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经营性公墓审批监管工作的通知

  • 2021年09月06日 15时04分
  • 来源: 四川省民政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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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市(州)民政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民政部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规范经营性公墓审批监管工作的通知》(民发〔2021〕5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21〕9号)要求,经营性公墓审批权已由民政厅下放至市(州)民政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把经营性公墓审批关口

    各地要严格控制经营性公墓发展。各市(州)主城区、县(市、区)只能建设1处经营性公墓。对已建有经营性公墓的地区一律不得再审批新建。对无经营性公墓的地区,或现有经营性公墓墓位已售完,确需新建、扩建的,必须按以下条件严格审批。

    (一)坚持规划先行。各地民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当地殡葬服务设施现状,立足于满足群众安葬需求,按照公益性为主体、经营性为补充、节地生态安葬为导向的原则,科学合理做好安葬设施建设规划,报民政厅统筹纳入全省五年殡葬事业发展规划。各市(州)民政局必须按照全省五年殡葬事业发展规划审批经营性公墓建设项目,凡未列入规划的,一律不得审批建设。

    (二)严格审批条件。各市(州)民政局必须严格按照经营性公墓审批的相关要求审核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建设经营性公墓请示、全省五年殡葬事业发展规划复印件、发展改革部门审定的可行性报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墓地规划示意图、公益性骨灰堂建设设计图、墓(格)位建设标准等材料。市(州)主城区建设的经营性公墓面积不得超过150亩,县(市、区)建设的经营性公墓面积不得超过100亩。

    (三)规范审批流程。建设经营性公墓由民政部门管理的殡葬事业单位提出申请,逐级报市(州)民政局,经审验符合建设条件的,由市(州)民政局下达同意建设批复,并在30日内报民政厅备案。批复内容须载明经营性公墓名称、地址、规划用地面积(亩)、建设要求、竣工时间、验收标准等,批复有效期为两年。新建经营性公墓应按照“市(州)或县(市、区)+字号+公墓”命名;原址扩建和异址新建经营性公墓按“原公墓名称+某某墓区”命名。各地要按照省政府“一网通办”相关要求,及时在四川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上认领相关事项,按程序接件、办件。民政厅已下达的经营性公墓建设批复,凡超过两年未开工建设的,一律失效。

    二、规范经营性公墓建设标准

    经营性公墓必须按照节地生态安葬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有效控制用地规模,促进安葬用地良性循环。鼓励支持现有经营性公墓利用存量土地建设骨灰堂、骨灰墙、骨灰塔、草坪葬、树葬、花葬等节地生态安葬设施。

    (一)坚持节地生态标准。经营性公墓绿化覆盖率不低于50%,建设墓位占地面积(含墓位通道、周围空地或绿化面积)不得超过公墓用地规划许可面积的50%,其余土地用于建设骨灰堂、骨灰墙、骨灰塔、草坪葬、树葬、花葬等节地生态安葬设施和附属用房。单人墓占地面积不超过0.5平方米、双人墓不超过0.8平方米,墓体高度不超过0.2米,逝者信息可刻在墓盖上,不建墓碑。新建、扩建的经营性公墓必须配套建设公益性骨灰堂。

    (二)加强建设全程监管。各市(州)民政局要指导经营性公墓建设责任单位严格按照规划用地面积、节地生态安葬指标等相关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并指定专人加强建设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对不按规定比例建设节地生态安葬设施、超标准建设墓位等问题,要做到及时发现、即时整改。对因违规建设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引发重大舆情等问题的,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三)实行竣工验收制度。经营性公墓竣工后,各市(州)民政局应及时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应限期改正,验收合格后,由各市(州)民政局核发统一制作的《某某市(州)经营性公墓证书》(分正本、副本),正本用于悬挂公示,副本用于年检登记、提供证明等。证书内容应包括编号、公墓名称、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期限、公墓地址、经营范围、批建面积、主办单位、法定代表人、批建文号、批建日期等相关信息。副本背面应设置年检登记内容。

    三、加强经营性公墓运营监管

    各市(州)民政局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依法依规加强经营性公墓审批、建设、运营全过程监管,防止出现“以批代管”“只批不管”等问题。

    (一)强化公墓公益属性。公墓是特殊的基本民生保障设施,不具备充分的市场竞争条件,必须强化公益属性。严禁各地以发展产业为目的,审批建设经营性公墓。严禁将现有事业单位管理的经营性公墓转为企业、个体工商户等运营管理。经营性公墓的墓(格)位价格要与当地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相适应,同地区、同公墓的墓(格)位价格高低差异不得超过100%。新建、扩建的经营性公墓至少划出建成墓位的20%,与公益性骨灰堂一并确定为公益性墓(格)位,实行政府定价销售。严禁对双墓安葬后一份骨灰或一墓多葬等情况,巧立名目、捆绑收取费用。

