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企业应对疫情共渡难关具体措施的通知

  • 2020年02月24日 17时54分
  • 来源: 雅安市石棉县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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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乡(镇)人民政府、新棉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支持企业有效应对疫情、共渡难关,切实缓解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使省、市相关政策落地生效,结合石棉实际,特制定如下支持措施。

    一、减负支持措施

    (一)加大防控物资补助投入。

    整合县级工业发展资金、民营经济发展资金、文化旅游融合发展资金200万元,用于购买口罩、测温仪、消毒液等疫情防控物资,支持企业做好疫情防控措施加快复工复产。在服务业发展资金中安排资金50万元支持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生活必需品应急保供重点联系企业、商场超市等商贸流通企业降低成本,用于物流补贴及贷款贴息。(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经济信息和科技局、县经济合作和商务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县应急管理局等)

    申报审批程序:疫情防疫物资由指挥部物资保障组统一购买。企业根据复工复产情况,向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经济信息和科技局、县经济合作和商务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等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县应急管理局复审后报指挥部物资保障组,指挥部物资保障组根据全县疫情防控整体情况进行统一分配。

    (二)加大项目投资补助投入。

    支持疫情防控所需物资生产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提质增效增加产能,支持其他企业通过新增疫情防控所需物资生产线快速形成产能,支持引进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对相关有效释放产能的项目提供投资补助,根据项目实际投资额度,按“一企一策”“一事一议”原则给予补助,单户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经济信息和科技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经济合作和商务局)

    申报审批程序:符合条件的企业提出申请,并将有效释放产能的证明材料报送县经济信息和科技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初审,县财政局复审,报县政府审批同意后,县财政局按程序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至申报企业。

    (三)加大物流补助投入。

    对参与生活、防疫物资保供的商场、超市、医药等纳入监测的重点骨干商贸流通经营单位,县政府按“规上”“限上”经营单位给予3—5万元物流费用补助,“规下”“限下”经营单位给予0.5—1万元物流费用补助。(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经济合作和商务局)

    申报审批程序:符合补助条件的企业向县经济合作和商务局提出申请,县经济合作和商务局初审后将所需补助金额书面报送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审核通过后按程序将资金拨付相关企业。

    (四)减免企业租金。

    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免收1个月租金、2个月房租减半收取。在疫情期间新入住国有场地的口罩、体温枪等防疫物资生产企业,在疫情期间免收租金,并提供水、电等要素保障服务。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综合性市场运营主体在疫情期间对企业减免租金,县财政可对减免租金的国有企业和业主给予适度财政补助,并争取市财政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国资办、县经济信息和科技局、县经济合作和商务局等)

    申报审批程序:对涉及资金补助的,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将承租方盖章有效的证明材料按行业分别报送县经济信息和科技局、县经济合作和商务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审核,行业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报送县财政局审核,县财政局审核通过后按程序将补助直接拨付至申报企业;对涉及减免租金的,由相关企业提出申请,县经济信息和科技局、县经济合作和商务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报县国资办,县国资办按程序通知相关承租企业按照本方案要求对租金进行减免。

    (五)降低企业用电成本。

    1.全县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贸流通和防疫药品、医疗设备、物资器材等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的中小企业,财政按国网四川电网相应用电类别、电压等级平水期平段目录销售电度电价(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和基本电价的30%给予电费补贴。对未缴纳基本电费的用户,以及现行基本电价征收标准低于国网四川电网基本电价标准30%的用户,以其实际缴纳基本电费为补贴上限。其中:省级补助15%,市级补助4.5%,县级补助10.5%。(责任单位:县经济信息和科技局、县经济合作和商务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富源公司、龙江公司等)

    申报审批程序:执行企业名单由企业向县级行业主管部门申报,逐级审核上报商务厅、经济和信息化厅审核公布。补助资金由供电企业在当月结算电费时直接扣减,企业不再单独申报。

    2.积极争取市留存电量价格政策资金对复工复产工业企业用电进行补助,激励企业加快复工复产并加大马力生产。(责任单位:县经济信息和科技局、县发改和改革局、富源公司、龙江公司等)

