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缓解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十三条措施》的通知

  • 2020年02月14日 14时27分
  • 来源: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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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相关部门,各相关单位: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缓解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十三条措施》已经大安区人民政府第十八届73次常务会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14日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缓解

    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十三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市区工作要求,在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以下简称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为切实缓解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困难问题,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川办发〔2020〕10号)、《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打赢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的十条措施的通知》(自府办发〔2020〕5号)精神,经区委、区政府同意,制定以下十三条措施。

    一、支持对象

    本措施支持我区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且按区委、区政府的部署全面落实防疫工作,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不裁员少裁员的中小微企业(符合工信部等四部委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违反防疫规定或不落实防疫责任的企业,不得享受;已享受的收回相关补贴资金,并按相关规定处罚。

    二、支持措施

    (一)减轻企业负担

    1.减免中小微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在享受省市减免租金政策基础上,再减免半月房租(即对2020年2、3月份房租免收),疫情期间申请解除租约不作违约处理。鼓励商务楼宇、商场、综合性市场等运营主体在疫情期间对中小微企业适度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区政府对减免金额给予10%的财政补贴,对单个业主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东北部新城管委会、区商务局、区科技和经信局、区财政局)

    2.物流成本补贴。在疫情防控期间,对省市区政府确定的参与生活及防疫物资保供的商场、超市、连锁便利店、批发市场和因疫情原因外运积压农产品的商贸流通企业,给予物流成本补贴,每户企业补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对承担区政府确定的生活物资无偿对外援助跨省调出任务的企业,所产生的物流费用由财政全额负担。对生产与疫情防控相关医疗器械产品的企业和承担省外调入区内生活物资任务的企业,疫情期间所产生的物流费用给予50%的物流费用补贴,每户企业补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科技和经信局、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

    3.用能等费用补贴。对因受疫情影响,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水气费的中小微企业及从事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仓储物流业的个体经营户,可向水气供应企业申请办理延期缴纳,最长不超过3个月,延期缴费期间不得断供且免收滞纳金。对参与省市区政府确定的生活物资保供的商贸流通企业和生产疫情防控药品、医疗设备、物资器材的中小微企业,注册地在大安的,在享受销售目录电价30%电费补贴的基础上,区财政据实再给予10%的补贴。对生产与疫情防控相关医疗器械产品的企业,首次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注册费一律执行零收费标准。(责任单位:区科技和经信局、区商务局、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水务局、区行政审批局、自贡供电大安客服分中心)

    4.进出口业务支持。协助受疫情影响导致未能按时履约交货的外贸企业,向国家有关进出口部门申请免费出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科技和经信局及区级相关部门)

    5.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对已与大安区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签订合同的中小微企业,确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的,可以适当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具体延长期限由双方协商后重新确定。(责任单位:各相关单位)

    (二)金融财税支持

    6.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励各金融机构通过压降成本费率,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积极协调金融机构对在疫情期间到期续贷和新增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在现有基础上予以下浮。全面落实国家、省、市向中小微企业发放的低成本贷款和贴息政策,对符合疫情防控专项再贷款的中小微企业,在享受中省市确定的各项贴息补助政策基础上,区财政再给予30%的贴息补助,且贴息补助期不超过一年。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中小微企业,严禁金融机构抽贷、压贷、罚息。(责任单位:区金融工作局、区科技和经信局、区商务局、区发改局、区审计局、区内各金融机构)

    7.实施税费减免。实施国家税务总局支持防护救助、支持物资供应、鼓励公益捐赠、支持复工复产等四个方面12项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和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打赢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的十条措施》中对财税支持的相关政策。(责任单位:区税务局、区财政局、区科技和经信局、区级各行业主管部门)

    (三)稳岗复工支持

    8.受疫情影响的参保企业按规定备案后,可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和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期限延长至疫情解除后的3个月内,对在缴费期内难以足额缴纳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的可按规定申请缓缴,缓缴期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2020年不集中开展历史欠费清收,暂缓执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过渡办法。(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区医保局)

