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全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企业应对疫情共渡难关十七条措施的通知

  • 2020年02月28日 08时56分
  • 来源: 雅安市天全县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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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关于支持企业应对疫情共渡难关十七条措施》已经县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天全县人民政府

    2020年2月26日

    关于支持企业应对疫情共渡难关十七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根据《雅安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企业应对疫情共渡难关十二条措施的通知》(雅府发〔2020〕2号)精神,特制定以下十七条支持措施,支持企业有效应对疫情、共渡难关,切实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

    一、减负支持政策

    (一)加大防控物资补助投入。坚持“企业自筹为主、政府帮助为辅”的原则,在县工业发展资金中安排50万元购买口罩、测温仪、消毒液等疫情防控物资,用于支持企业做好疫情防控措施加快复工复产。在服务业发展资金中安排30万元,支持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生活必需品应急保供重点联系企业、商场超市等商贸流通企业降低成本,用于物流补贴及贷款贴息。(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经科局、县经商局、县文体旅局)

    (二)加大项目投资补助投入。支持防控疫情所需物资生产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提质增效增加产能,支持其他企业通过新增防控疫情所需物资生产线快速形成产能,对相关有效释放产能的项目提供投资补助,按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单户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经科局)

    (三)加大物流补助投入。对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场、超市、批发市场等“规上”“限上”和承担保供任务的重点骨干商贸流通企业,按疫情防控期间实际物流费用的30%给予补助(自己配送的不计入费用);对县确定的承担保供任务的骨干商贸流通企业,金融机构对到期续贷和新增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在现有基础上予以下浮。(责任单位:县政府办、县财政局、县经商局)

    (四)降低企业用电成本。对复工复产工业企业用电进行补助,激励企业加快复工复产并加大马力生产。由县经科局牵头组织企业按照已复工复产企业一季度对工业增长的贡献值、同比增长量、加大马力生产等情况确定申报留存电量价格补助额度,经县政府审定后直接补助到企业,用于企业生产发展。对县内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贸流通和防疫药品、医疗设备、物资器材等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的企业,由县经商局、县经科局报县政府审定后,按销售目录电价的30%给予资金补助。对因疫情防控需要扩大产能的企业,如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结算基本电费,超过合同约定最大需量105%部分,取消加倍收取基本电费,按实计取。为企业提供“政府性担保购电”,由县经管委指定国资公司或其他国资平台对用电企业提供担保,由银行发放贷款或开出承兑汇票用于购电。为企业提供“银行承兑汇票抵押购电和缴纳电费”服务,“抵押购电”不收取贴现利息,用于月末缴纳电费的支付贴现利息不高于同期银行贴现利息。(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经科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经管委、雅电集团天全供电公司)

    二、财税支持政策

    (五)落实“减免缓”等税收政策。严格执行受疫情影响适用的各项税收减免政策。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将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受疫情影响,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可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按各级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及应急指挥部安排,参与疫情防控的医疗卫生机构和物流企业车辆,免征2020年度车船税;已缴纳2020年度车船税的,在下一年度应缴车船税中抵减。因疫情导致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可申请免征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的,可依法提请合理调整定额。(责任单位:县税务局)

    (六)减免企业租金。对承租国有资产类标准化厂房复工复产的工业企业,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应急响应期间免收租金。对大型商务楼宇、商场、综合性市场运营主体在疫情期间对企业减免租金,县政府对减免租金的国有企业和业主给予适度财政补助。(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经科局、县经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经管委)

    三、稳岗支持政策

    (七)延迟缴纳社会保险费。受疫情影响的参保企业按规定备案后,可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和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期限延长至疫情解除后的3个月内,对在缴费期内难以足额缴纳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的可按规定申请缓缴,缓缴期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不影响个人权益。2020年不集中开展历史欠费清收,暂缓执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过渡办法。失业、工伤保险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人社局)

    (八)加大稳岗支持力度。鼓励受疫情影响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中小企业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的,纳入相关专项资金补助企业职工培训范围,按实际费用给予全额补助。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给予稳岗返还。(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人社局)

    (九)鼓励支持企业吸纳就业。对中小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以及因疫情无法返岗的农民工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助。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组织下岗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到企业就业,并协助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的,按不低于300元/人标准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医保局)

