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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 008282882/2021-00005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四川省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20-12-29
  • 发布日期:2021-01-04
  • 文  号:川府函〔2020〕260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废止日期:

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松潘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批复

川府函〔2020〕260号


阿坝州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审批〈松潘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2017—2035)〉的请示》(阿府〔2020〕3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松潘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2017—2035)》(以下简称《保护规划》)。

二、你州要严格按《保护规划》对松潘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与文物古迹等进行系统性保护。其中,松潘历史城区面积为54.19公顷,以松潘古城内城为主,以内城城墙为界;历史文化街区包括中江历史文化街区、岷山历史文化街区、苍坪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面积分别为1.21公顷、1.15公顷、2.07公顷。

三、你州要整体保护松潘“一环三片九街三段多点”的古城格局和历史环境要素,严格控制历史城区及周边建筑高度和空间视廊,疏解人口密度,优化交通系统,加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公共服务和综合防灾体系,不断改善人居环境质量。要加大县域内传统村落、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古树名木等保护力度,传承和弘扬非物质文化遗产与优秀传统文化。

四、《保护规划》是指导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管理的重要依据,要将《保护规划》主要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抓紧编制完成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加快历史建筑确定、公布、挂牌、测绘建档工作,依法合理适度利用历史文化遗存,努力实现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协调统一。

五、你州要依法将《保护规划》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违规变更,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备案工作。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物局要加强对《保护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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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松潘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批复

  • 2021年01月04日 19时43分
  • 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
  • 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松潘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批复

    川府函〔2020〕260号


    阿坝州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审批〈松潘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2017—2035)〉的请示》(阿府〔2020〕3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松潘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2017—2035)》(以下简称《保护规划》)。

    二、你州要严格按《保护规划》对松潘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与文物古迹等进行系统性保护。其中,松潘历史城区面积为54.19公顷,以松潘古城内城为主,以内城城墙为界;历史文化街区包括中江历史文化街区、岷山历史文化街区、苍坪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面积分别为1.21公顷、1.15公顷、2.07公顷。

    三、你州要整体保护松潘“一环三片九街三段多点”的古城格局和历史环境要素,严格控制历史城区及周边建筑高度和空间视廊,疏解人口密度,优化交通系统,加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公共服务和综合防灾体系,不断改善人居环境质量。要加大县域内传统村落、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古树名木等保护力度,传承和弘扬非物质文化遗产与优秀传统文化。

    四、《保护规划》是指导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管理的重要依据,要将《保护规划》主要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抓紧编制完成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加快历史建筑确定、公布、挂牌、测绘建档工作,依法合理适度利用历史文化遗存,努力实现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协调统一。

    五、你州要依法将《保护规划》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违规变更,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备案工作。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物局要加强对《保护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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