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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 008282882/2022-00274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成文日期:2022-04-15
  • 发布日期:2022-04-18
  • 文  号:川办规〔2022〕4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废止日期: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落实县级政府属地责任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工地营地防汛减灾工作的意见

川办规〔2022〕4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落实县级政府防汛减灾属地责任,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工地营地汛期洪涝地质等灾害防范应对工作,最大限度避免因灾造成人员伤亡,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落实县级政府属地责任、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和施工单位主体责任,健全地方与企业对接机制,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测预报预警,做好应急准备和应对处置工作,织密织牢工程建设工地营地防汛减灾安全防护网,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四川省境内工程建设工地营地汛期洪涝地质等灾害防范应对。工程建设工地营地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等尚未竣工验收的各类在建工程项目的施工作业区、辅助作业区、材料堆放区、办公区、生活区和弃土场区等场所。

三、落实各方责任

(一)落实县级政府属地责任。县级政府要对辖区内工程建设工地营地防汛减灾工作负总责,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其他领导协助抓。落实县级领导包保责任,制定包保责任清单,建立督导检查、现场督办制度,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工程建设工地营地防汛减灾工作。

(二)落实主管部门监管责任。按照“三管三必须”原则,有关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工程建设工地营地防汛减灾工作的监管责任。省、市两级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业领域工程建设工地营地防汛减灾工作的监督指导,梳理部门职责清单,制定工作标准,安排部署工作,开展督导检查,督促隐患整改和工作落实,县级有关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三)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建设单位要切实履行工程建设工地营地防汛减灾工作的首要责任,建立规章制度,落实保障措施,全面协调组织各参建单位开展工地营地防汛减灾工作,明确各参建单位工作责任、标准和要求,全过程监督检查工作措施、制度等落实情况。

(四)落实施工单位主体责任。施工单位要切实履行工程建设工地营地防汛减灾工作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责任制和教育培训制度,制定规章制度和工作规程,建立防汛减灾体系,明确工作职责和内容,配备专职人员,开展定期检查和专项检查。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要对工程建设工地营地防汛减灾工作负责,落实责任制度、规章制度和工作规程,组织制定并实施工地营地防汛减灾措施,消除风险隐患,及时、如实报告险情灾情。

四、健全对接机制

(五)主动摸底报备。县级政府组织摸清本辖区内工程建设工地营地底数,县级有关主管部门掌握本行业、本领域工地营地底数及详细情况,建立管理台账、动态管理清单,引导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时向工地营地所在地的县级主管部门如实、全面报备工程建设工地营地区域、建设周期、负责人、工地营地人数及灾害风险评估、防灾现状等信息,动态报送防汛减灾措施落实情况。中央在川及省属企业要作好表率,及时主动报备。

(六)加强信息共享。县级政府统筹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相关责任人纳入当地信息共享和监测预警网络,及时共享雨情、水情、工情、险情、灾情等信息。建立预报预警信息接收确认反馈机制,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接到信息后及时反馈信息发出单位,确保信息传递到位。

(七)深化联防联动。县级政府统筹将工程建设工地营地纳入当地防汛减灾体系,统一管理、统一指挥。县级有关主管部门要建立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联防联动机制,督促指导落实各项防汛减灾措施。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要及时加入地方防汛减灾体系网络,主动接受监督检查,加强企业间横向联动,共同做好工地营地防汛减灾工作。

五、排查治理隐患

(八)突出隐患排查重点。县级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聚焦辖区内山洪灾害危险区、地质灾害隐患点、低洼地带、沿江沿河、临沟临崖等重点区域及铁路、公路、水库水电站等重大工程的工地营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要聚焦险工险段、险点险位等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全面摸排问题、堵塞漏洞、落实责任,做到全覆盖、无盲区。