    四、金融支持政策

    (十)加大对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罚息,到期还款确实出现困难的,按政策予以展期或续贷。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发放贷款按政策范围内最低标准执行。企业存量贷款疫情防控期间到期办理续贷或展期,按川办发〔2020〕10号关于中小微企业存量贷款相关支持政策执行。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帮助企业尽快恢复生产经营。金融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为企业提供续贷支持而造成贷款损失的,由县财政按金融机构承担损失额的50%给予损失分担。(责任单位:县政府办、县财政局)

    (十一)鼓励金融机构提供保障性金融服务。积极运用应急转贷资金、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金、民营和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等政府主导的金融创新产品,为企业提供信贷资金支持。各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开辟快速审批绿色通道,为受疫情影响的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综合金融服务。(责任单位:县政府办、县财政局)

    五、培育扶持政策

    (十二)鼓励生产型企业主辅分离。对生产型企业“主辅分离”而新成立的销售或物流公司,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在土地用地保障、商业开发配套、财政资金支持等方面给予投资补助。(责任单位:县经科局、县经商局、县投资促进中心)

    (十三)支持“个转企”和“小升规”。对“个转企”企业,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划转,投资主体、经营场所、范围不变,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免征契税、免收交易手续费。支持民营企业“小升规”,对首次纳入规模以上法人工业企业,资质以上建筑业和房地产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补贴;限额以上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企业一次性给予3万元补贴。(责任单位:县经科局、县经商局、县市场监管局)

    六、服务保障政策

    (十四)加强对企业服务力度。建立“三方联动”服务企业工作机制,保障企业正常生产。建立“政企联动”机制,落实县级领导、主管部门、所在乡镇联系重点企业制度,指导企业完善疫情防控措施,积极帮助企业协调落实返厂人员隔离场所;加强疫情防控期间省市各项支持政策搜集和梳理,加大宣传和执行力度,送政策到企业,帮助企业协调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困难问题,积极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建立“警企联动”机制,对企业车辆情况、驾驶人情况做“全面体检”,排查风险隐患,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为企业复工复产保驾护航。建立“医企联动”机制,由县卫生健康局、县疾控中心抽出专班加大对企业防控工作的技术服务力度,指导企业科学有序依法规范开展防控工作。(责任单位:县经科局、县公安局、县卫健局、县经管委,各乡镇)

    (十五)加大对企业防控工作指导。制定全县统一的企业疫情防控工作指导意见,对重点企业落实“驻点工作组”,一对一指导帮助企业加快完善“一企一策”疫情防控工作体系。由县卫生健康局、县疾控中心抽出服务企业防控工作组,对工人50人以上的企业配置医务室,其中50至100人的企业,落实1名医务工作者;100人以上的企业落实2名医务工作者,负责指导企业开展消杀、体温监测等的技术指导和员工突发疾病应急处置工作。(责任单位:县卫健局、县疾控中心)

    (十六)加大企业员工保障力度。着力协调解决企业复工复产过程中可能面临的人员紧缺等问题,由企业主管单位负责收集企业用工需求送县人社局,由县人社局根据用人需求,指导各乡镇积极开展本地劳动力就业宣传,切实保障企业用工需求和本地农民工就业,促进本地人干本地事,就近务工不出县。加大企业职工现实困难的帮助力度,积极协调解决影响企业正常复工生产的职工吃饭、住宿等现实问题。加大对省外(除重点疫区外)返厂人员服务保障力度,经排查合格的10人以上省外返厂人员由企业主管部门组织车辆分批进行接回。(责任单位:县经科局、县经商局、县人社局)

    (十七)加大生产要素保障力度。加强上下游产业链各企业同步复工复产的统筹协调,切实保障生产型企业原料来源,保障在建工程项目水泥、砂石、钢筋、商混等材料来源。加强水电气油等要素保障力度,积极帮助企业协调解决复工复产中的要素保障问题。由交通部门开设“绿色通道”,保障物流运输车辆快速通行。(责任单位:县经科局、县经商局、县交通局、县人社局)

    国家、省级和市级出台相关政策措施,遵照执行。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撤销。

    责任编辑: 贺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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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全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企业应对疫情共渡难关十七条措施的通知

