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力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克时艰20条政策措施的通知

  • 2020年02月21日 17时02分
  • 来源: 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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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区(县)人民政府、临港经开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

    现将《全力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克时艰20条政策措施》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宜宾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12日

    全力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克时艰20条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一手抓防疫,一手抓发展,尽最大努力减少疫情对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和企业生产经营的冲击,支持中小企业共克时艰、共渡难关,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加大疫情防控力度

    (一)抓实抓细疫情防控工作。各级各部门要在市委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直接领导下,按照市新冠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安排,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内防扩散、外防输入,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各区(县)各单位各企业要切实履行法定防疫责任,健全城乡社区疫情防控网格化管理体系,建立复工备案制度,分类确定复工标准,建立复工驻点指导督查制度,协调解决防疫、用工、资金、用能、安全服务等困难。(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工业军民融合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临港经开区管委会。排在第一位的责任单位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保障疫情期间物资供应。对疫情防控必需、保障生产生活必需等企业开通绿色通道。市商务局牵头做好物资保供和物流配送工作,对市上确定的疫情防护必需品、生活物资保供和重点物流企业,按物流配送(含快递)费用、员工防护费用分别给予50%、合计不超过100万元的补贴;对参与农产品等供需保障的重点批发企业,减半征收经营户的门面(摊位)租金,减收部分由政府补贴,每个批发企业补贴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对按要求增产转产防疫用品的技改设备投资,按省、市支持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的有关政策措施给予补助。对外贸企业进口紧缺疫情防护物资给予进口补贴,每户企业补贴费用不超过20万元。保供重点企业和重点批发企业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军民融合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认定。(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军民融合局、市政务服务非公经济局、市金融工作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

    二、支持企业有序复工复产

    (三)指导帮助企业落实复工复产条件。各区(县)要细化复工复产保障方案,“一企一策”帮助企业协调解决职工返岗特别是专业技术人员返岗,以及口罩、防护服、消毒用品、测温仪等防控物资购置问题,确保满足复工复产条件。分类制发企业复工防疫导则。指导企业做好职工健康管理。鼓励工业园区由管委会统一设立集中隔离点。对安全复工复产企业进行的防疫体系建设投入,给予一次性总投入30%、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市工业军民融合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一、二、三产业企业的指导,对重点企业派驻专技特派员和用工服务专员,指导企业有序高效复工复产。(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工业军民融合局、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临港经开区管委会)

    (四)统筹支持企业用工。各有关部门要主动摸排企业用工需求信息,推进线上供求匹配对接和远程招聘。支持企业就地就近吸纳人员就业,按照“镇对园区、村对企业”的方式,采取“点对点、一站式”直达运输服务,对从区(县)集中组织输送劳动者到市内用工企业的交通运输费给予100%财政补贴。市属中高职院校学生优先安排在临港经开区等园区企业实习。对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因疫情无法返岗的农民工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医疗防疫物资生产企业扩产能,新增员工稳定就业并缴纳社保半年以上的,按2000元/人标准给予补助。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组织下岗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到本地企业就业,并协助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的,按不低于300元/人标准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工业军民融合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教育体育局,各区(县)政府、临港经开区管委会)

    (五)减免中小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受疫情影响较大不能正常经营的中小企业,2020年2月租金全免,3、4月租金减半。鼓励其它物业持有人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减免或缓收租金。免租金两个月以上的企业,按免租金月份数给予房产税困难减免。(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市工业军民融合局,各区(县)政府、临港经开区管委会)

    (六)降低企业用水用能等负担。鼓励水、电、气、电讯等经营企业对困难企业缓收相关费用,批发业、零售业、餐饮业、住宿业、种养殖业及其加工业单位2020年2、3月份用气用水价格,按现行政策的90%结算。对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贸流通和防疫药品、医疗设备、物资器材等疫情防控相关物资生产的中小企业,由企业注册所在地政府按销售目录电价的30%给予电费补贴,市财政按区(县)政府实际补贴额的40%给予补助。对暂时陷入困难但有望扭亏止滑的工业企业,政策执行期用能(用电、用气)费用合计200万元以上的给予1.5%、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贴。鼓励临港经开区、工业园区的重点聚集产业企业通过电力市场化交易方式降低用电成本。(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军民融合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临港经开区管委会)