(九)全面评估风险隐患。省直有关部门要明确各自行业、领域内工程建设工地营地防汛减灾工作要求,市、县两级有关主管部门要将工程建设工地营地纳入当地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督促指导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对工地营地开展洪涝地质等灾害风险评估,落实风险防范应对措施。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对工程建设工地营地动态开展洪涝地质等灾害风险评估,针对性制定风险管控措施,落实监测预警、群测群防等防汛减灾工作要求,对存在重大风险的,及时搬迁避让。

(十)深入排查整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要对工程建设工地营地开展洪涝地质等灾害隐患动态排查,坚持工程建设不结束、排查治理不停止,对发现的隐患逐一落实整改责任,明确整改时限,制定应急预案,短期内确实难以整改到位的,要采取安全管控措施,可能发生险情时应果断主动避险,确保人员安全。县级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督导检查,落实监管措施,对发现的隐患问题建立台账,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到位。

六、加强监测预警

(十一)加强预报预警。县级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要及时将暴雨、洪涝、地灾等预警信息推送至工程建设工地营地相关责任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要主动对接工地营地所在地县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专人负责实时接收、掌握水雨情、突发险情等信息,及时传递预报预警信息至工地营地所有人员并确认无遗漏,打通信息传递“最后一公里”。

(十二)加强监测巡查。县级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要及时提醒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落实监测巡查责任和工作措施,动态掌握工作开展情况。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要加强与县级有关主管部门的沟通联系,明确监测巡查责任人、现场转移避险指令下达责任人及其工作职责,及时获取暴雨、洪涝、地灾等动态信息和风险研判成果,加强降雨期间、夜间的动态监测巡查。

(十三)加强值班值守。县级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要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落实工作要求,加强对值班值守工作的抽查检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要严格落实值班值守制度,强降雨期间增强值守力量,相关岗位责任人必须在岗在位,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重点部位专人盯守,确保重大隐患和险情及时发现、处置和上报。

七、强化应急准备

(十四)强化应急预案编制。县级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要及时修订应急预案,突出工程建设工地营地防汛减灾针对性措施,督促指导工地营地编制应急预案,做好与本级专项预案、部门预案的有效衔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要结合各自工程建设工地营地情况,“一地一案”编制防汛减灾应急预案,明确组织指挥体系和职责任务分工,明晰预警响应信号、转移对象、撤离路线和避险安置地点,制定完善响应措施,细化停工停产、撤离人员的启动条件。

(十五)强化宣传培训演练。县级政府要加强对宣传培训演练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应急演练计划,适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县级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宣传培训演练工作的督促指导,结合安全宣传“五进”工作,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组织开展专项宣传、培训,针对性开展应急演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要常态化开展应急演练,针对性开展夜间和“三断”(断电、断网、断路)情况下的演练;建立培训制度,对各类责任人和所有作业人员开展预案解读培训和防汛防地灾知识宣传培训,确保掌握应急响应流程,熟悉避险转移信号、转移路线和避险安置地点,提升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十六)强化应急能力保障。县级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要针对工程建设工地营地加强应急准备,落实符合工地营地抢险救援要求的队伍、物资、装备和专家力量等,建立台账并持续更新,保障通信、电力、交通等正常运行,加强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急救援队伍联动,提升应急应对能力。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置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经常性维护保养,确保正常运转。

八、高效应对处置

(十七)细化响应措施。严格落实“三个避让”(主动避让、提前避让、预防避让)和“三个紧急撤离”(危险隐患点发生强降雨时要紧急撤离、接到暴雨蓝色及以上预警或预警信号要立即组织高风险区域群众紧急撤离、出现险情征兆或对险情不能准确研判时要紧急撤离)要求,危险隐患点发生强降雨时,高风险区域接到暴雨蓝色及以上预警或预警信号时,出现险情征兆或对险情不能准确预判时,要立即停工停产,果断组织所有人员提前安全避险转移。加强避险转移人员安置和安全管理,严防转移人员擅自返回。

