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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已注销无法补开发票,相应支出如何税前扣除?
发布时间:2026-01-16 来源:四川税务微信公众号

企业按规定提供相应资料证实业务及支出的真实性后,可以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规定: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相关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主办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运行维护单位:中国电信四川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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