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民政厅等7部门关于加强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管理的通知

  • 2022年04月27日 16时19分
  • 来源: 四川省民政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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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市(州)民政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林草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有效解决农村居民骨灰安放安葬基本需求,遏制散埋乱葬、违建大墓、豪华墓和薄养厚葬等问题,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切实推进全省乡风文明建设和殡葬事业规范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四川省公墓管理条例》等政策法规规定,现就加强全省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管理通知如下:

    一、坚持政府主导。农村公益性墓地是由县(市、区)民政部门批准建设,为本乡(镇)或本村区域内村(居)民提供骨灰安放安葬服务的殡葬设施。经县(市、区)民政部门批准建设的农村公益性墓地,应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各地要将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强化公益性质,秉持节地环保理念。

    二、坚持统筹规划。各地要把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按照规模适度、应建则建的原则,科学编制专项规划。农村公益性墓地选址在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基础上,可由村(居)民代表大会或村(居)民议事会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主体为村(居)民委员会;多村联建的,建设主体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到2022年底,全省应建的县(市、区)至少规划建设1处农村公益性墓地;到2035年底,力争农村公益性墓地覆盖到村(社区)。鼓励、支持少数民族绿色环保的丧葬习俗。

    三、坚持集约节约用地。农村公益性墓地应按专项规划确定的位置和规模进行建设。用地鼓励利用原有存量集体建设用地改造建设农村公益性墓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尽量利用荒山坡地,依山势、地形因地制宜建设农村公益性墓地,不宜大规模平整场地、挖填土方。提倡墓位建设小型化、安葬方式生态化、土地利用可循环化。鼓励树葬、花坛葬、草坪葬、壁葬、塔葬和骨灰集中存放等生态节约的安葬方式。

    四、完善服务功能。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规模一般按照满足覆盖区域20年骨灰安置总量确定。坚持以墓园变公园、公园变景区为目标,将墓园建成绿色环保示范基地、移风易俗示范基地、文化传承示范基地、家风家教示范基地。

    (一)根据墓园规模建设100—200平方米的祭祀广场,为群众开展集体公祭、举行下葬仪式等活动提供保障;建设1—2个20平方米左右的悼念厅作为群众集中治丧场所。

    (二)墓园应建设文化阁、文化墙、文化廊、文化雕塑等设施,传承中华民族真、善、美的传统美德,宣传当地地域、地名等历史文化,弘扬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命文化,倡导厚养礼葬、节地生态、文明祭祀的殡葬新风尚。

    (三)利用悼念厅、休息室或在墓园建设宣传牌,展示革命先烈、名人志士和当地仁人贤士优良的家风家训,潜移默化地影响村(居)民自觉传承优良家风,强化家训教导,推进现代和谐的乡村文明建设。

    (四)墓园道路应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建设停车场,配备消防安全等设施设备。

    五、加大资金投入。农村公益性墓地的建设资金由市县政府安排筹集,省级财政统筹现有资金渠道予以适当支持。各地每年要从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中安排一定资金支持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捐助捐建,禁止社会资本合资、合作、合建。各地可在现有社会公共墓地基础上改、扩、增设公益性骨灰安葬设施。

    六、加强日常管理。农村公益性墓地由所在地村(居)委会或红白理事会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各级民政、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农村公益性墓地日常监管。墓地管理机构(组织)要严格执行殡葬行业服务标准,完善规章制度和服务流程,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批复文件、收费项目、价格、标准和依据等内容,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七、加强综合监管。各地要按照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四川省公墓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政策规定,把加强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和管理纳入乡村振兴战略和基层治理体系建设大局之中,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从源头上根治散埋乱葬。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殡葬管理部门的职能作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并组织实施,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的指导。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公墓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财政部门要保障落实惠民殡葬和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所需资金,合理核拨殡葬事业单位运营管理经费和殡葬事业发展经费。自然资源部门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专项规划的编制,加强建设用地保障、规划许可和监督实施。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项目环境管理,指导做好有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查处非法经营和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外加价、价格欺诈、价格串通、不执行政府定价等价格违法行为。林草部门要结合绿化荒山、植树造林等活动,积极支持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

    八、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从加强乡村精神文明建设的高度,通过有效的政策舆论引导和宣传教育,引导群众树立节俭、生态环保、集中安葬理念。对自愿选择花葬、树葬、草坪葬或骨灰撒散等生态节地葬式的,所在地政府应给予一定费用减免或补贴。要注重发挥群众自治组织和红白理事会作用,激发和调动广大群众移风易俗的积极性、自觉性和主动性,为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川省民政厅  四川省发展改革委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四川省市场监管局

    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0年4月24日

    责任编辑: 雷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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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民政厅等7部门关于加强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管理的通知

