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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如何休年假?
发布时间:2025-08-28 来源:成都人社局微信公众号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相应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折算方法:

(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主办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运行维护单位:中国电信四川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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