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以选择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填报操作如下:
1.将价款按3%征收率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 额÷(1+3%)
销项税额=销售额X3%
将销售额、销项税额填写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11栏对应的列次。
2.《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的减税项目中“减税性质代码及名称”选择“0001129924”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1%计算填写在《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3.《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主表
第5栏填写“按简易办法计税销售额’
第21栏填写“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第23栏填写“应纳税额减征额”
第24栏填写“应纳税额合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