    申报审批程序:一季度结束后,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按照已复工复产企业一季度对全市工业增长的贡献值、同比增长量、加大马力生产等情况确定补助额度,提出具体分配建议方案,上报市留电委审议后按程序补助到企业。企业不再单独申报。

    3.创新电费缴纳机制。对缴纳电费确有困难的重点加工企业,电力公司提供“银行承兑汇票抵押购电和缴纳电费”、“银行保函担保购电和缴纳电费”、“国有平台公司担保购电和缴纳电费”等服务,“抵押购电”不收取贴现利息,用于月末缴纳电费的支付贴现率不高于同期银行贴现利息。银行提供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当月电费缴纳,贷款利率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基础上下浮10%。(责任单位:县经济信息和科技局、富源公司、龙江公司、有关商业银行、相关国有平台公司)

    申报审批程序:由用电企业向县经济信息和科技局、电力公司申请,县经济信息和科技局、电力公司会同有关商业银行或国有平台公司审核确定后,电力公司、用电企业与银行或国有平台公司签订三方协议后实施。

    4.对疫情防控期间暂不能正常开工、复工的企业,放宽容(需)量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和减容(暂停)期限,申请变更用户不受“基本电费计收方式选定后3个月内保持不变”“暂停用电不得小于15天”等条件限制。对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缴纳基本电费的企业,实际最大用量不受合同最大需量限制,超过部分按实计取。(责任单位:县发改和改革局、县经济信息和科技局、富源公司、龙江公司等)

    申报审批程序:由用电企业直接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供电企业将执行企业名单报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经济信息和科技局备案。

    5.对政府公布的疫情防控定点收治医院,因疫情防控需要新建、扩建的医疗场所用电,免收高可靠性供电费。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类新建(扩建)企业和重点客户急需的用电需求,开辟办电绿色通道。(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富源公司、龙江公司等)

    申报审批程序:由用电企业向县发展和改革局申请,县经济信息和科技局会同电力公司审核后实施。

    二、财税支持措施

    (六)优化纳税服务,全面落实“减免缓”税收政策。

    加强有利于疫情防控的税费政策落实,以“特事特办”方式帮助企业解决涉税费问题。大力推广电子税务局、手机APP、微信公众号等“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渠道。全力推行邮政暂免邮费寄递发票服务。将2020年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2月28日,对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纳税人可在此基础上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可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受疫情影响的“定期定额”户,可依法提请合理调整定额。因疫情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且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免征疫情期间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参与疫情防控的医疗卫生机构和物流企业车辆,免征2020年度车船税;已缴纳2020年度车船税的,在下一年度应缴车船税中抵减。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单位发放个人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责任单位:县税务局、县财政局)

    申报审批程序: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减免优惠的,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在税务大厅或电子税务局进行自主申报,申报时填写相应减免栏次提交,即可享受税收减免。纳税人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纳税人对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稳岗支持措施

    (七)延长社会保险费申报缴费期。

    受疫情影响的参保企业按规定备案后,可将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期限延长至疫情解除后的3个月内。(责任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县医疗保障局)

    申报审批程序:按雅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有关政策具体经办流程的通知执行,企业向县社保中心提出申请备案。

    (八)缓缴社会保险费。

    对在缴费期内难以足额缴纳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的可按规定申请缓缴,缓缴期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责任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

    申报审批程序:按雅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有关政策具体经办流程的通知执行,企业向县社保中心提出申请,报市局人社部门审批。

    (九)加大稳岗支持力度。

    中小企业(以经科部门认定为准,下同)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的,企业向县就业创业促进中心提出线上培训申报计划,纳入就业创业专项资金补贴企业职工培训范围,按实际培训费用给予全额补贴。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给予稳岗返还。(责任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

    申报审批程序:按雅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11部门《关于印发<雅安市失业保险支持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实施办法>的通知》(雅人社办〔2019〕106号)执行,企业向县就业创业促进中心提出申请,报市局人社部门审批后按程序拨付资金。

    (十)鼓励支持企业吸纳就业。

    对中小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以及因疫情无法返岗的农民工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组织下岗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到企业就业,并协助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的,按不低于300元/人标准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责任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县医疗保障局)

