标准农田、粮食仓储建设等领域,由省直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打捆打包申报。不符合产业政策、供地政策、相关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项目,用地粗放浪费、投入产出比较低的项目,商业开发类房地产项目和无关联小项目打捆形成的项目,不得列为省重点项目。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省重点项目业主作为实施主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筹措建设资金,完善前期手续,落实建设条件,加快项目实施,确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对于政府投资项目,依法实行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对于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鼓励依法依规推行代建制。提倡项目业主优化项目建设组织模式,规范实施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应用数字化技术开展项目设计、施工管理和运营维护。鼓励在省重点项目附属临建、工地服务保障、建后管护等务工技能要求不高的环节推广以工代赈方式,积极带动更多当地群众就地就近就业增收。

    第十二条  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在川央企和省属企业作为省重点项目的管理主体,围绕谋划储备、加快前期、建设实施、竣工投用四个阶段,组织、督促做好省重点项目策划招引、前期工作、开工建设、建成投运、培优育强等全生命周期服务管理相关工作,并将项目实施的年度目标任务分解到具体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分级分类统筹开展项目滚动储备、筛选申报、推动实施、协调督促。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营造良好的项目建设环境,做好协调调度、外部配套、安全监管、社会稳定、应急管理等工作。

    第十三条  项目审批、要素保障部门以优化营商环境为导向,负责指导项目业主做好省重点项目前期工作,为项目实施提供便捷服务,根据国家和省最新政策要求,及时出台配套支持政策。项目审批部门依照审批事项清单和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进一步优化项目审批流程,依法依规实行容缺受理、并联审批,并通过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代码共享、归集审批信息。要素保障部门加大向国家争取力度,通过深化改革等创新举措完善省重点项目资金、用地、用林、用能、环保等要素保障,以及水、电、油、气、运和材料等方面支持措施,对省重点项目合理要素需求重点保障。

    第十四条  各地各部门要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不单一追求列入省重点项目的数量和规模,着力提升项目质量效益,确保省重点项目符合本地区发展实际和承载能力。按照职能职责做好项目投资管理,督促指导项目业主规范履行项目建设基本程序,加强社会稳定、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等领域风险防控,保障合理工期和安全环保投入,保证项目合规可行、顺利实施。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十五条  完善重点项目储备熟化机制。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在川央企和省属企业等围绕国家和省各类规划,持续策划生成一批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的重大项目,紧扣规划重点任务、年度工作计划、项目建设时序等,督促推动做深做实项目前期工作,在库更新进展情况,成熟一批、转化一批。谋划储备、加快前期项目入库3年后,仍未向下一阶段转化的,原则上自动退库。

    第十六条  完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落地和重点项目推进对接机制。各地各部门聚焦六大优势产业提质倍增和重点产业建圈强链,强化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招引洽谈和推进实施。各级经济合作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商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提前介入,强化服务指导,协同做好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审批服务和要素保障,推动项目尽快签约落地实施。项目签约后,经济合作部门及时组织推进和遴选,纳入天府项目通管理;符合条件的逐步进入储备库,条件成熟时按规定申报省重点项目。

    第十七条  建立产业项目培优育强服务机制。经济和信息化厅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统计局、四川省税务局等部门(单位)对竣工投用的产业项目开展项目运行、投产纳税、升规入统等跟踪监测服务;制定稳产达产增产措施,推动项目早达产早见效;支持企业持续扩大投资,有序推进提升产能、转型升级,培育实施一批能够提升行业地位和增强市场竞争力的重大产业项目。

    第十八条  完善重点项目监测督导机制。项目业主通过天府项目通及时准确报送项目推进信息,项目管理主体加强信息审核把关,对项目推进状态、迟滞风险实行在线监测预警。省发展改革委按月调度省重点项目进展情况并形成月报,报省委、省政府。适时组织开展省重点项目督导服务,督促指导项目规范有序加快实施。

    第十九条  完善省级重点推进项目调度机制。明确省级重点推进项目的牵头省领导、负责联系的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实行省政府提级调度管理,整合工作力量和要素资源高位推动、重点保障项目推进实施,协调督促项目加快建设。

    第二十条  完善重点项目分级协调机制。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依托天府项目通,定期收集项目推进中的困难问题,按照分级分类的原则,分转有关方面协调解决。各地各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及时处置办理,属于市县级事权的原则上由市县级解决;属于省级事权的由省直有关部门(单位)解决;跨部门、跨地区的困难问题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和地方研究解决;重大事项报领导小组或省政府研究解决。

    第二十一条  完善线性基础设施交叉跨(穿)越机制。省重点项目跨(穿)越或并行既有油气、水、电力等管线以及公路、铁路、轨道、水利、航道等设施的,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跨(穿)越工程行业间综合协调,交通运输厅、水利厅、省能源局等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和国网四川电力、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等在川央企按职责权限负责本行业、本单位跨(穿)越工程方案审批(核)和综合协调。在保障既有设施安全的前提下,依法依规给予支持协助。

    第二十二条  完善投诉举报机制。省、市(州)发展改革部门设立并公布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受理省重点项目相关投诉举报。

