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张海峰接受省政府网站专访文字实录

  • 2022年07月08日 22时34分
  • 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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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下午好。欢迎参与四川省人民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栏目。近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聚焦减轻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将医疗救助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并根据救助对象类别实施分类救助。为了让广大网友深入了解《实施意见》的有关内容,今天,我们有幸邀请到了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张海峰来到省政府网站,解读文件并与广大网友进行在线交流。同时,今天来到直播间的还有两位嘉宾,他们是: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处处长王锦强、四川省民政厅社会救助处副处长李龙隆,欢迎二位。今天的直播也将联合四川发布、四川观察、川观新闻、封面新闻、四川IPTV熊猫新闻频道等平台同步直播,欢迎各位网友通过以上平台积极参与访谈互动。张局长,您好,首先请您与我们的广大网友朋友们打个招呼吧。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张海峰:

    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好!首先,对长期以来关心支持医疗保障工作的社会各界和朋友们表示衷心感谢!很高兴通过省政府网站在线访谈这个平台和大家互动交流,谢谢。

    主持人:

    谢谢张局,再次欢迎您作客到我们的直播间。《实施意见》出台的背景是什么,请您简要介绍下?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张海峰:

    做好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工作,是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防范因病致贫返贫、筑牢民生保障底线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持续推进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体系建设,在破解“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上取得突破性进展。我省通过完善城乡统一的居民医保和大病保险制度,统筹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实施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等,持续降低群众就医费用负担,参保群众基本医疗保障需求得到较好满足。但随着改革的纵深推进,医疗保障制度托底保障功能不足、大病重病患者负担较重问题尚未彻底解决。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根据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省医保局牵头起草了《实施意见》,征求国家医保局、省直有关部门、市(州)医疗保障部门和社会各界意见,经省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后,于6月27日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正式印发。

    主持人:

    我们这个文件也是通过了各方意见征集,仔细研究之后的一个成果。《实施意见》的原则和目标是什么?在工作推进时间节点和任务上有什么安排?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张海峰:

    《实施意见》的原则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共同富裕方向,坚持应保尽保、保障基本,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推动民生改善更可持续。

    《实施意见》的总体目标是聚焦减轻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以下统称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实事求是确定困难群众医疗保障待遇标准,确保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有保障,不因罹患重特大疾病影响基本生活,同时避免过度保障。

    《实施意见》还进一步明确医疗救助市级统筹工作推进时间节点及任务,即2022年全面实现医疗救助政策和经办规程市级统一,我们还选择具备条件的市(州)开展医疗救助市级统筹试点。到2023年全面实现医疗救助市级统筹。

    主持人:

    是的,从文件的原则和目标来看,正在为不断的解决好困难群众基本医疗保障、待遇标准的各个方面来作出努力。《实施意见》的总体框架是怎样的?主要包含了哪些内容?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张海峰:

    《实施意见》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共同富裕方向,坚持应保尽保、保障基本,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推动民生改善更可持续。通过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以下简称三重制度)综合保障,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防范因病致贫返贫。《实施意见》共分为3部分内容、11条举措,主要包括:

    (一)统一救助对象类别。将救助对象统一为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因病致贫重病患者6类,并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风险长效机制。

    (二)明确救助保障范围。坚持救助基本,聚焦解决救助对象基本医疗需求,救助费用主要覆盖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未按规定转诊的救助对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原则上不纳入医疗救助范围。严格执行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应符合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规定。

    (三)细化三重保障政策。一是对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实行分类资助。根据各统筹地区确定的最低档次缴费标准,对特困人员、孤儿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按75%给予资助,已稳定脱贫人口执行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相关政策规定。二是发挥医保主体保障功能。明确救助对象统一享受公平普惠的基本医保待遇,大病保险对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给予倾斜支付。三是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实施分类救助和倾斜救助。拓宽社会综合救助渠道,发展壮大慈善救助、医疗互助和商业健康保险等。

    (四)优化经办服务程序。构建全省统一的医疗保障经办管理体系,重点加强农村地区医保经办能力建设,大力推进服务下沉,推动在乡镇(街道)设立医保服务窗口,配足医保专兼职经办人员,全面实施医保服务网格化服务管理。推进医疗救助业务的“一站式”服务、“一窗口”办理、“一单制”结算,加强医疗服务管理,严格救助基金监管。

