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

  • 2020年07月03日 16时26分
  • 来源: 凉山州甘洛县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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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州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和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切实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川办发〔2020〕10号)和《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凉府办发〔2020〕6号),经县委、县政府同意,制定以下政策实施。

    一、加大减负支持力度

    (一)在疫情防控期间,对县确定承担生活物资保供、调运任务的商场、超市、连锁便利店、批发市场、电子商务等纳入限额以上的商贸流通企业,给予物流费用60%的补贴,给予销售目录电价30%的电费补贴;有新增流动资金贷款的,县财政给予50%的财政贴息。对承担此次疫情期间生活物资保障并纳入限额以上的商贸流通个体户,每户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县商务外事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国网甘洛供电公司)

    (二)对县域内农副产品(肉、蛋、蔬菜等主要农产品)市场保供,提供主要支撑的本县农牧业生产企业(生猪年产能500头及以上,肉牛年产能50头及以上,肉羊年产能100只及以上,家禽年产能5000羽及以上,蔬菜产能50亩及以上)和农产品粗加工企业,给予农产品物流运输费用60%的补贴;给予销售目录电价30%的生产运营电价补贴;有使用县自来水公司供水的,给予生产用水总量30%的水费补贴;有生产经营新增流动资金贷款的,财政给予50%的财政贴息。(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县商务外事局、县发改经信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国网甘洛供电公司、县自来水公司)

    (三)对受疫情影响较重的酒店、餐饮、城乡公共交通服务等行业的中小企业,依法享受相应的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纳入限额以上的服务业企业,积极恢复经营的,用电给予销售目录电价30%的电费补贴,使用县自来水公司供水的,给予用水总量水费30%的优惠;在我县注册并于2020年10月30日前经国家统计局审批通过新纳入联网直报的服务业企业,每户奖励1万元;承担我县城乡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企业按要求不停运且亏损严重的,给予适度财政补贴。(牵头单位:县商务外事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统计局、县工商联、县文广旅局、县市场监管局、国网甘洛供电公司、县自来水公司)

    (四)对承租县属国有资产类经营性用房,且无拖欠房租等不良记录的诚信经营户,积极恢复经营的,经县国资公司审核报县国资局备案,由县国资公司给予减免1个月房租(本次减免的房租必须落实到实际经营使用者);对租用其他经营性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牵头单位:县财政局(县国资局),责任单位: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县商务外事局、县财政局、县国资公司)

    (五)对积极组织复工,并超额完成年度投资计划的社会资本投资项目及新增产业投资项目,按贡献大小,给予5万元—20万元的专项奖励。(牵头单位:县发改经信局,责任单位:县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县统计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住建局)

    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六)驻县各金融机构应确保对中小企业信贷规模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中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下降0.5个百分点。中小微企业存量贷款在疫情防控期间到期办理续贷或展期,利率按原合同利率下浮10%,新增贷款利率原则上按基准利率下浮10%。金融机构一律不得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鼓励金融机构予以展期或无还本续贷。驻县金融机构运用人民银行疫情防控专项再贷款资金,向中小企业发放低成本贷款的,在省州财政给予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75%贴息基础上,县财政再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25%给予贴息。融资担保公司为县属中小企业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在州级财政负担的基础上,县财政再给予25%担保费用补贴。鼓励有关方面对办理银行贷款产生的保险、担保、评估、鉴定、过户、产权登记等相关费用给予减免。开辟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绿色通道”,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简化流程、快速审批、尽快发放。对中小企业信贷支持成效显著的金融机构,给予银政合作资源倾斜。(牵头单位:县财政局,责任单位:县发改经信局、县商务外事局、县农业农村局)