    第二十三条  完善容错纠错机制。对于单位和个人在推进省重点项目过程中,由于不可抗力、难以预见等客观因素,未达到预期效果、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探索失误,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容错。可及时进行纠正的,依法依规整改到位。

    第五章  服务保障

    第二十四条  各地各部门在争取和安排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超长期特别国债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时,对符合条件的省重点项目予以支持,重点支持新型基础设施项目、产业项目、民生项目;对跨市(州)实施的省重点项目,单列部分专项债券额度予以支持。涉及省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筹措的有关单位,应加强资金平衡方案或投融资方案研究论证,并按照有关规定及项目建设进度要求,落实项目建设资金。

    第二十五条  每年安排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支持符合条件的省重点项目开展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咨询评估等工作。各地要加大省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投入。

    第二十六条  做好省重点项目融资服务:

    (一)鼓励直接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省重点项目业主依托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依法依规发行债券和上市挂牌筹集建设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省重点项目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资产证券化产品等。鼓励各类产业投资引导基金按市场化原则投资省重点项目。

    (二)加大金融服务力度。完善省重点项目融资对接机制,及时协调解决项目融资卡点堵点,保障项目融资需求。鼓励项目业主、金融机构等探索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融资对接服务质效。深化财政金融互动,加大奖补政策力度,积极引导“险资入川”支持省重点项目建设。鼓励驻川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争取总部(行)加大对四川信贷投放规模和新型政策性金融工具支持力度;创新金融服务方式和产品,探索债贷组合、投贷联动等新模式,盘活信贷存量,拓宽省重点项目融资渠道。

    (三)引导国有和民间资本积极参与建设。鼓励国有企业聚焦主业,按照市场化方式积极参与和支持省重点项目建设。发布鼓励民间资本投资重大项目信息,吸引更多民营企业投资参与省重点项目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省重点项目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

    第二十七条  全力保障省重点项目用地指标,单独选址的省重点项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补充耕地指标由省级统筹、应保尽保,其他省重点项目由市县级重点保障,不足部分由省级统筹调剂支持;省重点项目所使用增量空间纳入省级统筹核算,不占用市县年度可使用规模。推行省重点项目用地用林用草联动审批,逐一配备“用地保姆”,“一对一”提供政策咨询和技术服务,待组卷上报后,符合有关规定的实行容缺审查,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长。支持符合条件的省重点项目,申报纳入国家和省重大项目用地清单。

    省重点项目使用林地定额由省级全额保障,不足部分积极向国家争取。公路、铁路、水利水电、油气管线等领域省重点项目,项目批文明确分期、分段建设的,可实行分期、分段办理用林用草手续;其中属于控制性单体工程和配套工程的,可依据前期工作批文办理先行用林用草手续。

    第二十八条  强化省重点项目环评服务台账动态管理,持续推进重点行业“清单式”便捷服务,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实行环评提前介入、推动快速审批。支持通过排污权交易等市场化手段保障省重点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需求。符合条件的省重点项目,地市级行政区域内总量指标不足的,可按程序申请省级统筹调剂支持。符合条件的单项新增排放量小的项目,免于提交总量指标来源说明,由地方统筹总量指标替代来源并纳入管理台账。支持省重点项目纳入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和保障类工程项目清单,在满足绿色施工的前提下,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不停工。

    第二十九条  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制度,在节能审查中综合评价项目用能、碳排放情况,提高能耗指标配置效率,充分保障省重点项目用能需求。能效达到行业先进水平的省重点项目,除“两高”项目外,节能审查时能耗替代量由省级统筹支持。依据用电报装申请,制定省重点项目涉及接电服务项目清单,主动对接用电需求,精简用电业务办理流程,确保快办电、早送电。

    第三十条  优化省重点项目涉水审批事项服务管理。审批制管理的省级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时间压缩至7个工作日,实行提前介入,强化方案编审各环节的技术指导和服务;承诺制实行即来即办、现场办结。审批权限在省级的涉河建设项目,取消市(州)初审要求。审批权限在省级的取水许可项目,符合有关规定的实行容缺受理、即报即审、限时办结;在有条件的情况下,与其他涉水审批事项开展并联审批。

    第三十一条  强化天府项目通运营管理和技术保障。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加强与天府项目通横向联通,优化完善本部门项目库和业务平台,推动项目立项、用地、用能、环境影响评价、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统计、税收等全生命周期数据交换共享。市(州)人民政府加强市县级与天府项目通纵向对接,推动三级项目平台互联互通、业务协同。积极探索运用人工智能等技术创新项目服务管理应用场景。

    第六章  激励表扬

    第三十二条  省重点项目实施成效明显的市(州),每年由省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等省直有关部门在前期工作经费、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等方面专门予以政策激励。

    第三十三条  结合各地各部门省重点项目推进实施情况,对工作成效明显的市(州)、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对省重点项目推进工作先进个人,同等条件下在选拔任用、评先评优、教育培训等方面给予倾斜。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承担具体解释工作,自2026年2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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