    申报审批程序: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按规定向县就业创业促进中心提交补贴申请,凭《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农民工与原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法返岗情况说明等资料,经县就业创业促进中心初审,县人社部门审核通过后按程序拨付补贴。

    (十一)支持企业员工返棉。

    1.对省内相对集中的外地职工,政府免费提供专车接回服务。(责任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交通运输局、县经济信息和科技局等)

    申报审批程序:企业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指挥部,指挥部统一安排专车接回。

    2.鼓励企业包车接回相对集中的外地职工,包车发生的费用,政府与企业按2:1的比例分担。(责任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交通运输局、县经济信息和科技局等)

    申报审批程序:企业留存好包车费用相关支出明细,回棉后,相关企业统一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县指挥部同意后,由县财政局按程序支付县政府承担部分。

    四、金融支持措施

    (十二)加大对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罚息,到期还款确实出现困难的,按政策予以展期或续贷。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发放贷款按政策范围内最低标准执行。企业存量贷款疫情防控期间到期办理续贷或展期,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执行。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帮助企业尽快恢复生产经营。金融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为企业提供续贷支持而造成贷款损失的,县财政按金融机构承担损失额的50%给予损失分担。(责任单位:县金融工作局、人行石棉县支行、县财政局、县经济信息和科技局、县经济合作和商务局等)

    申报审批程序:由金融机构向财政部门申报,财政部门会同人民银行县支行审核出具意见后(由市县财政先行全额拨付资金),逐级报送至四川银保监局,四川银保监局审核汇总后报送财政厅。财政厅审核后拨付相关市财政局。

    (十三)加大对保供企业信贷支持力度。

    对省确定的承担保供任务的骨干商贸流通企业,金融机构对到期续贷和新增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根据省市行业主管部门对各金融机构相关规定要求执行,在省财政对新增流动资金贷款给予50%贴息支持、市财政给予30%的贴息支持的基础上,县财政给予10%的贴息支持;对市确定的承担保供任务的骨干商贸流通企业,金融机构对到期续贷和新增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根据省市行业主管部门对各金融机构相关规定要求执行,在市财政对新增流动资金贷款给予50%的贴息支持的基础上,县财政再给予30%的贴息支持;对主管部门确定的县承担保供任务的骨干商贸流通企业,金融机构对到期续贷和新增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根据省市行业主管部门对各金融机构相关规定要求执行,县财政对新增流动资金贷款给予50%的贴息支持。(责任单位:县金融工作局、人行石棉县支行、县财政局、县经济合作和商务局等)

    申报审批程序:县经济合作和商务局负责提供纳入承担保供任务的骨干商贸流通企业名单。由金融机构向人行石棉县支行进行申报,人行石棉县支行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并出具意见逐级报送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和财政厅;财政厅审核后拨付相关市财政局,市财政局直接拨付相关金融机构,金融机构相应冲减企业应付利息。涉及县级财政承担的贴息由县财政直接拨付到相关金融机构。

    (十四)鼓励金融机构提供保障性金融服务。

    积极运用应急转贷资金、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金、民管和小微企业货款风险补偿基金等政府主导的金融创新产品,为企业提供信贷支持。企业在使用应急转贷资金过程中产生的损失,由县财政按损失额的35%(市上要求:由市、县财政按30%、70%比例对企业应承担损失额的50%给予补助)给予补助。因疫情原因导致金融机构无法办理抵押登记的,根据疫情情况适当延长应急转贷资金使用时间,不算作逾期。各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开辟快速审批绿色通道,为受疫情影响的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综合金融服务。(人行石棉县支行、县金融工作局、县财政局)

    申报审批程序:县财政部门会同县经济信息和科技局逐级向经济和信息化厅申报,经济和信息化厅审核后报送财政厅,财政厅将资金拨付市、县财政局。

    国家和省级、市级出台的相关政策措施,相关县级部门要积极争取支持。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有效期至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撤销。

    石棉县人民政府

    2020年2月20日

    责任编辑: 贺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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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企业应对疫情共渡难关具体措施的通知