    (七)鼓励金融机构对有发展前景,暂时遇到困难的中小企业续贷、转贷。在疫情防控期间经报备同意,为中小企业提供续贷支持而造成贷款损失的,在省州给予75%补助基础上,县财政再给予25%的补助,单笔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鼓励用好用活应急转贷资金,为中小企业提供转贷服务,产生的损失,在省州给予75%补助基础上,县财政再给予25%的补助,单笔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经金融机构认定,相关逾期贷款可以不作逾期记录报送,已经报送的予以调整。(牵头单位:县财政局,责任单位:县发改经信局、县商务外事局、县农业农村局)

    (八)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力度。建立健全预付款制度,鼓励采购单位向中标供应商预付一定比例的合同价款。鼓励名优产品企业参与招投标,围绕招标政策解读和投标业务指导,助力中小企业提升竞争力。(牵头单位:县财政局,责任单位:县级各部门)

    三、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九)对参与疫情防控的医疗卫生机构和物流企业车辆,免征2020年度车船税;已缴纳2020年度车船税的,在下一年度应缴车船税中抵减。对受疫情影响的“定期定额”户,可依法提请合理调整定额。因疫情导致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可申请免征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可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牵头单位:县税务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十)在积极对接和争取中央、省、州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的同时,县财政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优先投向防疫药品、医疗设备、物资器材、应急医疗救治设施、隔离设施等疫情防控急需的项目和企业。县级创新创业资金复工复产、扩产扩能的中小企业给予适当补贴。(牵头单位:县财政局,责任单位:县发改经信局、县商务外事局、县人社局)

    (十一)在疫情防控期间,企业捐赠用于防疫的支出,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对企业购买口罩、酒精等防控物资的合理支出,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等发生的资产损失,以及员工隔离、治疗、观察期间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政府及其部门,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企业发给员工个人用于防疫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牵头单位:县税务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十二)在疫情防控期间,对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餐饮、住宿、旅游、娱乐等)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住宿、餐饮、旅游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进行弥补,弥补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纳税人通过网上申请办理发票寄递业务免收邮寄费用;对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牵头单位:县税务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商务外事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残联)

    (十三)在疫情防控期间,对按照政策规定提出减免税申请的企业,简化流程、网上提交资料、缩短办理时限。(牵头单位:县税务局,责任单位:县政府办、县财政局)

    四、加大稳岗支持力度

    (十四)受疫情影响的参保企业按规定备案后,可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和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期限延长至疫情解除后的3个月内;对在缴费期内难以足额缴纳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的,可按规定申请缓缴,缓缴期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失业、工伤保险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牵头单位:县人社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医保局、县税务局)

    (十五)中小企业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的,纳入相关专项资金补贴企业职工培训范围,按实际培训费用给予全额补贴。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的标准,或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给予稳岗返还。(牵头单位:县人社局)

    (十六)在疫情防控期间,新吸纳甘洛户籍劳动力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模以上企业,给予相应奖励:吸纳5—10人就业,一次性奖励1万元;11—20人就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21—30人就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31人以上就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牵头单位:县人社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发改经信局、县商务外事局)

    五、支持企业疫情防控体系建设

    (十七)在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中小企业依据防疫物资储备水平和防疫能力,全部或部分复工复产。对复工复产并完成下达年度目标任务且未出现疫情的规上工业中小企业、限额以上服务业中小企业的防疫体系建设投入给予30%、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补助。建立重大重点项目责任县领导“1对1”联系服务工作机制,积极协调解决施工单位复工困难问题。对业主单位为本县行业主管部门、乡镇或本地注册企业的重大重点项目,按规定时间复工(3月10日前)、完成年度投资计划且未出现疫情的,给予疫情防控体系建设补贴,其中年度投资额在1000万至5000万元的建设项目,给予5000元补贴;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给予1万元补贴。(牵头单位:县发改经信局,责任单位:县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县商务外事局、县住建局、县财政局)

    国家、省、州出台相关政策措施,遵照执行,各相关部门要认真研究,积极争取国家、省州政策和资金支持。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除有明确时限规定的条款外,有效期至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撤销。

                         

