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通川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的通知

  • 2020年03月12日 10时10分
  • 来源: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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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莲花湖管委会,区级有关部门: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通川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12日

    通川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

    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市防疫防控决策部署和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在做好防控工作的同时统筹抓好经济平稳运行,切实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现结合通川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强化企业减负

    (一)在疫情防控期间,对区政府确定的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场、超市、连锁便利店、批发市场等商贸流通企业,区财政按企业实际发生物流费用的50%给予补贴,最多不超过30万元/企业。对参与保供、疏通农产品等供需的重点批发市场,减半收取经营户入场交易费,减半部分由区财政补贴,每个市场最多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财政局)

    (二)承担区政府确定的生活物资无偿对外援助跨省、市、区(县)调出任务的企业,所产生的物流费用经审核后由区财政全额承担。承担区政府确定的区外调入生活物资任务企业,所产生的物流费用经审核后由区财政全额承担。承担区政府下达的区内生活物资调运任务的企业,所产生的物流费用经审核后由区财政全额承担。(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商务局)

    (三)对区政府确定的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贸流通和防疫药品、医疗设备、物资器材等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的中小企业,区财政按疫情期间企业生产经营用水、用电、用气、用热实际费用的30%予以补贴,每户企业的补贴合计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商务局、区财政局、区水务局)

    (四)对承租实施主体自有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中小企业,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川办发〔2020〕10号)规定期限内视情况免收第1个月房租,减收第2、第3个月房租(按50%收取)。(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经信局、区商务局、区国资中心)

    (五)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资金周转困难的重要农产品生产企业、保障居民“菜篮子”等重要农产品生产供应体,支持金融机构开展授信活动,帮助解决流动资金,对金融机构新增流动资金贷款区财政最高按企业实际支付给银行贷款利息的50%给予贴息。加大农业生产物资储备,鼓励开展代耕、代种等服务,促进春耕生产。(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区经信局、区财政局、区金融办)

    二、强化生产保障

    (六)鼓励消费模式向“互联网+”转型。支持企业创新经营模式,支持实体企业经营方式从线下向线上转型,对规(限)上企业入驻各大线上电商平台产生的服务费用,由同级财政给予30%补贴,最多不超过10万元/企业。积极推行OTO服务模式,支持商贸企业和配送企业开辟网上下单、线下零接触(零售)业务,支持因地制宜安装寄递柜集中收纳点。(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经信局、区物流办、区财政局)

    (七)充分发挥产业发展资金的带动、滚动、撬动作用,将区级产业发展资金在二季度前拨付到企业,支持中小企业快速复工复产、扩产扩能。(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经信局、区商务局、区农业农村局)

    (八)支持企业加大防疫物资生产,对扩大、扩产、新上生产防疫物资的项目,开辟一站式、全链条并行、24小时内办结的审批绿色通道,优先配置用水用电等资源。(责任单位:区经信局、区自然资源局、区经开区管委会)

    (九)支持企业防疫体系建设,协助企业达到复工防疫标准,确保有序、有效、安全复工复产、恢复营业。疫情期间,对有序安全生产和安全复工的规上工业企业,区财政按企业防疫投入的30%、最高不超过10万元/企业给予补助。对评估恢复营业的服务业规(限)上企业,区财政按企业防疫投入的30%、最高不超过2万元/企业给予补助。根据企业复工需求和重点特殊群体出行需求,适时开行定制公交。(责任单位:区经信局、区商务局、区财政局、区交运局)

    (十)将防疫和生产生活必需品等应急物资纳入应急运输保障范围,落实绿色通道政策,对执行应急物资运输任务的车辆保障其便利通行。(责任单位:区交运局、区公安局、区应急管理局、区经信局、区商务局)

    三、强化金融支持

    (十一)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发放贷款按政策范围内最低标准执行。中小微企业存量贷款疫情防控期间到期办理续贷或展期,利率按原合同利率下浮10%,新增贷款利率原则上按现行利率下浮10%。融资担保公司为中小企业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区政府按照50%的比例给予担保费用补贴。对区域规(限)上企业新增流动资金贷款利息,按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础利率(LPR)的50%给予补贴,最高200万元/企业。开辟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绿色通道”,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简化流程、快速审批、尽快发放。(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金融办、区经信局、区商务局)

    (十二)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中小企业,不抽贷、断贷、压贷、罚息,通过变更还款安排及付息周期、延长还款期限、减免逾期利息、无还本续贷等方式,做到应续尽续、快续,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开辟金融服务“绿色通道”,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对涉及疫情防控的信贷业务优先审批,切实提高业务办理效率,提供优质高效的疫情防控信贷服务。通过调整内部资金转移定价等措施,确保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下降0.5个百分点。鼓励金融机构对办理银行贷款产生的保险、担保、评估、鉴定、过户、产权登记等相关费用给予减免。(责任单位:区金融办、区经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财政局)

    (十三)疫情防控期间,经区政府审核同意后,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续贷支持而造成贷款损失的,区财政按损失额的50%给予补助。切实用好用活应急转贷资金,积极为中小企业提供转贷服务。(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经信局、区金融办)