    (七)支持企业提能扩产。对企业在政策执行期扩大再生产新增固定资产投资且年内竣工投产的项目进行支持,按政策执行期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最高200万元补助,其中: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一2000万元的给予5%补助,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2000万元部分的给予3%补助。对外贸企业利用互联网平台寻求海外订单,在线开展网上贸易和数字化营销产生的平台运营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每户企业补贴费用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军民融合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各区(县)政府、临港经开区管委会)

    三、加大金融财税支持力度

    (八)确保信贷总量增加。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全面落实中、省有关金融支持政策,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确保2020年普惠型小微企业信贷总量不低于去年同期水平并持续增长。支持国家级农业龙头企业担保贷款额度由2000万元调整为4000万元。充分发挥宜宾五粮液乡村振兴基金作用,支持酒、竹、茶等农业企业发展。鼓励银行机构对智能终端、新能源汽车、轨道交通、新材料等重点产业企业提高授信额度,支持企业融资发展。对受疫情影响较大、发展前景好但暂时受困的中小微企业,金融机构不得抽贷、断贷、压贷、罚息,应通过变更还款安排及付息周期、延长还款期限、减免逾期利息、无还本续贷等方式予以支持。(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农村局、人行宜宾中支、宜宾银保监分局,五粮液集团公司)

    (九)切实降低融资成本。相关金融机构要积极申请运用人民银行疫情防控专项再贷款、支小再贷款资金,在疫情防控期间向中小微企业发放低成本贷款。对中小微企业存量贷款疫情防控期间到期办理续贷或展期,利率按原合同利率下浮10%,新增贷款利率原则上按现行利率下浮10%,确保2020年普惠型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下降0.5个百分点。鼓励相关银行法人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按照一定总规模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贷款减免利息,对半年期及以下的贷款减免1个月利息,半年期以上、一年期(含)以下的贷款减免2个月利息,一年期以上的贷款减免3个月利息。支持智能终端等企业通过订单质押、知识产权质押等贷款融资。(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市工业军民融合局、人行宜宾中支、宜宾银保监分局、各法人银行金融机构)

    (十)合理分担疫情贷款风险损失。银行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向防疫物资产销以及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普惠型小微企业提供续贷支持而造成贷款损失的,市级财政承担30%的贷款损失。用好用活应急转贷资金,对受疫情影响出现暂时经营困难但有发展前景的企业提供应急转贷服务,产生的损失由市、区(县)两级政府各按50%比例承担。(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市工业军民融合局、市财政局、人行宜宾中支、宜宾银保监分局,各区(县)政府、临港经开区管委会)

    (十一)提高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贷款不良率容忍度。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因受疫情影响较大,其中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超出自身各项贷款不良率3个百分点以内,且贷款规模增长的,合理确定其监管评级和绩效评级。对在疫情防控期间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还款逾期90天的情况,可进行统计跟踪,暂不纳入地方金融机构公司坏账范畴。(责任单位:宜宾银保监分局、人行宜宾中支、市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

    (十二)实施企业贷款财政贴息。按有关文件要求,对纳入省上支持企业的技术改造、流动资金贷款,在省级工业发展资金给予50%的贷款贴息支持基础上,市级工业发展资金再给予25%的贷款贴息支持;符合市上支持条件的,市级工业发展资金给予50%的贷款贴息补助。对我市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今年新增贷款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财政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由市工业军民融合局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市、区(县)两级财政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畜禽水产养殖、休闲农业、批发零售、餐饮住宿企业给予适当贷款贴息补助。(责任单位:市工业军民融合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工作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各区(县)政府、临港经开区管委会)

    (十三)加大融资担保支持力度。抢抓全国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机遇,鼓励四川长江民营经济融资担保公司等融资担保公司在疫情防控期间降低中小微企业担保费用,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中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新增担保费率不超过1%,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中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新增担保费率不超过1.5%,市、区(县)两级财政合计按1%比例给予担保费用补贴。鼓励融资担保公司对中小企业适当延长宽限期,宽限期间不加收罚息。支持融资担保公司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小微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减收或免收融资担保费,减免部分由市和区(县)财政按企业隶属关系予以适当补贴。对确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市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人行宜宾中支、宜宾银保监分局、各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各区(县)政府、临港经开区管委会)