  • 2020年02月24日 17时54分
  • 来源: 雅安市石棉县人民政府网站
  • 各乡(镇)人民政府、新棉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支持企业有效应对疫情、共渡难关,切实缓解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使省、市相关政策落地生效,结合石棉实际,特制定如下支持措施。

    一、减负支持措施

    (一)加大防控物资补助投入。

    整合县级工业发展资金、民营经济发展资金、文化旅游融合发展资金200万元,用于购买口罩、测温仪、消毒液等疫情防控物资,支持企业做好疫情防控措施加快复工复产。在服务业发展资金中安排资金50万元支持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生活必需品应急保供重点联系企业、商场超市等商贸流通企业降低成本,用于物流补贴及贷款贴息。(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经济信息和科技局、县经济合作和商务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县应急管理局等)

    申报审批程序:疫情防疫物资由指挥部物资保障组统一购买。企业根据复工复产情况,向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经济信息和科技局、县经济合作和商务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等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县应急管理局复审后报指挥部物资保障组,指挥部物资保障组根据全县疫情防控整体情况进行统一分配。

    (二)加大项目投资补助投入。

    支持疫情防控所需物资生产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提质增效增加产能,支持其他企业通过新增疫情防控所需物资生产线快速形成产能,支持引进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对相关有效释放产能的项目提供投资补助,根据项目实际投资额度,按“一企一策”“一事一议”原则给予补助,单户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经济信息和科技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经济合作和商务局)

    申报审批程序:符合条件的企业提出申请,并将有效释放产能的证明材料报送县经济信息和科技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初审,县财政局复审,报县政府审批同意后,县财政局按程序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至申报企业。

    (三)加大物流补助投入。

    对参与生活、防疫物资保供的商场、超市、医药等纳入监测的重点骨干商贸流通经营单位,县政府按“规上”“限上”经营单位给予3—5万元物流费用补助,“规下”“限下”经营单位给予0.5—1万元物流费用补助。(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经济合作和商务局)

    申报审批程序:符合补助条件的企业向县经济合作和商务局提出申请,县经济合作和商务局初审后将所需补助金额书面报送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审核通过后按程序将资金拨付相关企业。

    (四)减免企业租金。

    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免收1个月租金、2个月房租减半收取。在疫情期间新入住国有场地的口罩、体温枪等防疫物资生产企业,在疫情期间免收租金,并提供水、电等要素保障服务。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综合性市场运营主体在疫情期间对企业减免租金,县财政可对减免租金的国有企业和业主给予适度财政补助,并争取市财政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国资办、县经济信息和科技局、县经济合作和商务局等)

    申报审批程序:对涉及资金补助的,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将承租方盖章有效的证明材料按行业分别报送县经济信息和科技局、县经济合作和商务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审核,行业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报送县财政局审核,县财政局审核通过后按程序将补助直接拨付至申报企业;对涉及减免租金的,由相关企业提出申请,县经济信息和科技局、县经济合作和商务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报县国资办,县国资办按程序通知相关承租企业按照本方案要求对租金进行减免。

    (五)降低企业用电成本。

    1.全县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贸流通和防疫药品、医疗设备、物资器材等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的中小企业,财政按国网四川电网相应用电类别、电压等级平水期平段目录销售电度电价(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和基本电价的30%给予电费补贴。对未缴纳基本电费的用户,以及现行基本电价征收标准低于国网四川电网基本电价标准30%的用户,以其实际缴纳基本电费为补贴上限。其中:省级补助15%,市级补助4.5%,县级补助10.5%。(责任单位:县经济信息和科技局、县经济合作和商务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富源公司、龙江公司等)

    申报审批程序:执行企业名单由企业向县级行业主管部门申报,逐级审核上报商务厅、经济和信息化厅审核公布。补助资金由供电企业在当月结算电费时直接扣减,企业不再单独申报。

    2.积极争取市留存电量价格政策资金对复工复产工业企业用电进行补助,激励企业加快复工复产并加大马力生产。(责任单位:县经济信息和科技局、县发改和改革局、富源公司、龙江公司等)