(十八)科学抢险救援。险情灾情发生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要迅速组织力量,科学有序开展先期处置,抢早抢小。县级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要督促企业停工停产,组织撤离灾害危险区域人员,统筹做好情况摸排、研判会商、人员救援、排危除险、群众安置、安全管理、协调保障等灾害处置各项工作,科学组织开展抢险救援,确保行动高效、人员安全。

(十九)严格信息报送。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要落实“首报要快、续报要准”要求,及时将险情灾情的时间、地点、对象、事件等基本要素和已经掌握的人员伤亡等情况向县级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县级政府按照《四川省洪涝突发险情灾情报告暂行规定》(川防指汛发〔2021〕23号),及时掌握突发险情灾情信息,建立突发险情灾情互通机制,强化县级有关主管部门与工程建设工地营地的沟通衔接。

(二十)加强舆论引导。县级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要落实信息发布责任,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系,畅通采访渠道;组织专家科学解读,及时、准确、规范、科学发布信息,加强舆情监测,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加大正面宣传力度。

九、实施保障

(二十一)提高思想认识。各地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工程建设工地营地防汛减灾工作,牢固树立“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的红线意识,全面落实防灾减灾救灾各项责任,提高政治站位,强化底线思维和风险意识,扎实做好防汛减灾各项工作,筑牢工程建设工地营地安全防线。

(二十二)强化督导检查。省、市两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工程建设工地营地防汛减灾工作情况的督导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建立台账、现场移交反馈,按相关规定及时约谈、提醒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跟踪监督问题整改销号情况;对发现的重大隐患或问题重点调度,督促落实整改措施,确保安全度汛。

(二十三)严格责任追究。组织开展灾害调查,客观反映灾害成因和隐患排查、监测预警、人员转移安置、应急救援处置等环节情况,对因责任不落实、监测预警不及时、巡查不到位、预案不落实、工作开展不力或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以及虚报、瞒报险情灾情的,依纪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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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县级政府属地责任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工地营地防汛减灾工作的意见

  • 2022年04月18日 19时46分
  • 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落实县级政府属地责任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工地营地防汛减灾工作的意见

    川办规〔2022〕4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落实县级政府防汛减灾属地责任,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工地营地汛期洪涝地质等灾害防范应对工作,最大限度避免因灾造成人员伤亡,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落实县级政府属地责任、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和施工单位主体责任,健全地方与企业对接机制,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测预报预警,做好应急准备和应对处置工作,织密织牢工程建设工地营地防汛减灾安全防护网,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四川省境内工程建设工地营地汛期洪涝地质等灾害防范应对。工程建设工地营地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等尚未竣工验收的各类在建工程项目的施工作业区、辅助作业区、材料堆放区、办公区、生活区和弃土场区等场所。

    三、落实各方责任

    (一)落实县级政府属地责任。县级政府要对辖区内工程建设工地营地防汛减灾工作负总责,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其他领导协助抓。落实县级领导包保责任,制定包保责任清单,建立督导检查、现场督办制度,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工程建设工地营地防汛减灾工作。

    (二)落实主管部门监管责任。按照“三管三必须”原则,有关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工程建设工地营地防汛减灾工作的监管责任。省、市两级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业领域工程建设工地营地防汛减灾工作的监督指导,梳理部门职责清单,制定工作标准,安排部署工作,开展督导检查,督促隐患整改和工作落实,县级有关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三)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建设单位要切实履行工程建设工地营地防汛减灾工作的首要责任,建立规章制度,落实保障措施,全面协调组织各参建单位开展工地营地防汛减灾工作,明确各参建单位工作责任、标准和要求,全过程监督检查工作措施、制度等落实情况。