  • 2020年02月28日 08时56分
  • 来源: 雅安市天全县人民政府网站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关于支持企业应对疫情共渡难关十七条措施》已经县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天全县人民政府

    2020年2月26日

    关于支持企业应对疫情共渡难关十七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根据《雅安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企业应对疫情共渡难关十二条措施的通知》(雅府发〔2020〕2号)精神,特制定以下十七条支持措施,支持企业有效应对疫情、共渡难关,切实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

    一、减负支持政策

    (一)加大防控物资补助投入。坚持“企业自筹为主、政府帮助为辅”的原则,在县工业发展资金中安排50万元购买口罩、测温仪、消毒液等疫情防控物资,用于支持企业做好疫情防控措施加快复工复产。在服务业发展资金中安排30万元,支持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生活必需品应急保供重点联系企业、商场超市等商贸流通企业降低成本,用于物流补贴及贷款贴息。(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经科局、县经商局、县文体旅局)

    (二)加大项目投资补助投入。支持防控疫情所需物资生产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提质增效增加产能,支持其他企业通过新增防控疫情所需物资生产线快速形成产能,对相关有效释放产能的项目提供投资补助,按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单户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经科局)

    (三)加大物流补助投入。对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场、超市、批发市场等“规上”“限上”和承担保供任务的重点骨干商贸流通企业,按疫情防控期间实际物流费用的30%给予补助(自己配送的不计入费用);对县确定的承担保供任务的骨干商贸流通企业,金融机构对到期续贷和新增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在现有基础上予以下浮。(责任单位:县政府办、县财政局、县经商局)

    (四)降低企业用电成本。对复工复产工业企业用电进行补助,激励企业加快复工复产并加大马力生产。由县经科局牵头组织企业按照已复工复产企业一季度对工业增长的贡献值、同比增长量、加大马力生产等情况确定申报留存电量价格补助额度,经县政府审定后直接补助到企业,用于企业生产发展。对县内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贸流通和防疫药品、医疗设备、物资器材等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的企业,由县经商局、县经科局报县政府审定后,按销售目录电价的30%给予资金补助。对因疫情防控需要扩大产能的企业,如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结算基本电费,超过合同约定最大需量105%部分,取消加倍收取基本电费,按实计取。为企业提供“政府性担保购电”,由县经管委指定国资公司或其他国资平台对用电企业提供担保,由银行发放贷款或开出承兑汇票用于购电。为企业提供“银行承兑汇票抵押购电和缴纳电费”服务,“抵押购电”不收取贴现利息,用于月末缴纳电费的支付贴现利息不高于同期银行贴现利息。(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经科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经管委、雅电集团天全供电公司)

    二、财税支持政策

    (五)落实“减免缓”等税收政策。严格执行受疫情影响适用的各项税收减免政策。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将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受疫情影响,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可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按各级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及应急指挥部安排,参与疫情防控的医疗卫生机构和物流企业车辆,免征2020年度车船税;已缴纳2020年度车船税的,在下一年度应缴车船税中抵减。因疫情导致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可申请免征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的,可依法提请合理调整定额。(责任单位:县税务局)

    (六)减免企业租金。对承租国有资产类标准化厂房复工复产的工业企业,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应急响应期间免收租金。对大型商务楼宇、商场、综合性市场运营主体在疫情期间对企业减免租金,县政府对减免租金的国有企业和业主给予适度财政补助。(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经科局、县经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经管委)

    三、稳岗支持政策

    (七)延迟缴纳社会保险费。受疫情影响的参保企业按规定备案后,可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和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期限延长至疫情解除后的3个月内,对在缴费期内难以足额缴纳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的可按规定申请缓缴,缓缴期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不影响个人权益。2020年不集中开展历史欠费清收,暂缓执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过渡办法。失业、工伤保险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人社局)

    (八)加大稳岗支持力度。鼓励受疫情影响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中小企业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的,纳入相关专项资金补助企业职工培训范围,按实际费用给予全额补助。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给予稳岗返还。(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人社局)

    (九)鼓励支持企业吸纳就业。对中小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以及因疫情无法返岗的农民工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助。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组织下岗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到企业就业,并协助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的,按不低于300元/人标准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医保局)