    申报审批程序:一季度结束后,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按照已复工复产企业一季度对全市工业增长的贡献值、同比增长量、加大马力生产等情况确定补助额度,提出具体分配建议方案,上报市留电委审议后按程序补助到企业。企业不再单独申报。

    3.创新电费缴纳机制。对缴纳电费确有困难的重点加工企业,电力公司提供“银行承兑汇票抵押购电和缴纳电费”、“银行保函担保购电和缴纳电费”、“国有平台公司担保购电和缴纳电费”等服务,“抵押购电”不收取贴现利息,用于月末缴纳电费的支付贴现率不高于同期银行贴现利息。银行提供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当月电费缴纳,贷款利率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基础上下浮10%。(责任单位:县经济信息和科技局、富源公司、龙江公司、有关商业银行、相关国有平台公司)

    申报审批程序:由用电企业向县经济信息和科技局、电力公司申请,县经济信息和科技局、电力公司会同有关商业银行或国有平台公司审核确定后,电力公司、用电企业与银行或国有平台公司签订三方协议后实施。

    4.对疫情防控期间暂不能正常开工、复工的企业,放宽容(需)量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和减容(暂停)期限,申请变更用户不受“基本电费计收方式选定后3个月内保持不变”“暂停用电不得小于15天”等条件限制。对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缴纳基本电费的企业,实际最大用量不受合同最大需量限制,超过部分按实计取。(责任单位:县发改和改革局、县经济信息和科技局、富源公司、龙江公司等)

    申报审批程序:由用电企业直接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供电企业将执行企业名单报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经济信息和科技局备案。

    5.对政府公布的疫情防控定点收治医院,因疫情防控需要新建、扩建的医疗场所用电,免收高可靠性供电费。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类新建(扩建)企业和重点客户急需的用电需求,开辟办电绿色通道。(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富源公司、龙江公司等)

    申报审批程序:由用电企业向县发展和改革局申请,县经济信息和科技局会同电力公司审核后实施。

    二、财税支持措施

    (六)优化纳税服务,全面落实“减免缓”税收政策。

    加强有利于疫情防控的税费政策落实,以“特事特办”方式帮助企业解决涉税费问题。大力推广电子税务局、手机APP、微信公众号等“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渠道。全力推行邮政暂免邮费寄递发票服务。将2020年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2月28日,对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纳税人可在此基础上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可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受疫情影响的“定期定额”户,可依法提请合理调整定额。因疫情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且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免征疫情期间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参与疫情防控的医疗卫生机构和物流企业车辆,免征2020年度车船税;已缴纳2020年度车船税的,在下一年度应缴车船税中抵减。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单位发放个人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责任单位:县税务局、县财政局)

    申报审批程序: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减免优惠的,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在税务大厅或电子税务局进行自主申报,申报时填写相应减免栏次提交,即可享受税收减免。纳税人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纳税人对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稳岗支持措施

    (七)延长社会保险费申报缴费期。

    受疫情影响的参保企业按规定备案后,可将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期限延长至疫情解除后的3个月内。(责任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县医疗保障局)

    申报审批程序:按雅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有关政策具体经办流程的通知执行,企业向县社保中心提出申请备案。

    (八)缓缴社会保险费。

    对在缴费期内难以足额缴纳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的可按规定申请缓缴,缓缴期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责任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

    申报审批程序:按雅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有关政策具体经办流程的通知执行,企业向县社保中心提出申请,报市局人社部门审批。

    (九)加大稳岗支持力度。

    中小企业(以经科部门认定为准,下同)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的,企业向县就业创业促进中心提出线上培训申报计划,纳入就业创业专项资金补贴企业职工培训范围,按实际培训费用给予全额补贴。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给予稳岗返还。(责任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

    申报审批程序:按雅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11部门《关于印发<雅安市失业保险支持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实施办法>的通知》(雅人社办〔2019〕106号)执行,企业向县就业创业促进中心提出申请,报市局人社部门审批后按程序拨付资金。

    (十)鼓励支持企业吸纳就业。

    对中小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以及因疫情无法返岗的农民工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组织下岗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到企业就业,并协助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的,按不低于300元/人标准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责任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县医疗保障局)