    9.对受疫情影响的我区企业,员工在1000人以下的可以申请减免或缓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强化就业培训服务,推进“网上招聘”“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打造“招聘服务不打烊、技能提升不停歇”的线上服务模式。对疫情期间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确有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延期缴纳,延期缴纳时间不超过疫情结束后3个月,延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延缴期内不影响参保职工待遇享受,不影响职工个人诚信记录。(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残联、区税务局、区医保局、区财政局)

    10.发挥12315服务热线和区民营经济服务中心作用,及时回应中小微企业诉求。开通中小微企业审批服务“绿色通道”,简化流程、压缩时限,实行网上办、预约办、上门办、延时办。建立中小企业“服务包”制度,开辟法律援助绿色通道,提供免费法律服务。(责任单位:区行政审批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商务局、区科技和经信局、区司法局)

    (四)突出贡献奖励

    11.支持区内外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到大安辖区园区内落户或扩能扩产。在疫情防控期间,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进入大安辖区内园区扩能、新上生产线、新增疫情防控物资生产设备,需要租赁国有资产厂房的减免5-10年租金,需要单独用地的,按照一事一议制定相应优惠措施。(责任单位:区科技和经信局、区商务局、区卫生健康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

    12.在疫情防控期间,对疫情防控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辖区内企业采取公开评选方式,选取不超过10户企业进行奖励,单户企业奖励不超过10万元,奖励总额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局及区级相关部门)

    13.支持企业吸纳本地员工减少人员流动。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有10人以上依法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员工,且大安籍员工占总员工比例在80%以上的,给予每户企业不超过2万元的奖励资金,奖励总额不超过50万元。对疫情防控期间,企业新引进的科研人员、杰出人才,享受省市区关于人才专项引智补贴的相关政策。(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科技和经信局、区商务局及区级相关部门)

    三、相关要求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处置指挥部撤销。中央和省、市出台的相关政策措施,严格遵照执行。同类政策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坚决查处虚报、冒领补贴资金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收回相关资金,并按规定予以处罚。本措施由各牵头单位负责制定实施细则并解释。

    大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2月14日印发

    责任编辑: 贺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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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缓解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十三条措施》的通知

  • 2020年02月14日 14时27分
  • 来源: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政府网站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相关部门,各相关单位: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缓解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十三条措施》已经大安区人民政府第十八届73次常务会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14日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缓解

    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十三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市区工作要求,在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以下简称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为切实缓解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困难问题,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川办发〔2020〕10号)、《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打赢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的十条措施的通知》(自府办发〔2020〕5号)精神,经区委、区政府同意,制定以下十三条措施。

    一、支持对象

    本措施支持我区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且按区委、区政府的部署全面落实防疫工作,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不裁员少裁员的中小微企业(符合工信部等四部委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违反防疫规定或不落实防疫责任的企业,不得享受;已享受的收回相关补贴资金,并按相关规定处罚。

    二、支持措施

    (一)减轻企业负担

    1.减免中小微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在享受省市减免租金政策基础上,再减免半月房租(即对2020年2、3月份房租免收),疫情期间申请解除租约不作违约处理。鼓励商务楼宇、商场、综合性市场等运营主体在疫情期间对中小微企业适度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区政府对减免金额给予10%的财政补贴,对单个业主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东北部新城管委会、区商务局、区科技和经信局、区财政局)

    2.物流成本补贴。在疫情防控期间,对省市区政府确定的参与生活及防疫物资保供的商场、超市、连锁便利店、批发市场和因疫情原因外运积压农产品的商贸流通企业,给予物流成本补贴,每户企业补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对承担区政府确定的生活物资无偿对外援助跨省调出任务的企业,所产生的物流费用由财政全额负担。对生产与疫情防控相关医疗器械产品的企业和承担省外调入区内生活物资任务的企业,疫情期间所产生的物流费用给予50%的物流费用补贴,每户企业补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科技和经信局、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