    主持人:

    张局长从四个方面对于救助类别、救助范围和相关政策以及服务程序都给出了明确的解读,相信大家在听完张局长的解读以后,也对新文件有了更清楚的认识。那接下来,在针对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民政部门如何做好相关救助保障工作?我们就有请四川省民政厅社会救助处副处长李龙隆来给大家做个解读。

    四川省民政厅社会救助处副处长李龙隆:

    首先,我们依托各级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平台,定期归集、比较医疗保障部门推送的医疗支出较大居民预警数据,开展线下走访核查,对基本符合基本生活救助条件的,引导其申请相关救助保障,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形成“信息采集—动态监测—预警核实—救助帮扶—数据归集”闭环。

    在此基础上,加快与医疗保障部门签订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的合作协议,推动“天府救助通”救助平台与医疗保障部门业务系统无缝对接,努力实现救助与医保相关数据信息实时共享,及时将低保、特困、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等对象信息数据推送给医疗保障部门,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配合各类对象高效及时办理医疗费用结算和医疗救助。

    主持人:

    确实,运用好信息化处理方式,让群众更高效的完成相关事务办理,真正做到便民利民。接下来在《实施意见》中民政部门认定的困难群众主要是哪几类?请简要介绍基本情况?

    四川省民政厅社会救助处副处长李龙隆:

    《实施意见》中由民政部门认定的困难群众主要包括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因病致贫重病患者5类。其中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是由民政部门保障其基本生活的特殊群体,目前,此3类人员全省约有450余万人。

    上月初,民政厅会同13个省直社会救助相关部门联合印发了《四川省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办法》,该办法于前天(7月6日)起正式施行。第4类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的认定就按照该规范性文件执行。

    关于第5类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的认定,我们将尽快按照《实施意见》有关要求,会同省医保局、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乡村振兴局等部门,共同研究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具体办法。综合考虑患者家庭经济状况、医疗费用支出、医疗保险支付以及我省医疗救助资金负担能力等情况,科学合理确定认定条件,让更多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能够获得医疗救助。

    主持人:

    谢谢李处长,为更多困难群众能够获得医疗保障的帮助,民政厅和相关部门也是在不断的努力、积极争取。接下来在文件已经出台了,下一步将从哪些方面开展工作来落地落实?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就有请张局长给大家介绍一下。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张海峰:

    下一步,我们将认真落实《实施意见》工作安排,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防范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风险。

    一是加强政策组织实施。完善部门间配合协作机制,升级改造优化完善医保信息系统,全省统一规范执行新政策。指导各市(州)进一步细化制定政策措施,完善救助对象认定、信息共享、动态核查等工作流程,妥善处理好改革前后的政策衔接。

    二是加强政策培训解读。统筹加大对各级医保部门、医保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等的政策培训,提升各级医保经办机构与人员的服务能力,推动医疗救助经办服务下沉,提升信息化和经办服务水平。

    三是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在各位媒体朋友们的大力帮助下,进一步宣传好政策,尤其是宣传好应保尽保、保障基本,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保障理念,引领社会合理预期,营造良好氛围。谢谢大家!

    主持人:

    好的,感谢张局长。相信新的实施意见在各部门的积极有力配合下,一定能发挥出应有的作用,解决好广大群众特别是困难群众遇到的医保问题和难题。今天的访谈也受到了众多网友关注,接下来我们来回答网友的提问。

    网友蓝风铃:

    新出台的《实施意见》对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有哪些新规定?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处处长王锦强:

    谢谢网友的提问。四川省医疗保障局自成立以来,高度重视人民群众“病有所医”“医有所保”问题,大力推进医疗保障领域改革,不断健全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以政府主导的三重制度综合保障框架不断巩固完善。整合建立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制度,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稳定在80%、70%以上;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合规费用报销比例提高到60%以上,并对困难群众开展了倾斜支付;医疗救助连续“提标扩围”,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战略有效衔接,农村低收入人口稳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覆盖范围。

    在我们新出台的《实施意见》中,在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方面作了新的规定:

    一是将因病致贫人员纳入救助范围。将不符合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低保边缘家庭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其中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条件,我们将配合民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和“保基本”原则,综合考虑家庭经济状况、医疗费用支出、医疗保险支付等情况另行制定。

    二是明确医疗救助待遇标准。对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全面取消起付标准,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起付标准按不高于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确定,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起付标准按10%确定,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起付标准按25%确定。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比例予以救助,其中对特困人员、孤儿给予全额救助,对低保对象按不低于70%的比例救助,对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按65%的比例救助,对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按不低于50%的比例救助。通过三重制度报销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再给予倾斜救助。医疗救助年度救助限额和倾斜救助年度限额等由各统筹地区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民健康需求、医疗救助基金支撑能力等科学确定,避免过度保障。

    三是畅通依申请救助渠道。全面建立依申请救助机制,畅通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医疗救助申请渠道,及时开展认定工作,动态调整认定信息,增强救助时效性。已认定为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的,将直接获得医疗救助。

    主持人:

    谢谢王处,从新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范围宽了,待遇标准高了,救助渠道、机制也更完善了,这说明咱们群众能获得的帮助也就更多了。谢谢上一位网友的问题。我们继续来看。

    网友彩云:

    对比近年来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情况,请问新出台的文件在统筹优化托底保障机制上是如何考虑的?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处处长王锦强:

    在新出台的《实施意见》中,我们紧盯困难群众实际需要,立足于我省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救助基金筹资规模、基本医保待遇水平等,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夯实医疗救助托底功能。

    一是规范救助费用,满足基本保障需求。坚持救助基本,聚焦解决救助对象的基本医疗需求。统筹住院和门诊治疗需求,既保障住院费用,也保障慢特病患者长期门诊治疗和用药费用。把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下费用纳入救助,降低“门槛费”负担。

    二是合理确定标准,分类实施救助帮扶。按照经济越困难、医疗负担越重,救助水平越高的原则,合理设定基本救助待遇,适度拉开救助“门槛费”、救助比例。总体救助待遇从高到低依次是:特困人员和孤儿、低保对象、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各统筹地区根据基金支撑能力合理确定年度救助限额,避免不切实际、盲目拔高。

    三是完善托底措施,倾斜保障大病患者。提高门诊慢特病救助待遇,门诊慢特病和住院医疗费用合并计算起付标准,共用年度救助限额。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年度累计自付费用仍超过当地防止返贫监测收入标准的部分,给予倾斜救助,救助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

    四是拓宽社会渠道,建设补充保障机制。明确要求发挥好商业保险、社会慈善、医疗互助等社会力量的补充保障作用,做好保障范围、保障方案的衔接,合力化解医保目录外费用负担压力。

    五是降低医疗成本,优化医疗服务管理。发挥医保基金战略购买和价格杠杆作用,组织药品和耗材集中采购,降低患者医疗成本。加强救助基金监管,定点医疗机构进一步把好健康管理、医疗服务关口,严格控制不合理医疗费用支出。

    主持人:

    王处从五个角度详细解读了实施意见在托底保障机制方面的具体内容,确实是把群众担心的,特别是困难群众担心的重要问题作出了明确回答。我们继续来看下一个问题。

    网友山泉:

    《实施意见》提出建立防范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风险长效机制,请问这项工作将如何开展?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处处长王锦强:

    谢谢这位网友的提问。按照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工作部署,今年以来,各级医保部门在保持主要帮扶政策稳定的基础上,立足实际优化调整医保扶贫综合帮扶政策,探索开展了高额医疗费用支出监测预警。《实施意见》在各地先期探索的基础上,做好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双预警风险监测,建立健全防范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风险长效机制。

    一是聚焦医疗负担,合理设定监测标准。对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进行监测,合理设定监测标准,即个人年度累计自付医疗费用超过当地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即列为我们监测对象。

    二是主动排查风险,发挥预警哨卡作用。加强与民政、乡村振兴等部门信息共享,医保部门主动排查识别,将医疗费用负担重、存在因病致贫返贫风险的人员信息及时推送给同级乡村振兴、民政等部门,帮助相关部门及时精准做好困难群众身份识别,起到风险监测的“哨卡”作用。

    三是分类救助保障,协同处置致贫风险。对乡村振兴、民政等部门认定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直接给予医疗救助;对高额医疗费用支出重病患者,畅通救助申请渠道。统筹临时救助、慈善救助等综合性保障措施,合力解除返贫致贫风险。

    主持人:

    谢谢王处,我们也可以看出相关部门对重点人群的帮扶是非常重视的,不管是风险监测还是刚刚提到的主动排查,也是表现出更加积极主攻的方向和目标。

    网友泡泡:

    符合条件,通过什么渠道,来申请救助?