    (四)落实施工单位主体责任。施工单位要切实履行工程建设工地营地防汛减灾工作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责任制和教育培训制度,制定规章制度和工作规程,建立防汛减灾体系,明确工作职责和内容,配备专职人员,开展定期检查和专项检查。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要对工程建设工地营地防汛减灾工作负责,落实责任制度、规章制度和工作规程,组织制定并实施工地营地防汛减灾措施,消除风险隐患,及时、如实报告险情灾情。

    四、健全对接机制

    (五)主动摸底报备。县级政府组织摸清本辖区内工程建设工地营地底数,县级有关主管部门掌握本行业、本领域工地营地底数及详细情况,建立管理台账、动态管理清单,引导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时向工地营地所在地的县级主管部门如实、全面报备工程建设工地营地区域、建设周期、负责人、工地营地人数及灾害风险评估、防灾现状等信息,动态报送防汛减灾措施落实情况。中央在川及省属企业要作好表率,及时主动报备。

    (六)加强信息共享。县级政府统筹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相关责任人纳入当地信息共享和监测预警网络,及时共享雨情、水情、工情、险情、灾情等信息。建立预报预警信息接收确认反馈机制,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接到信息后及时反馈信息发出单位,确保信息传递到位。

    (七)深化联防联动。县级政府统筹将工程建设工地营地纳入当地防汛减灾体系,统一管理、统一指挥。县级有关主管部门要建立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联防联动机制,督促指导落实各项防汛减灾措施。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要及时加入地方防汛减灾体系网络,主动接受监督检查,加强企业间横向联动,共同做好工地营地防汛减灾工作。

    五、排查治理隐患

    (八)突出隐患排查重点。县级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聚焦辖区内山洪灾害危险区、地质灾害隐患点、低洼地带、沿江沿河、临沟临崖等重点区域及铁路、公路、水库水电站等重大工程的工地营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要聚焦险工险段、险点险位等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全面摸排问题、堵塞漏洞、落实责任,做到全覆盖、无盲区。

    (九)全面评估风险隐患。省直有关部门要明确各自行业、领域内工程建设工地营地防汛减灾工作要求,市、县两级有关主管部门要将工程建设工地营地纳入当地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督促指导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对工地营地开展洪涝地质等灾害风险评估,落实风险防范应对措施。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对工程建设工地营地动态开展洪涝地质等灾害风险评估,针对性制定风险管控措施,落实监测预警、群测群防等防汛减灾工作要求,对存在重大风险的,及时搬迁避让。

    (十)深入排查整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要对工程建设工地营地开展洪涝地质等灾害隐患动态排查,坚持工程建设不结束、排查治理不停止,对发现的隐患逐一落实整改责任,明确整改时限,制定应急预案,短期内确实难以整改到位的,要采取安全管控措施,可能发生险情时应果断主动避险,确保人员安全。县级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督导检查,落实监管措施,对发现的隐患问题建立台账,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到位。

    六、加强监测预警

    (十一)加强预报预警。县级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要及时将暴雨、洪涝、地灾等预警信息推送至工程建设工地营地相关责任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要主动对接工地营地所在地县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专人负责实时接收、掌握水雨情、突发险情等信息,及时传递预报预警信息至工地营地所有人员并确认无遗漏,打通信息传递“最后一公里”。

    (十二)加强监测巡查。县级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要及时提醒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落实监测巡查责任和工作措施,动态掌握工作开展情况。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要加强与县级有关主管部门的沟通联系,明确监测巡查责任人、现场转移避险指令下达责任人及其工作职责,及时获取暴雨、洪涝、地灾等动态信息和风险研判成果,加强降雨期间、夜间的动态监测巡查。

    (十三)加强值班值守。县级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要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落实工作要求,加强对值班值守工作的抽查检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要严格落实值班值守制度,强降雨期间增强值守力量,相关岗位责任人必须在岗在位,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重点部位专人盯守,确保重大隐患和险情及时发现、处置和上报。