    (十四)减轻企业税费负担。整理公开防控疫情税收政策指引,全面落实支持物资供应、科研攻关、困难减免等税收优惠政策。对因受疫情影响遭遇重大损失,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核准,减征或者免征疫情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核定经营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可依纳税人申请依法调整核定定额。优先为符合条件的生产药品、试剂、疫苗研发机构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对文化旅游、餐饮、住宿、批发零售、物流配送(快递)等企业在防控疫情期间产生的直接损失或增加的相关防控费用,可以纳入成本费用核算。对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税前一次性扣除,全额退还相应期间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以及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和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中小企业,可依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可依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责任单位:宜宾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十五)支持企业积极开拓市场。对智能终端、新能源汽车、轨道交通、新材料等企业在海外自建市场拓展中心且符合有关规定的,每个项目一次性补助50万元。对在省外设立的“宜宾制造”品牌展销中心,给予最高50万元补助。对参加国际国内知名专业展会及市场推广活动的企业给予展位费、特装布展费、人员费总额的50%比例补助,每户企业补贴费用不超过20万元。积极鼓励跨境电商等外贸新业态企业加大力度开拓进口消费品和医疗物资等市场。放宽企业申报出口信用保险门槛,将企业出口信用保险的相关保费补贴上调至最高90%,每户企业补贴费用不超过50万元。加大政府采购支持力度,确保政府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货物、服务比重不低于30%。(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工作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工业军民融合局、宜宾银保监分局、宜宾海关,各区(县)政府、临港开发区管委会)

    四、加大援企稳岗力度

    (十六)缓缴社保及减轻公积金缴存负担。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和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期限延长至疫情解除后的3个月内,对在缴费期内难以足额缴保险费的可按规定申请缓缴,缓缴期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2020年不集中开展社会保险历史欠费清收,暂缓执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基数下限过渡办法。失业保险、工伤保险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缓缴期间不收取滞纳金,企业职工个人权益记录和待遇不受影响。受疫情影响导致经营困难的企业,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可以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公积金中心,各区(县)政府、临港经开区管委会)

    (十七)实施稳岗返还政策。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的标准给予稳岗返还。对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其他参保企业,可按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标准给予稳岗返还。鼓励企业优先录用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并缴纳社保半年以上的,按2000元/人给予补贴。对贫困劳动力按500元/人•月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稳岗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军民融合局、市政务服务非公经济局、市国资委、市生态环境局,各区(县)政府、临港经开区管委会)

    (十八)支持开展就业适岗技能培训。中小企业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参加各类线上培训纳入相关专项资金补贴,按实际费用给予全额补贴。对开展“以工代训”的市内生产经营主体和参保企业,按每人每月200元标准,给予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职业培训补贴。对下岗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等城乡劳动者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对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在培训期间按规定给予每人每天50元(含交通费)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临港经开区管委会)

    五、优化服务推动项目投资建设

    (十九)优化政务服务。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和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对新落地生产防疫物资的项目,早期介入、贴近服务、随到随审、科学审批,开辟一站式、全链条并行、48小时内办结的审批绿色通道,优先配置用地用水用电用气等资源型指标。对受资质条件限制,有产能可以生产以及新改扩建项目进入生产的企业,特事特办,除危化品等特殊行业外,可先生产,再完善程序、补办手续。生产与疫情防控相关医疗器械产品的企业,首次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一律不收取注册费。企业维权服务平台和12345服务热线要热情高效服务,及时回应中小企业诉求。(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非公经济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区(县)政府、临港经开区管委会)

    (二十)发挥重大项目带动作用。加快省、市重点项目建设,发挥重点项目特别是政府投资项目带动作用,在货款回收、原材料供应、项目发包等方面,加大对产业链上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履行合同的中小企业,允许其合理延后合同执行期限或商定改善性条款。国有企业要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相关款项,不得形成新增逾期拖欠。(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军民融合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国资委、市林业竹业局、市双城服务局、市重建办,各区(县)政府、临港经开区管委会)

    市委目标绩效办会同相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策落地落实。有关支持政策所需财政补助资金,除有明确约定外,市、区分担比例为5∶5,市、县分担比例为3∶7。本政策所指中小企业按照工信部等四部委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确定。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有效期至市新冠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撤销,有具体执行期限的不影响执行。中、省出台的相关政策措施,遵照执行。

