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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 008282882/2023-00384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成文日期:2023-11-08
  • 发布日期:2023-11-09
  • 文  号:川办规〔2023〕4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废止日期: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延长《四川省林区野外火源管理办法》有效期的通知

川办规〔2023〕4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经评估并报省政府同意,2018年11月30日印发的《四川省林区野外火源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8〕88号)文件有效期延长至2028年11月30日。《四川省林区野外火源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修改为“本办法由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其余不变。

特此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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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长《四川省林区野外火源管理办法》有效期的通知

  • 2023年11月09日 18时14分
  • 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延长《四川省林区野外火源管理办法》有效期的通知

    川办规〔2023〕4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经评估并报省政府同意,2018年11月30日印发的《四川省林区野外火源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8〕88号)文件有效期延长至2028年11月30日。《四川省林区野外火源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修改为“本办法由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其余不变。

    特此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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