    (二)严格实行年检制度。明年起,各市(州)民政局应在每年6月份之前,对所属经营性公墓上年度运营情况进行年检,年检结果于7月底前报民政厅。年检应审查经营性公墓年度工作总结和年度审计报告,其中,审计报告应由正规的会计事务所出具,至少载明单位资产、经营性公墓建设、墓(格)位出售价格和数量、开展服务项目、执行政府定价、公益性墓(格)位供给保障等情况。对年检审查合格的经营性公墓,由各市(州)民政局在《某某市(州)经营性公墓证书(副本)》年检专用栏填写“年检合格”。对年检不合格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年检的经营性公墓,按照《行政处罚法》、殡葬管理法规等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审批权限下放前,民政厅批准建设的经营性公墓,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市(州)民政局监管和组织年检。农村公益性墓地可参照经营性公墓纳入年检范围。

    (三)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各地民政部门应在日常抽查、公墓年检、专项整治的基础上,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工作,加快推进经营性公墓证照电子化,将电子证照、墓(格)位价格、服务项目、公益性保障等信息向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归集,实现信息实时上传、数据共享、公开公示,有效根除公墓领域违法违规问题。要加强经营性公墓界址点、规划放线的监管工作,积极协调自然资源部门每月共享卫片执法违法数据、图斑,依法及时查处未批先建、擅自修改规划、扩大用地面积、超标准建墓等行为。

    经营性公墓审批事项改革是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内容,各市(州)民政局要及时将相关情况向党委、政府请示报告,尽快推动完善经营性公墓审批、建设、监管等制度。要扎实做好经营性公墓审批事项改革的政策解读和宣传,明确审批权下放并不意味着审批放宽、监管放松,而是要进一步科学规划、规范审批、严格监管,突显公益属性,保障基本民生,防止公墓产业化、规模扩大化。各地在落实通知要求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和民政厅报告。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四川省民政厅关于规范公墓审批及建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民发〔2017〕170号)同时废止。

    四川省民政厅

    2021年9月2日

    责任编辑: 雷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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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经营性公墓审批监管工作的通知

  • 2021年09月06日 15时04分
  • 来源: 四川省民政厅网站
  • 各市(州)民政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民政部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规范经营性公墓审批监管工作的通知》(民发〔2021〕5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21〕9号)要求,经营性公墓审批权已由民政厅下放至市(州)民政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把经营性公墓审批关口

    各地要严格控制经营性公墓发展。各市(州)主城区、县(市、区)只能建设1处经营性公墓。对已建有经营性公墓的地区一律不得再审批新建。对无经营性公墓的地区,或现有经营性公墓墓位已售完,确需新建、扩建的,必须按以下条件严格审批。

    (一)坚持规划先行。各地民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当地殡葬服务设施现状,立足于满足群众安葬需求,按照公益性为主体、经营性为补充、节地生态安葬为导向的原则,科学合理做好安葬设施建设规划,报民政厅统筹纳入全省五年殡葬事业发展规划。各市(州)民政局必须按照全省五年殡葬事业发展规划审批经营性公墓建设项目,凡未列入规划的,一律不得审批建设。

    (二)严格审批条件。各市(州)民政局必须严格按照经营性公墓审批的相关要求审核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建设经营性公墓请示、全省五年殡葬事业发展规划复印件、发展改革部门审定的可行性报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墓地规划示意图、公益性骨灰堂建设设计图、墓(格)位建设标准等材料。市(州)主城区建设的经营性公墓面积不得超过150亩,县(市、区)建设的经营性公墓面积不得超过100亩。

    (三)规范审批流程。建设经营性公墓由民政部门管理的殡葬事业单位提出申请,逐级报市(州)民政局,经审验符合建设条件的,由市(州)民政局下达同意建设批复,并在30日内报民政厅备案。批复内容须载明经营性公墓名称、地址、规划用地面积(亩)、建设要求、竣工时间、验收标准等,批复有效期为两年。新建经营性公墓应按照“市(州)或县(市、区)+字号+公墓”命名;原址扩建和异址新建经营性公墓按“原公墓名称+某某墓区”命名。各地要按照省政府“一网通办”相关要求,及时在四川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上认领相关事项,按程序接件、办件。民政厅已下达的经营性公墓建设批复,凡超过两年未开工建设的,一律失效。

