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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 008282882/2021-00649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四川省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21-09-16
  • 发布日期:2021-09-17
  • 文  号:川府函〔2021〕183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废止日期:

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评定何鑫、罗东来同志为烈士的批复

川府函〔2021〕183号


广元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评定何鑫、罗东来为烈士的请示》(广府〔2021〕4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何鑫,男,汉族,1999年6月出生,剑阁县人,生前系重庆建筑工程职业学院学生。罗东来,男,汉族,1999年4月出生,剑阁县人,生前系新疆财经大学学生。2020年3月12日,何鑫、罗东来在剑阁县下寺镇清江河勇救不慎落水的梁某某、王某某,不幸溺水牺牲。

根据《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718号)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省政府评定何鑫、罗东来同志为烈士。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21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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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评定何鑫、罗东来同志为烈士的批复

  • 2021年09月17日 18时41分
  • 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
  • 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评定何鑫、罗东来同志为烈士的批复

    川府函〔2021〕183号


    广元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评定何鑫、罗东来为烈士的请示》(广府〔2021〕4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何鑫,男,汉族,1999年6月出生,剑阁县人,生前系重庆建筑工程职业学院学生。罗东来,男,汉族,1999年4月出生,剑阁县人,生前系新疆财经大学学生。2020年3月12日,何鑫、罗东来在剑阁县下寺镇清江河勇救不慎落水的梁某某、王某某,不幸溺水牺牲。

    根据《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718号)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省政府评定何鑫、罗东来同志为烈士。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21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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