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参保用人单位(含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的列入工资总额统计项目的实际收入,据实申报职工(含个体工商户雇工)缴费工资,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在全省公布的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内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