    二、规范经营性公墓建设标准

    经营性公墓必须按照节地生态安葬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有效控制用地规模,促进安葬用地良性循环。鼓励支持现有经营性公墓利用存量土地建设骨灰堂、骨灰墙、骨灰塔、草坪葬、树葬、花葬等节地生态安葬设施。

    (一)坚持节地生态标准。经营性公墓绿化覆盖率不低于50%,建设墓位占地面积(含墓位通道、周围空地或绿化面积)不得超过公墓用地规划许可面积的50%,其余土地用于建设骨灰堂、骨灰墙、骨灰塔、草坪葬、树葬、花葬等节地生态安葬设施和附属用房。单人墓占地面积不超过0.5平方米、双人墓不超过0.8平方米,墓体高度不超过0.2米,逝者信息可刻在墓盖上,不建墓碑。新建、扩建的经营性公墓必须配套建设公益性骨灰堂。

    (二)加强建设全程监管。各市(州)民政局要指导经营性公墓建设责任单位严格按照规划用地面积、节地生态安葬指标等相关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并指定专人加强建设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对不按规定比例建设节地生态安葬设施、超标准建设墓位等问题,要做到及时发现、即时整改。对因违规建设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引发重大舆情等问题的,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三)实行竣工验收制度。经营性公墓竣工后,各市(州)民政局应及时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应限期改正,验收合格后,由各市(州)民政局核发统一制作的《某某市(州)经营性公墓证书》(分正本、副本),正本用于悬挂公示,副本用于年检登记、提供证明等。证书内容应包括编号、公墓名称、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期限、公墓地址、经营范围、批建面积、主办单位、法定代表人、批建文号、批建日期等相关信息。副本背面应设置年检登记内容。

    三、加强经营性公墓运营监管

    各市(州)民政局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依法依规加强经营性公墓审批、建设、运营全过程监管,防止出现“以批代管”“只批不管”等问题。

    (一)强化公墓公益属性。公墓是特殊的基本民生保障设施,不具备充分的市场竞争条件,必须强化公益属性。严禁各地以发展产业为目的,审批建设经营性公墓。严禁将现有事业单位管理的经营性公墓转为企业、个体工商户等运营管理。经营性公墓的墓(格)位价格要与当地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相适应,同地区、同公墓的墓(格)位价格高低差异不得超过100%。新建、扩建的经营性公墓至少划出建成墓位的20%,与公益性骨灰堂一并确定为公益性墓(格)位,实行政府定价销售。严禁对双墓安葬后一份骨灰或一墓多葬等情况,巧立名目、捆绑收取费用。

    (二)严格实行年检制度。明年起,各市(州)民政局应在每年6月份之前,对所属经营性公墓上年度运营情况进行年检,年检结果于7月底前报民政厅。年检应审查经营性公墓年度工作总结和年度审计报告,其中,审计报告应由正规的会计事务所出具,至少载明单位资产、经营性公墓建设、墓(格)位出售价格和数量、开展服务项目、执行政府定价、公益性墓(格)位供给保障等情况。对年检审查合格的经营性公墓,由各市(州)民政局在《某某市(州)经营性公墓证书(副本)》年检专用栏填写“年检合格”。对年检不合格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年检的经营性公墓,按照《行政处罚法》、殡葬管理法规等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审批权限下放前,民政厅批准建设的经营性公墓,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市(州)民政局监管和组织年检。农村公益性墓地可参照经营性公墓纳入年检范围。

    (三)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各地民政部门应在日常抽查、公墓年检、专项整治的基础上,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工作,加快推进经营性公墓证照电子化,将电子证照、墓(格)位价格、服务项目、公益性保障等信息向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归集,实现信息实时上传、数据共享、公开公示,有效根除公墓领域违法违规问题。要加强经营性公墓界址点、规划放线的监管工作,积极协调自然资源部门每月共享卫片执法违法数据、图斑,依法及时查处未批先建、擅自修改规划、扩大用地面积、超标准建墓等行为。

    经营性公墓审批事项改革是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内容,各市(州)民政局要及时将相关情况向党委、政府请示报告,尽快推动完善经营性公墓审批、建设、监管等制度。要扎实做好经营性公墓审批事项改革的政策解读和宣传,明确审批权下放并不意味着审批放宽、监管放松,而是要进一步科学规划、规范审批、严格监管,突显公益属性,保障基本民生,防止公墓产业化、规模扩大化。各地在落实通知要求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和民政厅报告。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四川省民政厅关于规范公墓审批及建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民发〔2017〕170号)同时废止。

    四川省民政厅

    2021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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