    七、强化应急准备

    (十四)强化应急预案编制。县级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要及时修订应急预案,突出工程建设工地营地防汛减灾针对性措施,督促指导工地营地编制应急预案,做好与本级专项预案、部门预案的有效衔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要结合各自工程建设工地营地情况,“一地一案”编制防汛减灾应急预案,明确组织指挥体系和职责任务分工,明晰预警响应信号、转移对象、撤离路线和避险安置地点,制定完善响应措施,细化停工停产、撤离人员的启动条件。

    (十五)强化宣传培训演练。县级政府要加强对宣传培训演练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应急演练计划,适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县级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宣传培训演练工作的督促指导,结合安全宣传“五进”工作,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组织开展专项宣传、培训,针对性开展应急演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要常态化开展应急演练,针对性开展夜间和“三断”(断电、断网、断路)情况下的演练;建立培训制度,对各类责任人和所有作业人员开展预案解读培训和防汛防地灾知识宣传培训,确保掌握应急响应流程,熟悉避险转移信号、转移路线和避险安置地点,提升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十六)强化应急能力保障。县级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要针对工程建设工地营地加强应急准备,落实符合工地营地抢险救援要求的队伍、物资、装备和专家力量等,建立台账并持续更新,保障通信、电力、交通等正常运行,加强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急救援队伍联动,提升应急应对能力。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置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经常性维护保养,确保正常运转。

    八、高效应对处置

    (十七)细化响应措施。严格落实“三个避让”(主动避让、提前避让、预防避让)和“三个紧急撤离”(危险隐患点发生强降雨时要紧急撤离、接到暴雨蓝色及以上预警或预警信号要立即组织高风险区域群众紧急撤离、出现险情征兆或对险情不能准确研判时要紧急撤离)要求,危险隐患点发生强降雨时,高风险区域接到暴雨蓝色及以上预警或预警信号时,出现险情征兆或对险情不能准确预判时,要立即停工停产,果断组织所有人员提前安全避险转移。加强避险转移人员安置和安全管理,严防转移人员擅自返回。

    (十八)科学抢险救援。险情灾情发生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要迅速组织力量,科学有序开展先期处置,抢早抢小。县级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要督促企业停工停产,组织撤离灾害危险区域人员,统筹做好情况摸排、研判会商、人员救援、排危除险、群众安置、安全管理、协调保障等灾害处置各项工作,科学组织开展抢险救援,确保行动高效、人员安全。

    (十九)严格信息报送。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要落实“首报要快、续报要准”要求,及时将险情灾情的时间、地点、对象、事件等基本要素和已经掌握的人员伤亡等情况向县级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县级政府按照《四川省洪涝突发险情灾情报告暂行规定》(川防指汛发〔2021〕23号),及时掌握突发险情灾情信息,建立突发险情灾情互通机制,强化县级有关主管部门与工程建设工地营地的沟通衔接。

    (二十)加强舆论引导。县级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要落实信息发布责任,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系,畅通采访渠道;组织专家科学解读,及时、准确、规范、科学发布信息,加强舆情监测,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加大正面宣传力度。

    九、实施保障

    (二十一)提高思想认识。各地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工程建设工地营地防汛减灾工作,牢固树立“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的红线意识,全面落实防灾减灾救灾各项责任,提高政治站位,强化底线思维和风险意识,扎实做好防汛减灾各项工作,筑牢工程建设工地营地安全防线。

    (二十二)强化督导检查。省、市两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工程建设工地营地防汛减灾工作情况的督导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建立台账、现场移交反馈,按相关规定及时约谈、提醒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跟踪监督问题整改销号情况;对发现的重大隐患或问题重点调度,督促落实整改措施,确保安全度汛。

    (二十三)严格责任追究。组织开展灾害调查,客观反映灾害成因和隐患排查、监测预警、人员转移安置、应急救援处置等环节情况,对因责任不落实、监测预警不及时、巡查不到位、预案不落实、工作开展不力或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以及虚报、瞒报险情灾情的,依纪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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