    甘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8日

    责任编辑: 贺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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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

  • 2020年07月03日 16时26分
  • 来源: 凉山州甘洛县人民政府网站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州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和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切实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川办发〔2020〕10号)和《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凉府办发〔2020〕6号),经县委、县政府同意,制定以下政策实施。

    一、加大减负支持力度

    (一)在疫情防控期间,对县确定承担生活物资保供、调运任务的商场、超市、连锁便利店、批发市场、电子商务等纳入限额以上的商贸流通企业,给予物流费用60%的补贴,给予销售目录电价30%的电费补贴;有新增流动资金贷款的,县财政给予50%的财政贴息。对承担此次疫情期间生活物资保障并纳入限额以上的商贸流通个体户,每户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县商务外事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国网甘洛供电公司)

    (二)对县域内农副产品(肉、蛋、蔬菜等主要农产品)市场保供,提供主要支撑的本县农牧业生产企业(生猪年产能500头及以上,肉牛年产能50头及以上,肉羊年产能100只及以上,家禽年产能5000羽及以上,蔬菜产能50亩及以上)和农产品粗加工企业,给予农产品物流运输费用60%的补贴;给予销售目录电价30%的生产运营电价补贴;有使用县自来水公司供水的,给予生产用水总量30%的水费补贴;有生产经营新增流动资金贷款的,财政给予50%的财政贴息。(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县商务外事局、县发改经信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国网甘洛供电公司、县自来水公司)

    (三)对受疫情影响较重的酒店、餐饮、城乡公共交通服务等行业的中小企业,依法享受相应的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纳入限额以上的服务业企业,积极恢复经营的,用电给予销售目录电价30%的电费补贴,使用县自来水公司供水的,给予用水总量水费30%的优惠;在我县注册并于2020年10月30日前经国家统计局审批通过新纳入联网直报的服务业企业,每户奖励1万元;承担我县城乡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企业按要求不停运且亏损严重的,给予适度财政补贴。(牵头单位:县商务外事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统计局、县工商联、县文广旅局、县市场监管局、国网甘洛供电公司、县自来水公司)

    (四)对承租县属国有资产类经营性用房,且无拖欠房租等不良记录的诚信经营户,积极恢复经营的,经县国资公司审核报县国资局备案,由县国资公司给予减免1个月房租(本次减免的房租必须落实到实际经营使用者);对租用其他经营性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牵头单位:县财政局(县国资局),责任单位: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县商务外事局、县财政局、县国资公司)

    (五)对积极组织复工,并超额完成年度投资计划的社会资本投资项目及新增产业投资项目,按贡献大小,给予5万元—20万元的专项奖励。(牵头单位:县发改经信局,责任单位:县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县统计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住建局)

    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六)驻县各金融机构应确保对中小企业信贷规模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中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下降0.5个百分点。中小微企业存量贷款在疫情防控期间到期办理续贷或展期,利率按原合同利率下浮10%,新增贷款利率原则上按基准利率下浮10%。金融机构一律不得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鼓励金融机构予以展期或无还本续贷。驻县金融机构运用人民银行疫情防控专项再贷款资金,向中小企业发放低成本贷款的,在省州财政给予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75%贴息基础上,县财政再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25%给予贴息。融资担保公司为县属中小企业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在州级财政负担的基础上,县财政再给予25%担保费用补贴。鼓励有关方面对办理银行贷款产生的保险、担保、评估、鉴定、过户、产权登记等相关费用给予减免。开辟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绿色通道”,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简化流程、快速审批、尽快发放。对中小企业信贷支持成效显著的金融机构,给予银政合作资源倾斜。(牵头单位:县财政局,责任单位:县发改经信局、县商务外事局、县农业农村局)

