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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产假工资的支付标准?
发布时间:2026-02-09 来源:成都人社局微信公众号

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主办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运行维护单位:中国电信四川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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