    责任编辑: 贺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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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力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克时艰20条政策措施的通知

  • 2020年02月21日 17时02分
  • 来源: 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网站
  • 各区(县)人民政府、临港经开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

    现将《全力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克时艰20条政策措施》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宜宾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12日

    全力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克时艰20条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一手抓防疫,一手抓发展,尽最大努力减少疫情对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和企业生产经营的冲击,支持中小企业共克时艰、共渡难关,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加大疫情防控力度

    (一)抓实抓细疫情防控工作。各级各部门要在市委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直接领导下,按照市新冠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安排,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内防扩散、外防输入,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各区(县)各单位各企业要切实履行法定防疫责任,健全城乡社区疫情防控网格化管理体系,建立复工备案制度,分类确定复工标准,建立复工驻点指导督查制度,协调解决防疫、用工、资金、用能、安全服务等困难。(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工业军民融合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临港经开区管委会。排在第一位的责任单位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保障疫情期间物资供应。对疫情防控必需、保障生产生活必需等企业开通绿色通道。市商务局牵头做好物资保供和物流配送工作,对市上确定的疫情防护必需品、生活物资保供和重点物流企业,按物流配送(含快递)费用、员工防护费用分别给予50%、合计不超过100万元的补贴;对参与农产品等供需保障的重点批发企业,减半征收经营户的门面(摊位)租金,减收部分由政府补贴,每个批发企业补贴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对按要求增产转产防疫用品的技改设备投资,按省、市支持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的有关政策措施给予补助。对外贸企业进口紧缺疫情防护物资给予进口补贴,每户企业补贴费用不超过20万元。保供重点企业和重点批发企业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军民融合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认定。(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军民融合局、市政务服务非公经济局、市金融工作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

    二、支持企业有序复工复产

    (三)指导帮助企业落实复工复产条件。各区(县)要细化复工复产保障方案,“一企一策”帮助企业协调解决职工返岗特别是专业技术人员返岗,以及口罩、防护服、消毒用品、测温仪等防控物资购置问题,确保满足复工复产条件。分类制发企业复工防疫导则。指导企业做好职工健康管理。鼓励工业园区由管委会统一设立集中隔离点。对安全复工复产企业进行的防疫体系建设投入,给予一次性总投入30%、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市工业军民融合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一、二、三产业企业的指导,对重点企业派驻专技特派员和用工服务专员,指导企业有序高效复工复产。(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工业军民融合局、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临港经开区管委会)

    (四)统筹支持企业用工。各有关部门要主动摸排企业用工需求信息,推进线上供求匹配对接和远程招聘。支持企业就地就近吸纳人员就业,按照“镇对园区、村对企业”的方式,采取“点对点、一站式”直达运输服务,对从区(县)集中组织输送劳动者到市内用工企业的交通运输费给予100%财政补贴。市属中高职院校学生优先安排在临港经开区等园区企业实习。对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因疫情无法返岗的农民工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医疗防疫物资生产企业扩产能,新增员工稳定就业并缴纳社保半年以上的,按2000元/人标准给予补助。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组织下岗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到本地企业就业,并协助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的,按不低于300元/人标准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工业军民融合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教育体育局,各区(县)政府、临港经开区管委会)

    (五)减免中小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受疫情影响较大不能正常经营的中小企业,2020年2月租金全免,3、4月租金减半。鼓励其它物业持有人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减免或缓收租金。免租金两个月以上的企业,按免租金月份数给予房产税困难减免。(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市工业军民融合局,各区(县)政府、临港经开区管委会)

    (六)降低企业用水用能等负担。鼓励水、电、气、电讯等经营企业对困难企业缓收相关费用,批发业、零售业、餐饮业、住宿业、种养殖业及其加工业单位2020年2、3月份用气用水价格,按现行政策的90%结算。对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贸流通和防疫药品、医疗设备、物资器材等疫情防控相关物资生产的中小企业,由企业注册所在地政府按销售目录电价的30%给予电费补贴,市财政按区(县)政府实际补贴额的40%给予补助。对暂时陷入困难但有望扭亏止滑的工业企业,政策执行期用能(用电、用气)费用合计200万元以上的给予1.5%、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贴。鼓励临港经开区、工业园区的重点聚集产业企业通过电力市场化交易方式降低用电成本。(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军民融合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临港经开区管委会)