    四川省民政厅社会救助处副处长李龙隆:

    感谢这位网友的提问。根据《实施意见》,上述几类困难群众可享受医疗救助待遇,这其中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低保边缘家庭的认定程序上存在一定的共性。所以这里我根据《四川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中的有关内容,简要给大家介绍一下低保的申请、受理、审核和确认的有关要求。

    低保审核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45个工作日。

    申请低保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也可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委会或者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申请低保时,申请人应如实填报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程序,并提供户口簿、身份证等有关材料。乡镇(街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村(居)委会协助下,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乡镇(街道)对家庭经济状况进行信息核对提请后3个工作日内,启动信息核对程序,根据工作需要,依法依规查询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户籍、纳税记录、社会保险缴纳、不动产登记、市场主体登记、住房公积金缴纳、车船登记,以及银行存款、商业保险、证券、互联网金融资产等信息。乡镇(街道)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及时在村(居)委会设置的村(居)务公开栏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街道)应当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初审意见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确认同意,同时确定救助金额,发放低保确认通知书,从确认同意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金。

    对于特困人员和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的有关情况,可以查阅《四川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规程》和《四川省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办法》,包括上述的《四川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均在四川省民政厅公众网全文公开,有需要的朋友可以上网查阅。谢谢。

    主持人:

    谢谢李处,李处的回答非常详细,也在此向有需要的网友说明一下,认定情况的具体条件是在省民政厅公众网公开发布,可以自行查阅。

    网友红茶:

    为《实施办法》中,关于医疗救助托底政策点赞。这是非常利好的政策,还有个疑问,如果干部职工在遇到重特大疾病时,压力也是非常大的,那是否同城乡居民一样能享受这一政策红利呢?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处处长王锦强:

    这位网友的问题非常好,医疗救助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根据救助对象类别实施分类救助。只要符合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和因病致贫重病患者6类对象的困难职工,均可享受对应医疗救助。

    网友一望无际:

    医疗救助经办服务事关群众满意度,请问我省在医疗救助服务领域方面有哪些具体改革措施?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张海峰:

    为确保困难群众及时享有医疗救助待遇,我省将不断强化医疗保障服务能力建设,优化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进一步提高困难群众获得感、满意度。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发力。

    一是加快推进一体化经办。通过细化完善医疗救助服务事项清单,出台全省统一的医疗救助经办规程,做好救助对象信息共享互认、资助参保、待遇给付等经办服务,推动基本医保和医疗救助服务融合,实现“一体化”经办。

    二是实施“一站式”直接结算。完善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对接医疗救助人员基础信息数据库,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的“一站式”直接结算。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网络,实现群众异地就医结算“零跑腿”“免垫付”。

    三是优化救助申请审核程序。提高主动服务意识,加强部门间工作协同,全面对接社会救助经办服务。健全省、市、县、乡、村医保业务经办体系,逐步将医保服务下沉到乡镇(街道)、村(社区),建强基层医保服务队伍,延伸救助服务网。

    四是提高综合服务管理水平。加强对救助对象就医行为和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管理,引导规范转诊,实施合理诊疗,促进有序就医。同时,经基层首诊转诊的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在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全面免除其住院押金。

    主持人:

    谢谢张局长以及两位嘉宾的有关政策的解读,让我们深入了解到了实施意见具体的内容,从新规定的措施制度到对不同群体特别是困难群众的医疗保障重点内容,还有网友们提到的涉及实施办法中具体类型和条件,都是有详细的回答与解读,干货满满。今天的访谈就要结束了,再次感谢各位嘉宾做客直播间,带来耐心的解答,感谢各位网友的积极参与。最后,感谢大家对四川省人民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栏目的关注,我们下期节目不见不散,再见!

