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能源局关于加强能源行业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管工作的通知

  • 2021年11月11日 14时28分
  • 来源: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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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川发改能源〔2021〕415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办),相关能源企业:

    为进一步深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1委(部、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建立健全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的通知》(发改法规〔2021〕24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能源行业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管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监管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6号令)、《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以及《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规定,必须招标投标的能源项目。

    二、监管原则。四川省能源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管工作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省级能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级审批、核准(备案)的能源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管工作,并对全省能源行业招投标活动行政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市(州)、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能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审批、核准(备案)的能源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管工作,协助上级部门开展能源项目招投标相关行政监管工作。

    三、监管内容。紧盯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资格审查、开标评标定标、异议答复、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招标代理等关键环节、载体,对能源项目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投标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管;对招标投标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骗取中标、违法确定中标人、转包或非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四、监管方式。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能源行政主管部门)可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对依法应招标投标的能源项目按“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进行抽查检查,合理确定随机抽查对象、比例和频次,向社会公布后执行;确实不具备“双随机”条件的,可按照“双随机”理念,暂采用“单随机”工作方式。抽查检查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委(部、局)联合下发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等规定,依法依规及时对投诉进行受理、调查和处理。

    五、监管机制。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能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探索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监管机制,明确专人负责能源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管日常工作。由我省负责审批、核准(备案)的中央企业投资能源项目,可依法与中央企业开展协同监管。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能源局

    2021年11月1日

    责任编辑: 刘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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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能源局关于加强能源行业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管工作的通知

  • 2021年11月11日 14时28分
  • 来源: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
  • 川发改能源〔2021〕415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办),相关能源企业:

    为进一步深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1委(部、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建立健全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的通知》(发改法规〔2021〕24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能源行业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管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监管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6号令)、《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以及《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规定,必须招标投标的能源项目。

    二、监管原则。四川省能源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管工作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省级能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级审批、核准(备案)的能源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管工作,并对全省能源行业招投标活动行政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市(州)、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能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审批、核准(备案)的能源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管工作,协助上级部门开展能源项目招投标相关行政监管工作。

    三、监管内容。紧盯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资格审查、开标评标定标、异议答复、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招标代理等关键环节、载体,对能源项目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投标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管;对招标投标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骗取中标、违法确定中标人、转包或非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四、监管方式。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能源行政主管部门)可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对依法应招标投标的能源项目按“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进行抽查检查,合理确定随机抽查对象、比例和频次,向社会公布后执行;确实不具备“双随机”条件的,可按照“双随机”理念,暂采用“单随机”工作方式。抽查检查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委(部、局)联合下发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等规定,依法依规及时对投诉进行受理、调查和处理。

    五、监管机制。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能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探索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监管机制,明确专人负责能源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管日常工作。由我省负责审批、核准(备案)的中央企业投资能源项目,可依法与中央企业开展协同监管。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能源局

    2021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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