    (七)支持企业提能扩产。对企业在政策执行期扩大再生产新增固定资产投资且年内竣工投产的项目进行支持,按政策执行期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最高200万元补助,其中: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一2000万元的给予5%补助,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2000万元部分的给予3%补助。对外贸企业利用互联网平台寻求海外订单,在线开展网上贸易和数字化营销产生的平台运营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每户企业补贴费用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军民融合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各区(县)政府、临港经开区管委会)

    三、加大金融财税支持力度

    (八)确保信贷总量增加。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全面落实中、省有关金融支持政策,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确保2020年普惠型小微企业信贷总量不低于去年同期水平并持续增长。支持国家级农业龙头企业担保贷款额度由2000万元调整为4000万元。充分发挥宜宾五粮液乡村振兴基金作用,支持酒、竹、茶等农业企业发展。鼓励银行机构对智能终端、新能源汽车、轨道交通、新材料等重点产业企业提高授信额度,支持企业融资发展。对受疫情影响较大、发展前景好但暂时受困的中小微企业,金融机构不得抽贷、断贷、压贷、罚息,应通过变更还款安排及付息周期、延长还款期限、减免逾期利息、无还本续贷等方式予以支持。(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农村局、人行宜宾中支、宜宾银保监分局,五粮液集团公司)

    (九)切实降低融资成本。相关金融机构要积极申请运用人民银行疫情防控专项再贷款、支小再贷款资金,在疫情防控期间向中小微企业发放低成本贷款。对中小微企业存量贷款疫情防控期间到期办理续贷或展期,利率按原合同利率下浮10%,新增贷款利率原则上按现行利率下浮10%,确保2020年普惠型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下降0.5个百分点。鼓励相关银行法人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按照一定总规模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贷款减免利息,对半年期及以下的贷款减免1个月利息,半年期以上、一年期(含)以下的贷款减免2个月利息,一年期以上的贷款减免3个月利息。支持智能终端等企业通过订单质押、知识产权质押等贷款融资。(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市工业军民融合局、人行宜宾中支、宜宾银保监分局、各法人银行金融机构)

    (十)合理分担疫情贷款风险损失。银行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向防疫物资产销以及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普惠型小微企业提供续贷支持而造成贷款损失的,市级财政承担30%的贷款损失。用好用活应急转贷资金,对受疫情影响出现暂时经营困难但有发展前景的企业提供应急转贷服务,产生的损失由市、区(县)两级政府各按50%比例承担。(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市工业军民融合局、市财政局、人行宜宾中支、宜宾银保监分局,各区(县)政府、临港经开区管委会)

    (十一)提高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贷款不良率容忍度。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因受疫情影响较大,其中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超出自身各项贷款不良率3个百分点以内,且贷款规模增长的,合理确定其监管评级和绩效评级。对在疫情防控期间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还款逾期90天的情况,可进行统计跟踪,暂不纳入地方金融机构公司坏账范畴。(责任单位:宜宾银保监分局、人行宜宾中支、市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

    (十二)实施企业贷款财政贴息。按有关文件要求,对纳入省上支持企业的技术改造、流动资金贷款,在省级工业发展资金给予50%的贷款贴息支持基础上,市级工业发展资金再给予25%的贷款贴息支持;符合市上支持条件的,市级工业发展资金给予50%的贷款贴息补助。对我市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今年新增贷款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财政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由市工业军民融合局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市、区(县)两级财政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畜禽水产养殖、休闲农业、批发零售、餐饮住宿企业给予适当贷款贴息补助。(责任单位:市工业军民融合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工作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各区(县)政府、临港经开区管委会)

    (十三)加大融资担保支持力度。抢抓全国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机遇,鼓励四川长江民营经济融资担保公司等融资担保公司在疫情防控期间降低中小微企业担保费用,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中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新增担保费率不超过1%,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中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新增担保费率不超过1.5%,市、区(县)两级财政合计按1%比例给予担保费用补贴。鼓励融资担保公司对中小企业适当延长宽限期,宽限期间不加收罚息。支持融资担保公司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小微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减收或免收融资担保费,减免部分由市和区(县)财政按企业隶属关系予以适当补贴。对确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市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人行宜宾中支、宜宾银保监分局、各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各区(县)政府、临港经开区管委会)