    (七)鼓励金融机构对有发展前景,暂时遇到困难的中小企业续贷、转贷。在疫情防控期间经报备同意,为中小企业提供续贷支持而造成贷款损失的,在省州给予75%补助基础上,县财政再给予25%的补助,单笔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鼓励用好用活应急转贷资金,为中小企业提供转贷服务,产生的损失,在省州给予75%补助基础上,县财政再给予25%的补助,单笔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经金融机构认定,相关逾期贷款可以不作逾期记录报送,已经报送的予以调整。(牵头单位:县财政局,责任单位:县发改经信局、县商务外事局、县农业农村局)

    (八)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力度。建立健全预付款制度,鼓励采购单位向中标供应商预付一定比例的合同价款。鼓励名优产品企业参与招投标,围绕招标政策解读和投标业务指导,助力中小企业提升竞争力。(牵头单位:县财政局,责任单位:县级各部门)

    三、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九)对参与疫情防控的医疗卫生机构和物流企业车辆,免征2020年度车船税;已缴纳2020年度车船税的,在下一年度应缴车船税中抵减。对受疫情影响的“定期定额”户,可依法提请合理调整定额。因疫情导致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可申请免征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可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牵头单位:县税务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十)在积极对接和争取中央、省、州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的同时,县财政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优先投向防疫药品、医疗设备、物资器材、应急医疗救治设施、隔离设施等疫情防控急需的项目和企业。县级创新创业资金复工复产、扩产扩能的中小企业给予适当补贴。(牵头单位:县财政局,责任单位:县发改经信局、县商务外事局、县人社局)

    (十一)在疫情防控期间,企业捐赠用于防疫的支出,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对企业购买口罩、酒精等防控物资的合理支出,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等发生的资产损失,以及员工隔离、治疗、观察期间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政府及其部门,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企业发给员工个人用于防疫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牵头单位:县税务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十二)在疫情防控期间,对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餐饮、住宿、旅游、娱乐等)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住宿、餐饮、旅游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进行弥补,弥补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纳税人通过网上申请办理发票寄递业务免收邮寄费用;对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牵头单位:县税务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商务外事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残联)

    (十三)在疫情防控期间,对按照政策规定提出减免税申请的企业,简化流程、网上提交资料、缩短办理时限。(牵头单位:县税务局,责任单位:县政府办、县财政局)

    四、加大稳岗支持力度

    (十四)受疫情影响的参保企业按规定备案后,可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和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期限延长至疫情解除后的3个月内;对在缴费期内难以足额缴纳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的,可按规定申请缓缴,缓缴期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失业、工伤保险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牵头单位:县人社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医保局、县税务局)

    (十五)中小企业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的,纳入相关专项资金补贴企业职工培训范围,按实际培训费用给予全额补贴。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的标准,或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给予稳岗返还。(牵头单位:县人社局)

    (十六)在疫情防控期间,新吸纳甘洛户籍劳动力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模以上企业,给予相应奖励:吸纳5—10人就业,一次性奖励1万元;11—20人就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21—30人就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31人以上就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牵头单位:县人社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发改经信局、县商务外事局)

    五、支持企业疫情防控体系建设

    (十七)在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中小企业依据防疫物资储备水平和防疫能力,全部或部分复工复产。对复工复产并完成下达年度目标任务且未出现疫情的规上工业中小企业、限额以上服务业中小企业的防疫体系建设投入给予30%、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补助。建立重大重点项目责任县领导“1对1”联系服务工作机制,积极协调解决施工单位复工困难问题。对业主单位为本县行业主管部门、乡镇或本地注册企业的重大重点项目,按规定时间复工(3月10日前)、完成年度投资计划且未出现疫情的,给予疫情防控体系建设补贴,其中年度投资额在1000万至5000万元的建设项目,给予5000元补贴;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给予1万元补贴。(牵头单位:县发改经信局,责任单位:县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县商务外事局、县住建局、县财政局)

    国家、省、州出台相关政策措施,遵照执行,各相关部门要认真研究,积极争取国家、省州政策和资金支持。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除有明确时限规定的条款外,有效期至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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