    责任编辑: 刘晨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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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张海峰接受省政府网站专访文字实录

  • 2022年07月08日 22时3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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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位网友,大家下午好。欢迎参与四川省人民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栏目。近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聚焦减轻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将医疗救助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并根据救助对象类别实施分类救助。为了让广大网友深入了解《实施意见》的有关内容,今天,我们有幸邀请到了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张海峰来到省政府网站,解读文件并与广大网友进行在线交流。同时,今天来到直播间的还有两位嘉宾,他们是: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处处长王锦强、四川省民政厅社会救助处副处长李龙隆,欢迎二位。今天的直播也将联合四川发布、四川观察、川观新闻、封面新闻、四川IPTV熊猫新闻频道等平台同步直播,欢迎各位网友通过以上平台积极参与访谈互动。张局长,您好,首先请您与我们的广大网友朋友们打个招呼吧。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张海峰:

    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好!首先,对长期以来关心支持医疗保障工作的社会各界和朋友们表示衷心感谢!很高兴通过省政府网站在线访谈这个平台和大家互动交流,谢谢。

    主持人:

    谢谢张局,再次欢迎您作客到我们的直播间。《实施意见》出台的背景是什么,请您简要介绍下?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张海峰:

    做好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工作,是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防范因病致贫返贫、筑牢民生保障底线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持续推进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体系建设,在破解“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上取得突破性进展。我省通过完善城乡统一的居民医保和大病保险制度,统筹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实施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等,持续降低群众就医费用负担,参保群众基本医疗保障需求得到较好满足。但随着改革的纵深推进,医疗保障制度托底保障功能不足、大病重病患者负担较重问题尚未彻底解决。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根据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省医保局牵头起草了《实施意见》,征求国家医保局、省直有关部门、市(州)医疗保障部门和社会各界意见,经省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后,于6月27日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正式印发。

    主持人:

    我们这个文件也是通过了各方意见征集,仔细研究之后的一个成果。《实施意见》的原则和目标是什么?在工作推进时间节点和任务上有什么安排?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张海峰:

    《实施意见》的原则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共同富裕方向,坚持应保尽保、保障基本,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推动民生改善更可持续。

    《实施意见》的总体目标是聚焦减轻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以下统称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实事求是确定困难群众医疗保障待遇标准,确保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有保障,不因罹患重特大疾病影响基本生活,同时避免过度保障。

    《实施意见》还进一步明确医疗救助市级统筹工作推进时间节点及任务,即2022年全面实现医疗救助政策和经办规程市级统一,我们还选择具备条件的市(州)开展医疗救助市级统筹试点。到2023年全面实现医疗救助市级统筹。

    主持人:

    是的,从文件的原则和目标来看,正在为不断的解决好困难群众基本医疗保障、待遇标准的各个方面来作出努力。《实施意见》的总体框架是怎样的?主要包含了哪些内容?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张海峰:

    《实施意见》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共同富裕方向,坚持应保尽保、保障基本,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推动民生改善更可持续。通过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以下简称三重制度)综合保障,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防范因病致贫返贫。《实施意见》共分为3部分内容、11条举措,主要包括:

    (一)统一救助对象类别。将救助对象统一为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因病致贫重病患者6类,并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风险长效机制。

    (二)明确救助保障范围。坚持救助基本,聚焦解决救助对象基本医疗需求,救助费用主要覆盖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未按规定转诊的救助对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原则上不纳入医疗救助范围。严格执行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应符合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规定。

    (三)细化三重保障政策。一是对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实行分类资助。根据各统筹地区确定的最低档次缴费标准,对特困人员、孤儿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按75%给予资助,已稳定脱贫人口执行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相关政策规定。二是发挥医保主体保障功能。明确救助对象统一享受公平普惠的基本医保待遇,大病保险对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给予倾斜支付。三是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实施分类救助和倾斜救助。拓宽社会综合救助渠道,发展壮大慈善救助、医疗互助和商业健康保险等。

    (四)优化经办服务程序。构建全省统一的医疗保障经办管理体系,重点加强农村地区医保经办能力建设,大力推进服务下沉,推动在乡镇(街道)设立医保服务窗口,配足医保专兼职经办人员,全面实施医保服务网格化服务管理。推进医疗救助业务的“一站式”服务、“一窗口”办理、“一单制”结算,加强医疗服务管理,严格救助基金监管。

