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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 008282882/2025-00236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成文日期:2025-12-09
  • 发布日期:2025-12-16
  • 文  号:川办发〔2025〕41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废止日期: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非农建设补充耕地指标省级收储统筹调剂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川办发〔2025〕41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四川省非农建设补充耕地指标省级收储统筹调剂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12月9日

四川省非农建设补充耕地指标省级收储统筹调剂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规范耕地占补平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耕地保护提升耕地质量完善占补平衡的意见》《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农建设补充耕地指标(以下简称补充耕地指标),是指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将各类实施主体依法依规垦造、恢复并纳入补充耕地指标库管理,用于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指标。补充耕地指标库分为省级库、市级库、县级库。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补充耕地指标省级收储,是指自然资源厅、财政厅为保障省级以上重大建设项目落实补充耕地任务,按照一定比例无偿收储中央和省级投资高标准农田、生态修复类项目产生的补充耕地指标,或使用省级财政资金,采取竞价、指令方式有偿收储市(州)、县(市、区)补充耕地指标。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补充耕地指标省级统筹,是指经依法批准以单独选址方式报批的省级以上重大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建设单位无法自行补充耕地的,按规定向省级财政缴纳耕地开垦费,由省级负责落实补充耕地任务。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补充耕地指标省级调剂,是指经依法批准以城市批次用地方式报批的省级以上重大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无法自行补充耕地且难以在市域范围内调剂落实的,按程序向省级财政缴纳补充耕地指标调剂资金,由省级负责落实补充耕地任务。

第六条  自然资源厅、财政厅依托省级非农建设补充耕地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开展补充耕地指标收储、统筹、调剂相关工作,强化补充耕地指标划转、挂钩、核销等全流程监管,确保相关信息可查询、可追溯。

第七条  建立补充耕地指标价格形成机制,科学确定耕地开垦费标准、竞价收储最高限价并适时调整,实现补充耕地指标收储、统筹、调剂管理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第二章  指标收储

第八条  自然资源厅、财政厅每年根据省级以上重大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省级财政资金安排等情况制定年度收储计划,明确收储数量、收储条件以及竞价收储最高限价等,报省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九条  收储优先序。自然资源厅根据年度收储计划,先行开展无偿收储,无偿收储的补充耕地指标不能满足需求的,开展竞价收储。竞价收储时,按照“质量优先、价格优先”的原则收储,即优先收储质量等级高的补充耕地指标,同一质量等级优先收储价格低的补充耕地指标。竞价收储的补充耕地指标仍不能满足需求的,进行指令收储。

第十条  无偿收储。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备入库中央和省级投资高标准农田、生态修复类项目产生的补充耕地指标。自然资源厅将中央和省级投资所产生的补充耕地指标的90%,无偿划转至省级库。

第十一条  竞价收储。

(一)发布公告。自然资源厅在监管系统和厅门户网站同步发布收储公告。收储公告包括收储数量、收储条件、收储优先序、竞价收储最高限价、报价和竞价规则等内容。

(二)地方申请。补充耕地指标所在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向自然资源厅提出收储申请,申请内容包括收储地块编号、收储报价等必要信息。

(三)资格审查。自然资源厅对申请方是否符合收储条件开展审查。符合收储条件的,纳入竞价;不符合收储条件的,不得参与竞价。

(四)指标竞价。自然资源厅按照收储优先序和竞价规则组织开展竞价。在同一质量等级下,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进行收储,直至达到所有报价的平均单价为止。

(五)指标确认。竞价结果由自然资源厅确认后,向申请方下发指标收储确认书,并抄送财政厅。

(六)指标划转。指标确认后,自然资源厅在5个工作日内将收储指标一次性划入省级库。

第十二条  指令收储。指令收储价格为本年度相同质量等级补充耕地指标竞价收储的平均单价。

(一)结余指标测算。自然资源厅综合考虑当年度非农建设占用需求、指标库存等情况,测算各市(州)结余指标。

(二)收储数量核定。自然资源厅根据指令收储需求、结余指标情况,核定各市(州)指令收储数量。

(三)收储指标分配。各市(州)人民政府自行分配收储指标,并将指标分配情况报自然资源厅。

(四)指标确认划转。自然资源厅下发指标收储确认书,抄送财政厅,统一划转补充耕地指标至省级库。

第十三条  省级收储资金安排。自然资源厅、财政厅根据指标收储确认书明确的收储数量和单价,按照相关资金管理办法和省级财政性资金管理决策程序规定,将省级收储资金安排至有关市(州)、县(市、区)财政主管部门。各级财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加强省级收储资金的管理使用。