    (十四)减轻企业税费负担。整理公开防控疫情税收政策指引,全面落实支持物资供应、科研攻关、困难减免等税收优惠政策。对因受疫情影响遭遇重大损失,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核准,减征或者免征疫情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核定经营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可依纳税人申请依法调整核定定额。优先为符合条件的生产药品、试剂、疫苗研发机构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对文化旅游、餐饮、住宿、批发零售、物流配送(快递)等企业在防控疫情期间产生的直接损失或增加的相关防控费用,可以纳入成本费用核算。对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税前一次性扣除,全额退还相应期间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以及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和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中小企业,可依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可依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责任单位:宜宾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十五)支持企业积极开拓市场。对智能终端、新能源汽车、轨道交通、新材料等企业在海外自建市场拓展中心且符合有关规定的,每个项目一次性补助50万元。对在省外设立的“宜宾制造”品牌展销中心,给予最高50万元补助。对参加国际国内知名专业展会及市场推广活动的企业给予展位费、特装布展费、人员费总额的50%比例补助,每户企业补贴费用不超过20万元。积极鼓励跨境电商等外贸新业态企业加大力度开拓进口消费品和医疗物资等市场。放宽企业申报出口信用保险门槛,将企业出口信用保险的相关保费补贴上调至最高90%,每户企业补贴费用不超过50万元。加大政府采购支持力度,确保政府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货物、服务比重不低于30%。(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工作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工业军民融合局、宜宾银保监分局、宜宾海关,各区(县)政府、临港开发区管委会)

    四、加大援企稳岗力度

    (十六)缓缴社保及减轻公积金缴存负担。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和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期限延长至疫情解除后的3个月内,对在缴费期内难以足额缴保险费的可按规定申请缓缴,缓缴期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2020年不集中开展社会保险历史欠费清收,暂缓执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基数下限过渡办法。失业保险、工伤保险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缓缴期间不收取滞纳金,企业职工个人权益记录和待遇不受影响。受疫情影响导致经营困难的企业,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可以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公积金中心,各区(县)政府、临港经开区管委会)

    (十七)实施稳岗返还政策。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的标准给予稳岗返还。对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其他参保企业,可按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标准给予稳岗返还。鼓励企业优先录用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并缴纳社保半年以上的,按2000元/人给予补贴。对贫困劳动力按500元/人•月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稳岗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军民融合局、市政务服务非公经济局、市国资委、市生态环境局,各区(县)政府、临港经开区管委会)

    (十八)支持开展就业适岗技能培训。中小企业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参加各类线上培训纳入相关专项资金补贴,按实际费用给予全额补贴。对开展“以工代训”的市内生产经营主体和参保企业,按每人每月200元标准,给予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职业培训补贴。对下岗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等城乡劳动者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对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在培训期间按规定给予每人每天50元(含交通费)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临港经开区管委会)

    五、优化服务推动项目投资建设

    (十九)优化政务服务。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和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对新落地生产防疫物资的项目,早期介入、贴近服务、随到随审、科学审批,开辟一站式、全链条并行、48小时内办结的审批绿色通道,优先配置用地用水用电用气等资源型指标。对受资质条件限制,有产能可以生产以及新改扩建项目进入生产的企业,特事特办,除危化品等特殊行业外,可先生产,再完善程序、补办手续。生产与疫情防控相关医疗器械产品的企业,首次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一律不收取注册费。企业维权服务平台和12345服务热线要热情高效服务,及时回应中小企业诉求。(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非公经济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区(县)政府、临港经开区管委会)

    (二十)发挥重大项目带动作用。加快省、市重点项目建设,发挥重点项目特别是政府投资项目带动作用,在货款回收、原材料供应、项目发包等方面,加大对产业链上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履行合同的中小企业,允许其合理延后合同执行期限或商定改善性条款。国有企业要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相关款项,不得形成新增逾期拖欠。(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军民融合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国资委、市林业竹业局、市双城服务局、市重建办,各区(县)政府、临港经开区管委会)

    市委目标绩效办会同相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策落地落实。有关支持政策所需财政补助资金,除有明确约定外,市、区分担比例为5∶5,市、县分担比例为3∶7。本政策所指中小企业按照工信部等四部委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确定。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有效期至市新冠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撤销,有具体执行期限的不影响执行。中、省出台的相关政策措施,遵照执行。

    责任编辑: 贺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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