  • 2022年04月27日 16时19分
  • 来源: 四川省民政厅网站
  • 各市(州)民政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林草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有效解决农村居民骨灰安放安葬基本需求,遏制散埋乱葬、违建大墓、豪华墓和薄养厚葬等问题,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切实推进全省乡风文明建设和殡葬事业规范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四川省公墓管理条例》等政策法规规定,现就加强全省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管理通知如下:

    一、坚持政府主导。农村公益性墓地是由县(市、区)民政部门批准建设,为本乡(镇)或本村区域内村(居)民提供骨灰安放安葬服务的殡葬设施。经县(市、区)民政部门批准建设的农村公益性墓地,应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各地要将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强化公益性质,秉持节地环保理念。

    二、坚持统筹规划。各地要把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按照规模适度、应建则建的原则,科学编制专项规划。农村公益性墓地选址在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基础上,可由村(居)民代表大会或村(居)民议事会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主体为村(居)民委员会;多村联建的,建设主体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到2022年底,全省应建的县(市、区)至少规划建设1处农村公益性墓地;到2035年底,力争农村公益性墓地覆盖到村(社区)。鼓励、支持少数民族绿色环保的丧葬习俗。

    三、坚持集约节约用地。农村公益性墓地应按专项规划确定的位置和规模进行建设。用地鼓励利用原有存量集体建设用地改造建设农村公益性墓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尽量利用荒山坡地,依山势、地形因地制宜建设农村公益性墓地,不宜大规模平整场地、挖填土方。提倡墓位建设小型化、安葬方式生态化、土地利用可循环化。鼓励树葬、花坛葬、草坪葬、壁葬、塔葬和骨灰集中存放等生态节约的安葬方式。

    四、完善服务功能。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规模一般按照满足覆盖区域20年骨灰安置总量确定。坚持以墓园变公园、公园变景区为目标,将墓园建成绿色环保示范基地、移风易俗示范基地、文化传承示范基地、家风家教示范基地。

    (一)根据墓园规模建设100—200平方米的祭祀广场,为群众开展集体公祭、举行下葬仪式等活动提供保障;建设1—2个20平方米左右的悼念厅作为群众集中治丧场所。

    (二)墓园应建设文化阁、文化墙、文化廊、文化雕塑等设施,传承中华民族真、善、美的传统美德,宣传当地地域、地名等历史文化,弘扬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命文化,倡导厚养礼葬、节地生态、文明祭祀的殡葬新风尚。

    (三)利用悼念厅、休息室或在墓园建设宣传牌,展示革命先烈、名人志士和当地仁人贤士优良的家风家训,潜移默化地影响村(居)民自觉传承优良家风,强化家训教导,推进现代和谐的乡村文明建设。

    (四)墓园道路应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建设停车场,配备消防安全等设施设备。

    五、加大资金投入。农村公益性墓地的建设资金由市县政府安排筹集,省级财政统筹现有资金渠道予以适当支持。各地每年要从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中安排一定资金支持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捐助捐建,禁止社会资本合资、合作、合建。各地可在现有社会公共墓地基础上改、扩、增设公益性骨灰安葬设施。

    六、加强日常管理。农村公益性墓地由所在地村(居)委会或红白理事会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各级民政、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农村公益性墓地日常监管。墓地管理机构(组织)要严格执行殡葬行业服务标准,完善规章制度和服务流程,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批复文件、收费项目、价格、标准和依据等内容,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七、加强综合监管。各地要按照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四川省公墓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政策规定,把加强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和管理纳入乡村振兴战略和基层治理体系建设大局之中,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从源头上根治散埋乱葬。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殡葬管理部门的职能作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并组织实施,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的指导。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公墓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财政部门要保障落实惠民殡葬和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所需资金,合理核拨殡葬事业单位运营管理经费和殡葬事业发展经费。自然资源部门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专项规划的编制,加强建设用地保障、规划许可和监督实施。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项目环境管理,指导做好有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查处非法经营和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外加价、价格欺诈、价格串通、不执行政府定价等价格违法行为。林草部门要结合绿化荒山、植树造林等活动,积极支持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

    八、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从加强乡村精神文明建设的高度,通过有效的政策舆论引导和宣传教育,引导群众树立节俭、生态环保、集中安葬理念。对自愿选择花葬、树葬、草坪葬或骨灰撒散等生态节地葬式的,所在地政府应给予一定费用减免或补贴。要注重发挥群众自治组织和红白理事会作用,激发和调动广大群众移风易俗的积极性、自觉性和主动性,为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川省民政厅  四川省发展改革委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四川省市场监管局

    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0年4月24日

    责任编辑: 雷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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