第三章  指标统筹调剂

第十四条  省级统筹。

(一)费用缴纳。建设单位在办理农用地转用时按照规定向省级财政缴纳耕地开垦费。

(二)指标挂钩。自然资源厅使用省级库指标代为落实补充耕地任务。省级库指标挂钩时,先使用建设项目所在县(市、区)的补充耕地指标,再使用自然地理条件相似、耕地质量等级相当的其他地区的补充耕地指标。

第十五条  省级调剂。

(一)调剂申请。建设项目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向自然资源厅提出省级调剂申请。申请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市县级指标库存情况、申请省级调剂缘由及调剂规模等。

(二)省级审核。自然资源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出具省级审核意见,明确调剂规模、补充耕地指标调剂资金,并抄送财政厅。补充耕地指标调剂资金标准为当年度竞价收储最高限价的2倍。

(三)资金上解。财政厅依据省级审核意见,将建设项目所在地县(市、区)补充耕地指标调剂资金上解省级财政。

(四)指标划转。自然资源厅根据资金收缴情况将补充耕地指标划转至县级库,由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挂钩到对应的建设项目。

第四章  管护责任

第十六条  补充耕地管护责任不因省级收储、统筹、调剂发生转移,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资金用于补充耕地后期管护有关工作,确保补充耕地可以长期稳定利用和持续耕种。

第十七条  因地方管护不力造成省级收储补充耕地流出的,自然资源厅应当责成所在地方限期整改,并冻结地方相应补充耕地指标;未按期整改到位的,自然资源厅、财政厅将补充耕地指标退库并收回省级收储资金,暂停所在市(州)、县(市、区)参与竞价收储、省级调剂1年。

第十八条  自然资源厅做好补充耕地指标省级收储、统筹、调剂台账管理。根据年度内指标收储、统筹、调剂数量,在年度稳定利用耕地净增量核定、市(州)耕地保护相关考核时,按照规定据实核算。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市(州)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市域内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管理办法,报自然资源厅、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已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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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非农建设补充耕地指标省级收储统筹调剂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2025年12月16日 15时47分
  • 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非农建设补充耕地指标省级收储统筹调剂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川办发〔2025〕41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四川省非农建设补充耕地指标省级收储统筹调剂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12月9日

    四川省非农建设补充耕地指标省级收储统筹调剂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规范耕地占补平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耕地保护提升耕地质量完善占补平衡的意见》《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农建设补充耕地指标(以下简称补充耕地指标),是指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将各类实施主体依法依规垦造、恢复并纳入补充耕地指标库管理,用于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指标。补充耕地指标库分为省级库、市级库、县级库。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补充耕地指标省级收储,是指自然资源厅、财政厅为保障省级以上重大建设项目落实补充耕地任务,按照一定比例无偿收储中央和省级投资高标准农田、生态修复类项目产生的补充耕地指标,或使用省级财政资金,采取竞价、指令方式有偿收储市(州)、县(市、区)补充耕地指标。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补充耕地指标省级统筹,是指经依法批准以单独选址方式报批的省级以上重大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建设单位无法自行补充耕地的,按规定向省级财政缴纳耕地开垦费,由省级负责落实补充耕地任务。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补充耕地指标省级调剂,是指经依法批准以城市批次用地方式报批的省级以上重大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无法自行补充耕地且难以在市域范围内调剂落实的,按程序向省级财政缴纳补充耕地指标调剂资金,由省级负责落实补充耕地任务。

    第六条  自然资源厅、财政厅依托省级非农建设补充耕地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开展补充耕地指标收储、统筹、调剂相关工作,强化补充耕地指标划转、挂钩、核销等全流程监管,确保相关信息可查询、可追溯。

    第七条  建立补充耕地指标价格形成机制,科学确定耕地开垦费标准、竞价收储最高限价并适时调整,实现补充耕地指标收储、统筹、调剂管理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第二章  指标收储

    第八条  自然资源厅、财政厅每年根据省级以上重大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省级财政资金安排等情况制定年度收储计划,明确收储数量、收储条件以及竞价收储最高限价等,报省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九条  收储优先序。自然资源厅根据年度收储计划,先行开展无偿收储,无偿收储的补充耕地指标不能满足需求的,开展竞价收储。竞价收储时,按照“质量优先、价格优先”的原则收储,即优先收储质量等级高的补充耕地指标,同一质量等级优先收储价格低的补充耕地指标。竞价收储的补充耕地指标仍不能满足需求的,进行指令收储。