    四、强化财税支持

    (十四)按区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及应急指挥部安排,参与疫情防控的医疗卫生机构和物流企业车辆,免征2020年度车船税;已缴纳2020年度车船税的,在下一年度应缴车船税中抵减。对“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的,可及时办理停歇业或依法提请合理调整定额。因疫情导致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可申请免征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疫情防控提供物资供应、公共交通服务、生活服务(快递业务)的免征增值税。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依法及时核准其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积极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压力。(责任单位:区税务局、区财政局)

    五、强化稳岗就业

    (十五)受疫情影响的参保企业按规定备案后,可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和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期限延长至疫情解除后的3个月内,对在缴费期内难以足额缴纳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的可按规定申请缓缴,缓缴期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2020年2月至6月,免征各类中小微企业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2020年2月至4月,减半征收各类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2020年不集中开展社会保险历史欠费清收,暂缓执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过渡办法。全市失业、工伤保险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区医保局)

    (十六)鼓励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组织职工开展线上职业技能培训,由区财政统筹专项资金给予培训补贴。(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财政局)

    (十七)对中小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以及因疫情无法返岗的农民工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从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中给予1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组织下岗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到企业就业,并协助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的,从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中按不低于300元/人标准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财政局)

    (十八)对农民工返乡创业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农民工创业发放担保贷款,因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申请展期不超过1年,区财政继续给予贴息支持。(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区农民工服务中心)

    (十九)疫情期间,加强市场物价监测,密切关注市场物价波动,严惩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扰乱市场秩序的以及生产、销售伪劣药品、口罩、手套、消毒药水、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防治防护产品和物质的行为将作为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失信行为在“信用中国(四川达州)”网站上进行曝光。强化资源配置,及时调配市场紧缺资源,加强生活物资质量监督,让市民放心消费。(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商务局、发改局)

    (二十)充分发挥12348法律服务热线作用,及时回应我区中小企业诉求。建立中小企业“服务包”制度,开辟中小企业法律援助绿色通道,提供法律服务。(责任单位:区司法局)

    以上支持政策涉及的具体范围和程序,由相关责任单位依法依规从快从优确定并公开发布。

    本政策措施适用对象为在我区注册、纳税并纳入我区统计的独立法人企业。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已明确执行期限的按期限执行,未明确执行期限的有效期至2020年底。若上级出台力度更大、范围更广的政策措施,遵照上级规定执行。若区委、区政府已出台政策中与本政策措施不一致的,按最优惠的条款执行。

    责任编辑: 贺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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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通川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的通知

  • 2020年03月12日 10时10分
  • 来源: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政府网站
  •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莲花湖管委会,区级有关部门: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通川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12日

    通川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

    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市防疫防控决策部署和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在做好防控工作的同时统筹抓好经济平稳运行,切实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现结合通川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强化企业减负

    (一)在疫情防控期间,对区政府确定的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场、超市、连锁便利店、批发市场等商贸流通企业,区财政按企业实际发生物流费用的50%给予补贴,最多不超过30万元/企业。对参与保供、疏通农产品等供需的重点批发市场,减半收取经营户入场交易费,减半部分由区财政补贴,每个市场最多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财政局)

    (二)承担区政府确定的生活物资无偿对外援助跨省、市、区(县)调出任务的企业,所产生的物流费用经审核后由区财政全额承担。承担区政府确定的区外调入生活物资任务企业,所产生的物流费用经审核后由区财政全额承担。承担区政府下达的区内生活物资调运任务的企业,所产生的物流费用经审核后由区财政全额承担。(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商务局)

    (三)对区政府确定的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贸流通和防疫药品、医疗设备、物资器材等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的中小企业,区财政按疫情期间企业生产经营用水、用电、用气、用热实际费用的30%予以补贴,每户企业的补贴合计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商务局、区财政局、区水务局)

    (四)对承租实施主体自有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中小企业,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川办发〔2020〕10号)规定期限内视情况免收第1个月房租,减收第2、第3个月房租(按50%收取)。(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经信局、区商务局、区国资中心)

    (五)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资金周转困难的重要农产品生产企业、保障居民“菜篮子”等重要农产品生产供应体,支持金融机构开展授信活动,帮助解决流动资金,对金融机构新增流动资金贷款区财政最高按企业实际支付给银行贷款利息的50%给予贴息。加大农业生产物资储备,鼓励开展代耕、代种等服务,促进春耕生产。(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区经信局、区财政局、区金融办)

    二、强化生产保障

    (六)鼓励消费模式向“互联网+”转型。支持企业创新经营模式,支持实体企业经营方式从线下向线上转型,对规(限)上企业入驻各大线上电商平台产生的服务费用,由同级财政给予30%补贴,最多不超过10万元/企业。积极推行OTO服务模式,支持商贸企业和配送企业开辟网上下单、线下零接触(零售)业务,支持因地制宜安装寄递柜集中收纳点。(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经信局、区物流办、区财政局)

