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厅关于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第三批)的通知

  • 2021年12月03日 11时33分
  • 来源: 四川省财政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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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川财社〔2021〕97号

    各相关市(州)、扩权县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21年优抚对象补助经费预算(第三批)的通知》(财社〔2021〕104号),经研究,现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如数(详见附件1)。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该项补助资金用于向2019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期间牺牲被评定为烈士,并报退役军人事务部备案通过的烈士遗属发放烈士褒扬金。烈士褒扬金发放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中央财政因尾数收舍原因补助不足部分由相关市县予以补齐。各地财政部门要与同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密切配合,严格落实政策,确保专款专用,共同做好烈士褒扬工作。

    二、该项补助资金请按照《202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将收入列第1100248项“社会保障和就业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列第20808款“抚恤”相关科目。

    三、该项补助资金列入直达资金管理,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请按要求做好直达资金管理使用相关工作。

    四、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请按照《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要求,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区域绩效目标表》(附件2)做好绩效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同时,请参照省级做法,将绩效目标及时对下分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附件:1.2021年中央财政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第三批)分配表

        2.区域绩效目标表

                                       四川省财政厅

                                       2021年10月27日

    附件:2021年中央财政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第三批)分配表.xlsx

    区域绩效目标表

    责任编辑: 许齐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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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厅关于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第三批)的通知

  • 2021年12月03日 11时33分
  • 来源: 四川省财政厅网站
  • 川财社〔2021〕97号

    各相关市(州)、扩权县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21年优抚对象补助经费预算(第三批)的通知》(财社〔2021〕104号),经研究,现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如数(详见附件1)。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该项补助资金用于向2019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期间牺牲被评定为烈士,并报退役军人事务部备案通过的烈士遗属发放烈士褒扬金。烈士褒扬金发放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中央财政因尾数收舍原因补助不足部分由相关市县予以补齐。各地财政部门要与同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密切配合,严格落实政策,确保专款专用,共同做好烈士褒扬工作。

    二、该项补助资金请按照《202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将收入列第1100248项“社会保障和就业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列第20808款“抚恤”相关科目。

    三、该项补助资金列入直达资金管理,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请按要求做好直达资金管理使用相关工作。

    四、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请按照《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要求,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区域绩效目标表》(附件2)做好绩效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同时,请参照省级做法,将绩效目标及时对下分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附件:1.2021年中央财政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第三批)分配表

        2.区域绩效目标表

                                       四川省财政厅

                                       2021年10月27日

    附件:2021年中央财政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第三批)分配表.xlsx

    区域绩效目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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