    四、金融支持政策

    (十)加大对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罚息,到期还款确实出现困难的,按政策予以展期或续贷。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发放贷款按政策范围内最低标准执行。企业存量贷款疫情防控期间到期办理续贷或展期,按川办发〔2020〕10号关于中小微企业存量贷款相关支持政策执行。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帮助企业尽快恢复生产经营。金融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为企业提供续贷支持而造成贷款损失的,由县财政按金融机构承担损失额的50%给予损失分担。(责任单位:县政府办、县财政局)

    (十一)鼓励金融机构提供保障性金融服务。积极运用应急转贷资金、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金、民营和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等政府主导的金融创新产品,为企业提供信贷资金支持。各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开辟快速审批绿色通道,为受疫情影响的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综合金融服务。(责任单位:县政府办、县财政局)

    五、培育扶持政策

    (十二)鼓励生产型企业主辅分离。对生产型企业“主辅分离”而新成立的销售或物流公司,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在土地用地保障、商业开发配套、财政资金支持等方面给予投资补助。(责任单位:县经科局、县经商局、县投资促进中心)

    (十三)支持“个转企”和“小升规”。对“个转企”企业,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划转,投资主体、经营场所、范围不变,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免征契税、免收交易手续费。支持民营企业“小升规”,对首次纳入规模以上法人工业企业,资质以上建筑业和房地产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补贴;限额以上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企业一次性给予3万元补贴。(责任单位:县经科局、县经商局、县市场监管局)

    六、服务保障政策

    (十四)加强对企业服务力度。建立“三方联动”服务企业工作机制,保障企业正常生产。建立“政企联动”机制,落实县级领导、主管部门、所在乡镇联系重点企业制度,指导企业完善疫情防控措施,积极帮助企业协调落实返厂人员隔离场所;加强疫情防控期间省市各项支持政策搜集和梳理,加大宣传和执行力度,送政策到企业,帮助企业协调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困难问题,积极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建立“警企联动”机制,对企业车辆情况、驾驶人情况做“全面体检”,排查风险隐患,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为企业复工复产保驾护航。建立“医企联动”机制,由县卫生健康局、县疾控中心抽出专班加大对企业防控工作的技术服务力度,指导企业科学有序依法规范开展防控工作。(责任单位:县经科局、县公安局、县卫健局、县经管委,各乡镇)

    (十五)加大对企业防控工作指导。制定全县统一的企业疫情防控工作指导意见,对重点企业落实“驻点工作组”,一对一指导帮助企业加快完善“一企一策”疫情防控工作体系。由县卫生健康局、县疾控中心抽出服务企业防控工作组,对工人50人以上的企业配置医务室,其中50至100人的企业,落实1名医务工作者;100人以上的企业落实2名医务工作者,负责指导企业开展消杀、体温监测等的技术指导和员工突发疾病应急处置工作。(责任单位:县卫健局、县疾控中心)

    (十六)加大企业员工保障力度。着力协调解决企业复工复产过程中可能面临的人员紧缺等问题,由企业主管单位负责收集企业用工需求送县人社局,由县人社局根据用人需求,指导各乡镇积极开展本地劳动力就业宣传,切实保障企业用工需求和本地农民工就业,促进本地人干本地事,就近务工不出县。加大企业职工现实困难的帮助力度,积极协调解决影响企业正常复工生产的职工吃饭、住宿等现实问题。加大对省外(除重点疫区外)返厂人员服务保障力度,经排查合格的10人以上省外返厂人员由企业主管部门组织车辆分批进行接回。(责任单位:县经科局、县经商局、县人社局)

    (十七)加大生产要素保障力度。加强上下游产业链各企业同步复工复产的统筹协调,切实保障生产型企业原料来源,保障在建工程项目水泥、砂石、钢筋、商混等材料来源。加强水电气油等要素保障力度,积极帮助企业协调解决复工复产中的要素保障问题。由交通部门开设“绿色通道”,保障物流运输车辆快速通行。(责任单位:县经科局、县经商局、县交通局、县人社局)

    国家、省级和市级出台相关政策措施,遵照执行。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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