    (七)充分发挥产业发展资金的带动、滚动、撬动作用,将区级产业发展资金在二季度前拨付到企业,支持中小企业快速复工复产、扩产扩能。(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经信局、区商务局、区农业农村局)

    (八)支持企业加大防疫物资生产,对扩大、扩产、新上生产防疫物资的项目,开辟一站式、全链条并行、24小时内办结的审批绿色通道,优先配置用水用电等资源。(责任单位:区经信局、区自然资源局、区经开区管委会)

    (九)支持企业防疫体系建设,协助企业达到复工防疫标准,确保有序、有效、安全复工复产、恢复营业。疫情期间,对有序安全生产和安全复工的规上工业企业,区财政按企业防疫投入的30%、最高不超过10万元/企业给予补助。对评估恢复营业的服务业规(限)上企业,区财政按企业防疫投入的30%、最高不超过2万元/企业给予补助。根据企业复工需求和重点特殊群体出行需求,适时开行定制公交。(责任单位:区经信局、区商务局、区财政局、区交运局)

    (十)将防疫和生产生活必需品等应急物资纳入应急运输保障范围,落实绿色通道政策,对执行应急物资运输任务的车辆保障其便利通行。(责任单位:区交运局、区公安局、区应急管理局、区经信局、区商务局)

    三、强化金融支持

    (十一)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发放贷款按政策范围内最低标准执行。中小微企业存量贷款疫情防控期间到期办理续贷或展期,利率按原合同利率下浮10%,新增贷款利率原则上按现行利率下浮10%。融资担保公司为中小企业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区政府按照50%的比例给予担保费用补贴。对区域规(限)上企业新增流动资金贷款利息,按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础利率(LPR)的50%给予补贴,最高200万元/企业。开辟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绿色通道”,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简化流程、快速审批、尽快发放。(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金融办、区经信局、区商务局)

    (十二)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中小企业,不抽贷、断贷、压贷、罚息,通过变更还款安排及付息周期、延长还款期限、减免逾期利息、无还本续贷等方式,做到应续尽续、快续,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开辟金融服务“绿色通道”,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对涉及疫情防控的信贷业务优先审批,切实提高业务办理效率,提供优质高效的疫情防控信贷服务。通过调整内部资金转移定价等措施,确保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下降0.5个百分点。鼓励金融机构对办理银行贷款产生的保险、担保、评估、鉴定、过户、产权登记等相关费用给予减免。(责任单位:区金融办、区经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财政局)

    (十三)疫情防控期间,经区政府审核同意后,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续贷支持而造成贷款损失的,区财政按损失额的50%给予补助。切实用好用活应急转贷资金,积极为中小企业提供转贷服务。(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经信局、区金融办)

    四、强化财税支持

    (十四)按区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及应急指挥部安排,参与疫情防控的医疗卫生机构和物流企业车辆,免征2020年度车船税;已缴纳2020年度车船税的,在下一年度应缴车船税中抵减。对“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的,可及时办理停歇业或依法提请合理调整定额。因疫情导致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可申请免征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疫情防控提供物资供应、公共交通服务、生活服务(快递业务)的免征增值税。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依法及时核准其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积极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压力。(责任单位:区税务局、区财政局)

    五、强化稳岗就业

    (十五)受疫情影响的参保企业按规定备案后,可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和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期限延长至疫情解除后的3个月内,对在缴费期内难以足额缴纳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的可按规定申请缓缴,缓缴期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2020年2月至6月,免征各类中小微企业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2020年2月至4月,减半征收各类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2020年不集中开展社会保险历史欠费清收,暂缓执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过渡办法。全市失业、工伤保险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区医保局)

    (十六)鼓励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组织职工开展线上职业技能培训,由区财政统筹专项资金给予培训补贴。(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财政局)

    (十七)对中小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以及因疫情无法返岗的农民工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从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中给予1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组织下岗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到企业就业,并协助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的,从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中按不低于300元/人标准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财政局)

    (十八)对农民工返乡创业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农民工创业发放担保贷款,因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申请展期不超过1年,区财政继续给予贴息支持。(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区农民工服务中心)

    (十九)疫情期间,加强市场物价监测,密切关注市场物价波动,严惩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扰乱市场秩序的以及生产、销售伪劣药品、口罩、手套、消毒药水、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防治防护产品和物质的行为将作为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失信行为在“信用中国(四川达州)”网站上进行曝光。强化资源配置,及时调配市场紧缺资源,加强生活物资质量监督,让市民放心消费。(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商务局、发改局)

    (二十)充分发挥12348法律服务热线作用,及时回应我区中小企业诉求。建立中小企业“服务包”制度,开辟中小企业法律援助绿色通道,提供法律服务。(责任单位:区司法局)

    以上支持政策涉及的具体范围和程序,由相关责任单位依法依规从快从优确定并公开发布。

    本政策措施适用对象为在我区注册、纳税并纳入我区统计的独立法人企业。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已明确执行期限的按期限执行,未明确执行期限的有效期至2020年底。若上级出台力度更大、范围更广的政策措施,遵照上级规定执行。若区委、区政府已出台政策中与本政策措施不一致的,按最优惠的条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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