    第十条  无偿收储。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备入库中央和省级投资高标准农田、生态修复类项目产生的补充耕地指标。自然资源厅将中央和省级投资所产生的补充耕地指标的90%,无偿划转至省级库。

    第十一条  竞价收储。

    (一)发布公告。自然资源厅在监管系统和厅门户网站同步发布收储公告。收储公告包括收储数量、收储条件、收储优先序、竞价收储最高限价、报价和竞价规则等内容。

    (二)地方申请。补充耕地指标所在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向自然资源厅提出收储申请,申请内容包括收储地块编号、收储报价等必要信息。

    (三)资格审查。自然资源厅对申请方是否符合收储条件开展审查。符合收储条件的,纳入竞价;不符合收储条件的,不得参与竞价。

    (四)指标竞价。自然资源厅按照收储优先序和竞价规则组织开展竞价。在同一质量等级下,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进行收储,直至达到所有报价的平均单价为止。

    (五)指标确认。竞价结果由自然资源厅确认后,向申请方下发指标收储确认书,并抄送财政厅。

    (六)指标划转。指标确认后,自然资源厅在5个工作日内将收储指标一次性划入省级库。

    第十二条  指令收储。指令收储价格为本年度相同质量等级补充耕地指标竞价收储的平均单价。

    (一)结余指标测算。自然资源厅综合考虑当年度非农建设占用需求、指标库存等情况,测算各市(州)结余指标。

    (二)收储数量核定。自然资源厅根据指令收储需求、结余指标情况,核定各市(州)指令收储数量。

    (三)收储指标分配。各市(州)人民政府自行分配收储指标,并将指标分配情况报自然资源厅。

    (四)指标确认划转。自然资源厅下发指标收储确认书,抄送财政厅,统一划转补充耕地指标至省级库。

    第十三条  省级收储资金安排。自然资源厅、财政厅根据指标收储确认书明确的收储数量和单价,按照相关资金管理办法和省级财政性资金管理决策程序规定,将省级收储资金安排至有关市(州)、县(市、区)财政主管部门。各级财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加强省级收储资金的管理使用。

    第三章  指标统筹调剂

    第十四条  省级统筹。

    (一)费用缴纳。建设单位在办理农用地转用时按照规定向省级财政缴纳耕地开垦费。

    (二)指标挂钩。自然资源厅使用省级库指标代为落实补充耕地任务。省级库指标挂钩时,先使用建设项目所在县(市、区)的补充耕地指标,再使用自然地理条件相似、耕地质量等级相当的其他地区的补充耕地指标。

    第十五条  省级调剂。

    (一)调剂申请。建设项目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向自然资源厅提出省级调剂申请。申请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市县级指标库存情况、申请省级调剂缘由及调剂规模等。

    (二)省级审核。自然资源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出具省级审核意见,明确调剂规模、补充耕地指标调剂资金,并抄送财政厅。补充耕地指标调剂资金标准为当年度竞价收储最高限价的2倍。

    (三)资金上解。财政厅依据省级审核意见,将建设项目所在地县(市、区)补充耕地指标调剂资金上解省级财政。

    (四)指标划转。自然资源厅根据资金收缴情况将补充耕地指标划转至县级库,由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挂钩到对应的建设项目。

    第四章  管护责任

    第十六条  补充耕地管护责任不因省级收储、统筹、调剂发生转移,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资金用于补充耕地后期管护有关工作,确保补充耕地可以长期稳定利用和持续耕种。

    第十七条  因地方管护不力造成省级收储补充耕地流出的,自然资源厅应当责成所在地方限期整改,并冻结地方相应补充耕地指标;未按期整改到位的,自然资源厅、财政厅将补充耕地指标退库并收回省级收储资金,暂停所在市(州)、县(市、区)参与竞价收储、省级调剂1年。

    第十八条  自然资源厅做好补充耕地指标省级收储、统筹、调剂台账管理。根据年度内指标收储、统筹、调剂数量,在年度稳定利用耕地净增量核定、市(州)耕地保护相关考核时,按照规定据实核算。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市(州)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市域内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管理办法,报自然资源厅、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已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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