    主持人:

    张局长从四个方面对于救助类别、救助范围和相关政策以及服务程序都给出了明确的解读,相信大家在听完张局长的解读以后,也对新文件有了更清楚的认识。那接下来,在针对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民政部门如何做好相关救助保障工作?我们就有请四川省民政厅社会救助处副处长李龙隆来给大家做个解读。

    四川省民政厅社会救助处副处长李龙隆:

    首先,我们依托各级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平台,定期归集、比较医疗保障部门推送的医疗支出较大居民预警数据,开展线下走访核查,对基本符合基本生活救助条件的,引导其申请相关救助保障,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形成“信息采集—动态监测—预警核实—救助帮扶—数据归集”闭环。

    在此基础上,加快与医疗保障部门签订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的合作协议,推动“天府救助通”救助平台与医疗保障部门业务系统无缝对接,努力实现救助与医保相关数据信息实时共享,及时将低保、特困、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等对象信息数据推送给医疗保障部门,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配合各类对象高效及时办理医疗费用结算和医疗救助。

    主持人:

    确实,运用好信息化处理方式,让群众更高效的完成相关事务办理,真正做到便民利民。接下来在《实施意见》中民政部门认定的困难群众主要是哪几类?请简要介绍基本情况?

    四川省民政厅社会救助处副处长李龙隆:

    《实施意见》中由民政部门认定的困难群众主要包括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因病致贫重病患者5类。其中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是由民政部门保障其基本生活的特殊群体,目前,此3类人员全省约有450余万人。

    上月初,民政厅会同13个省直社会救助相关部门联合印发了《四川省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办法》,该办法于前天(7月6日)起正式施行。第4类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的认定就按照该规范性文件执行。

    关于第5类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的认定,我们将尽快按照《实施意见》有关要求,会同省医保局、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乡村振兴局等部门,共同研究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具体办法。综合考虑患者家庭经济状况、医疗费用支出、医疗保险支付以及我省医疗救助资金负担能力等情况,科学合理确定认定条件,让更多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能够获得医疗救助。

    主持人:

    谢谢李处长,为更多困难群众能够获得医疗保障的帮助,民政厅和相关部门也是在不断的努力、积极争取。接下来在文件已经出台了,下一步将从哪些方面开展工作来落地落实?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就有请张局长给大家介绍一下。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张海峰:

    下一步,我们将认真落实《实施意见》工作安排,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防范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风险。

    一是加强政策组织实施。完善部门间配合协作机制,升级改造优化完善医保信息系统,全省统一规范执行新政策。指导各市(州)进一步细化制定政策措施,完善救助对象认定、信息共享、动态核查等工作流程,妥善处理好改革前后的政策衔接。

    二是加强政策培训解读。统筹加大对各级医保部门、医保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等的政策培训,提升各级医保经办机构与人员的服务能力,推动医疗救助经办服务下沉,提升信息化和经办服务水平。

    三是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在各位媒体朋友们的大力帮助下,进一步宣传好政策,尤其是宣传好应保尽保、保障基本,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保障理念,引领社会合理预期,营造良好氛围。谢谢大家!

    主持人:

    好的,感谢张局长。相信新的实施意见在各部门的积极有力配合下,一定能发挥出应有的作用,解决好广大群众特别是困难群众遇到的医保问题和难题。今天的访谈也受到了众多网友关注,接下来我们来回答网友的提问。

    网友蓝风铃:

    新出台的《实施意见》对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有哪些新规定?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处处长王锦强:

    谢谢网友的提问。四川省医疗保障局自成立以来,高度重视人民群众“病有所医”“医有所保”问题,大力推进医疗保障领域改革,不断健全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以政府主导的三重制度综合保障框架不断巩固完善。整合建立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制度,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稳定在80%、70%以上;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合规费用报销比例提高到60%以上,并对困难群众开展了倾斜支付;医疗救助连续“提标扩围”,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战略有效衔接,农村低收入人口稳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覆盖范围。

    在我们新出台的《实施意见》中,在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方面作了新的规定:

