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也就是说,产检不能按病假、旷工处理,产检期间的工资应按正常出勤待遇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