    3.用能等费用补贴。对因受疫情影响,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水气费的中小微企业及从事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仓储物流业的个体经营户,可向水气供应企业申请办理延期缴纳,最长不超过3个月,延期缴费期间不得断供且免收滞纳金。对参与省市区政府确定的生活物资保供的商贸流通企业和生产疫情防控药品、医疗设备、物资器材的中小微企业,注册地在大安的,在享受销售目录电价30%电费补贴的基础上,区财政据实再给予10%的补贴。对生产与疫情防控相关医疗器械产品的企业,首次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注册费一律执行零收费标准。(责任单位:区科技和经信局、区商务局、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水务局、区行政审批局、自贡供电大安客服分中心)

    4.进出口业务支持。协助受疫情影响导致未能按时履约交货的外贸企业,向国家有关进出口部门申请免费出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科技和经信局及区级相关部门)

    5.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对已与大安区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签订合同的中小微企业,确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的,可以适当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具体延长期限由双方协商后重新确定。(责任单位:各相关单位)

    (二)金融财税支持

    6.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励各金融机构通过压降成本费率,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积极协调金融机构对在疫情期间到期续贷和新增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在现有基础上予以下浮。全面落实国家、省、市向中小微企业发放的低成本贷款和贴息政策,对符合疫情防控专项再贷款的中小微企业,在享受中省市确定的各项贴息补助政策基础上,区财政再给予30%的贴息补助,且贴息补助期不超过一年。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中小微企业,严禁金融机构抽贷、压贷、罚息。(责任单位:区金融工作局、区科技和经信局、区商务局、区发改局、区审计局、区内各金融机构)

    7.实施税费减免。实施国家税务总局支持防护救助、支持物资供应、鼓励公益捐赠、支持复工复产等四个方面12项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和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打赢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的十条措施》中对财税支持的相关政策。(责任单位:区税务局、区财政局、区科技和经信局、区级各行业主管部门)

    (三)稳岗复工支持

    8.受疫情影响的参保企业按规定备案后,可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和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期限延长至疫情解除后的3个月内,对在缴费期内难以足额缴纳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的可按规定申请缓缴,缓缴期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2020年不集中开展历史欠费清收,暂缓执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过渡办法。(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区医保局)

    9.对受疫情影响的我区企业,员工在1000人以下的可以申请减免或缓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强化就业培训服务,推进“网上招聘”“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打造“招聘服务不打烊、技能提升不停歇”的线上服务模式。对疫情期间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确有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延期缴纳,延期缴纳时间不超过疫情结束后3个月,延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延缴期内不影响参保职工待遇享受,不影响职工个人诚信记录。(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残联、区税务局、区医保局、区财政局)

    10.发挥12315服务热线和区民营经济服务中心作用,及时回应中小微企业诉求。开通中小微企业审批服务“绿色通道”,简化流程、压缩时限,实行网上办、预约办、上门办、延时办。建立中小企业“服务包”制度,开辟法律援助绿色通道,提供免费法律服务。(责任单位:区行政审批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商务局、区科技和经信局、区司法局)

    (四)突出贡献奖励

    11.支持区内外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到大安辖区园区内落户或扩能扩产。在疫情防控期间,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进入大安辖区内园区扩能、新上生产线、新增疫情防控物资生产设备,需要租赁国有资产厂房的减免5-10年租金,需要单独用地的,按照一事一议制定相应优惠措施。(责任单位:区科技和经信局、区商务局、区卫生健康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

    12.在疫情防控期间,对疫情防控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辖区内企业采取公开评选方式,选取不超过10户企业进行奖励,单户企业奖励不超过10万元,奖励总额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局及区级相关部门)

    13.支持企业吸纳本地员工减少人员流动。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有10人以上依法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员工,且大安籍员工占总员工比例在80%以上的,给予每户企业不超过2万元的奖励资金,奖励总额不超过50万元。对疫情防控期间,企业新引进的科研人员、杰出人才,享受省市区关于人才专项引智补贴的相关政策。(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科技和经信局、区商务局及区级相关部门)

    三、相关要求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处置指挥部撤销。中央和省、市出台的相关政策措施,严格遵照执行。同类政策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坚决查处虚报、冒领补贴资金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收回相关资金,并按规定予以处罚。本措施由各牵头单位负责制定实施细则并解释。

    大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2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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