    一是将因病致贫人员纳入救助范围。将不符合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低保边缘家庭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其中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条件,我们将配合民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和“保基本”原则,综合考虑家庭经济状况、医疗费用支出、医疗保险支付等情况另行制定。

    二是明确医疗救助待遇标准。对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全面取消起付标准,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起付标准按不高于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确定,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起付标准按10%确定,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起付标准按25%确定。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比例予以救助,其中对特困人员、孤儿给予全额救助,对低保对象按不低于70%的比例救助,对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按65%的比例救助,对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按不低于50%的比例救助。通过三重制度报销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再给予倾斜救助。医疗救助年度救助限额和倾斜救助年度限额等由各统筹地区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民健康需求、医疗救助基金支撑能力等科学确定,避免过度保障。

    三是畅通依申请救助渠道。全面建立依申请救助机制,畅通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医疗救助申请渠道,及时开展认定工作,动态调整认定信息,增强救助时效性。已认定为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的,将直接获得医疗救助。

    主持人:

    谢谢王处,从新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范围宽了,待遇标准高了,救助渠道、机制也更完善了,这说明咱们群众能获得的帮助也就更多了。谢谢上一位网友的问题。我们继续来看。

    网友彩云:

    对比近年来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情况,请问新出台的文件在统筹优化托底保障机制上是如何考虑的?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处处长王锦强:

    在新出台的《实施意见》中,我们紧盯困难群众实际需要,立足于我省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救助基金筹资规模、基本医保待遇水平等,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夯实医疗救助托底功能。

    一是规范救助费用,满足基本保障需求。坚持救助基本,聚焦解决救助对象的基本医疗需求。统筹住院和门诊治疗需求,既保障住院费用,也保障慢特病患者长期门诊治疗和用药费用。把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下费用纳入救助,降低“门槛费”负担。

    二是合理确定标准,分类实施救助帮扶。按照经济越困难、医疗负担越重,救助水平越高的原则,合理设定基本救助待遇,适度拉开救助“门槛费”、救助比例。总体救助待遇从高到低依次是:特困人员和孤儿、低保对象、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各统筹地区根据基金支撑能力合理确定年度救助限额,避免不切实际、盲目拔高。

    三是完善托底措施,倾斜保障大病患者。提高门诊慢特病救助待遇,门诊慢特病和住院医疗费用合并计算起付标准,共用年度救助限额。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年度累计自付费用仍超过当地防止返贫监测收入标准的部分,给予倾斜救助,救助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

    四是拓宽社会渠道,建设补充保障机制。明确要求发挥好商业保险、社会慈善、医疗互助等社会力量的补充保障作用,做好保障范围、保障方案的衔接,合力化解医保目录外费用负担压力。

    五是降低医疗成本,优化医疗服务管理。发挥医保基金战略购买和价格杠杆作用,组织药品和耗材集中采购,降低患者医疗成本。加强救助基金监管,定点医疗机构进一步把好健康管理、医疗服务关口,严格控制不合理医疗费用支出。

    主持人:

    王处从五个角度详细解读了实施意见在托底保障机制方面的具体内容,确实是把群众担心的,特别是困难群众担心的重要问题作出了明确回答。我们继续来看下一个问题。

    网友山泉:

    《实施意见》提出建立防范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风险长效机制,请问这项工作将如何开展?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处处长王锦强:

    谢谢这位网友的提问。按照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工作部署,今年以来,各级医保部门在保持主要帮扶政策稳定的基础上,立足实际优化调整医保扶贫综合帮扶政策,探索开展了高额医疗费用支出监测预警。《实施意见》在各地先期探索的基础上,做好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双预警风险监测,建立健全防范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风险长效机制。

    一是聚焦医疗负担,合理设定监测标准。对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进行监测,合理设定监测标准,即个人年度累计自付医疗费用超过当地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即列为我们监测对象。

    二是主动排查风险,发挥预警哨卡作用。加强与民政、乡村振兴等部门信息共享,医保部门主动排查识别,将医疗费用负担重、存在因病致贫返贫风险的人员信息及时推送给同级乡村振兴、民政等部门,帮助相关部门及时精准做好困难群众身份识别,起到风险监测的“哨卡”作用。

    三是分类救助保障,协同处置致贫风险。对乡村振兴、民政等部门认定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直接给予医疗救助;对高额医疗费用支出重病患者,畅通救助申请渠道。统筹临时救助、慈善救助等综合性保障措施,合力解除返贫致贫风险。

    主持人:

    谢谢王处,我们也可以看出相关部门对重点人群的帮扶是非常重视的,不管是风险监测还是刚刚提到的主动排查,也是表现出更加积极主攻的方向和目标。

    网友泡泡:

    符合条件,通过什么渠道,来申请救助?

