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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假工资”是否计入工资总额统计?
发布时间:2025-12-09 来源:四川人社微信公众号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国家统计局1号令)规定:

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其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含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因此,休假期间单位发放的工资报酬应计入工资总额统计。

主办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运行维护单位:中国电信四川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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