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 重庆市人民政府
关于泸永江融合发展示范区总体方案的批复
川府函〔2021〕216号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重庆市永川区、江津区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共建泸永江融合发展示范区的请示》(泸市府〔2021〕2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泸永江融合发展示范区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泸永江融合发展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建设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的决策部署,深入实施重庆“一区两群”和四川“一干多支”发展战略,准确把握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积极探索经济区与行政区适度分离改革路径,统一谋划、一体部署、相互协作、共同实施,推动基础设施、产业体系、开放合作、生态环保、公共服务相互融合、互促共进,打造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南翼重要的增长极,形成有实力、有特色的省际区域融合发展示范区。
三、泸州市人民政府、永川区人民政府、江津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细化建设目标,完善工作机制,落实重点任务,认真编制实施好有关发展规划,加快推动泸永江融合发展。
四、两省市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职责分工,加强对示范区建设的指导,在规划编制、项目布局、机制创新、要素保障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五、《总体方案》由两省市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
四川省人民政府 重庆市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