    申报审批程序: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按规定向县就业创业促进中心提交补贴申请,凭《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农民工与原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法返岗情况说明等资料,经县就业创业促进中心初审,县人社部门审核通过后按程序拨付补贴。

    (十一)支持企业员工返棉。

    1.对省内相对集中的外地职工,政府免费提供专车接回服务。(责任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交通运输局、县经济信息和科技局等)

    申报审批程序:企业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指挥部,指挥部统一安排专车接回。

    2.鼓励企业包车接回相对集中的外地职工,包车发生的费用,政府与企业按2:1的比例分担。(责任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交通运输局、县经济信息和科技局等)

    申报审批程序:企业留存好包车费用相关支出明细,回棉后,相关企业统一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县指挥部同意后,由县财政局按程序支付县政府承担部分。

    四、金融支持措施

    (十二)加大对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罚息,到期还款确实出现困难的,按政策予以展期或续贷。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发放贷款按政策范围内最低标准执行。企业存量贷款疫情防控期间到期办理续贷或展期,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执行。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帮助企业尽快恢复生产经营。金融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为企业提供续贷支持而造成贷款损失的,县财政按金融机构承担损失额的50%给予损失分担。(责任单位:县金融工作局、人行石棉县支行、县财政局、县经济信息和科技局、县经济合作和商务局等)

    申报审批程序:由金融机构向财政部门申报,财政部门会同人民银行县支行审核出具意见后(由市县财政先行全额拨付资金),逐级报送至四川银保监局,四川银保监局审核汇总后报送财政厅。财政厅审核后拨付相关市财政局。

    (十三)加大对保供企业信贷支持力度。

    对省确定的承担保供任务的骨干商贸流通企业,金融机构对到期续贷和新增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根据省市行业主管部门对各金融机构相关规定要求执行,在省财政对新增流动资金贷款给予50%贴息支持、市财政给予30%的贴息支持的基础上,县财政给予10%的贴息支持;对市确定的承担保供任务的骨干商贸流通企业,金融机构对到期续贷和新增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根据省市行业主管部门对各金融机构相关规定要求执行,在市财政对新增流动资金贷款给予50%的贴息支持的基础上,县财政再给予30%的贴息支持;对主管部门确定的县承担保供任务的骨干商贸流通企业,金融机构对到期续贷和新增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根据省市行业主管部门对各金融机构相关规定要求执行,县财政对新增流动资金贷款给予50%的贴息支持。(责任单位:县金融工作局、人行石棉县支行、县财政局、县经济合作和商务局等)

    申报审批程序:县经济合作和商务局负责提供纳入承担保供任务的骨干商贸流通企业名单。由金融机构向人行石棉县支行进行申报,人行石棉县支行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并出具意见逐级报送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和财政厅;财政厅审核后拨付相关市财政局,市财政局直接拨付相关金融机构,金融机构相应冲减企业应付利息。涉及县级财政承担的贴息由县财政直接拨付到相关金融机构。

    (十四)鼓励金融机构提供保障性金融服务。

    积极运用应急转贷资金、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金、民管和小微企业货款风险补偿基金等政府主导的金融创新产品,为企业提供信贷支持。企业在使用应急转贷资金过程中产生的损失,由县财政按损失额的35%(市上要求:由市、县财政按30%、70%比例对企业应承担损失额的50%给予补助)给予补助。因疫情原因导致金融机构无法办理抵押登记的,根据疫情情况适当延长应急转贷资金使用时间,不算作逾期。各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开辟快速审批绿色通道,为受疫情影响的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综合金融服务。(人行石棉县支行、县金融工作局、县财政局)

    申报审批程序:县财政部门会同县经济信息和科技局逐级向经济和信息化厅申报,经济和信息化厅审核后报送财政厅,财政厅将资金拨付市、县财政局。

    国家和省级、市级出台的相关政策措施,相关县级部门要积极争取支持。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有效期至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撤销。

    石棉县人民政府

    2020年2月20日

    责任编辑: 贺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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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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