    四川省民政厅社会救助处副处长李龙隆:

    感谢这位网友的提问。根据《实施意见》,上述几类困难群众可享受医疗救助待遇,这其中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低保边缘家庭的认定程序上存在一定的共性。所以这里我根据《四川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中的有关内容,简要给大家介绍一下低保的申请、受理、审核和确认的有关要求。

    低保审核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45个工作日。

    申请低保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也可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委会或者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申请低保时,申请人应如实填报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程序,并提供户口簿、身份证等有关材料。乡镇(街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村(居)委会协助下,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乡镇(街道)对家庭经济状况进行信息核对提请后3个工作日内,启动信息核对程序,根据工作需要,依法依规查询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户籍、纳税记录、社会保险缴纳、不动产登记、市场主体登记、住房公积金缴纳、车船登记,以及银行存款、商业保险、证券、互联网金融资产等信息。乡镇(街道)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及时在村(居)委会设置的村(居)务公开栏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街道)应当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初审意见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确认同意,同时确定救助金额,发放低保确认通知书,从确认同意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金。

    对于特困人员和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的有关情况,可以查阅《四川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规程》和《四川省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办法》,包括上述的《四川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均在四川省民政厅公众网全文公开,有需要的朋友可以上网查阅。谢谢。

    主持人:

    谢谢李处,李处的回答非常详细,也在此向有需要的网友说明一下,认定情况的具体条件是在省民政厅公众网公开发布,可以自行查阅。

    网友红茶:

    为《实施办法》中,关于医疗救助托底政策点赞。这是非常利好的政策,还有个疑问,如果干部职工在遇到重特大疾病时,压力也是非常大的,那是否同城乡居民一样能享受这一政策红利呢?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处处长王锦强:

    这位网友的问题非常好,医疗救助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根据救助对象类别实施分类救助。只要符合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和因病致贫重病患者6类对象的困难职工,均可享受对应医疗救助。

    网友一望无际:

    医疗救助经办服务事关群众满意度,请问我省在医疗救助服务领域方面有哪些具体改革措施?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张海峰:

    为确保困难群众及时享有医疗救助待遇,我省将不断强化医疗保障服务能力建设,优化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进一步提高困难群众获得感、满意度。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发力。

    一是加快推进一体化经办。通过细化完善医疗救助服务事项清单,出台全省统一的医疗救助经办规程,做好救助对象信息共享互认、资助参保、待遇给付等经办服务,推动基本医保和医疗救助服务融合,实现“一体化”经办。

    二是实施“一站式”直接结算。完善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对接医疗救助人员基础信息数据库,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的“一站式”直接结算。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网络,实现群众异地就医结算“零跑腿”“免垫付”。

    三是优化救助申请审核程序。提高主动服务意识,加强部门间工作协同,全面对接社会救助经办服务。健全省、市、县、乡、村医保业务经办体系,逐步将医保服务下沉到乡镇(街道)、村(社区),建强基层医保服务队伍,延伸救助服务网。

    四是提高综合服务管理水平。加强对救助对象就医行为和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管理,引导规范转诊,实施合理诊疗,促进有序就医。同时,经基层首诊转诊的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在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全面免除其住院押金。

    主持人:

    谢谢张局长以及两位嘉宾的有关政策的解读,让我们深入了解到了实施意见具体的内容,从新规定的措施制度到对不同群体特别是困难群众的医疗保障重点内容,还有网友们提到的涉及实施办法中具体类型和条件,都是有详细的回答与解读,干货满满。今天的访谈就要结束了,再次感谢各位嘉宾做客直播间,带来耐心的解答,感谢各位网友的积极参与。最后,感谢大家对四川省人民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栏目的关注,我们下期节目不见不散,再见!

    责任编辑: 刘晨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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