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豌豆”:房地产企业在全省不同城市发展,但是修建的小区取名基本一致,如何体现各地地方特色和文化,避免雷同?
“小豌豆”:房地产企业在全省不同城市发展,但是修建的小区取名基本一致,如何体现各地地方特色和文化,避免雷同?
司法厅立法一处处长张显锋:
好的,这位网友提了一个非常现实且重要的问题,点出了当前许多城市发展中遇到的地名命名困惑。确实,我们观察到一些大型企业在不同城市开发的项目,名称上存在一定的趋同现象。《条例》第九条规定“同一个建成区内的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名称,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办法》第八条规定“通名用字(词)相同,专名用字(词)不同,但读音相同,不视为重名,但应当避免在同一建成区内使用。”
房产企业在不同城市使用相似或相同的名称,由于地理位置分属不同建成区,从法规上讲,并不构成严格意义上的“重名”问题。但是,不重名不等于有特色。为体现地方文化特色、避免“千城一面”,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地名方案的时候就应该挖掘当地历史文脉,构建具有地方特色的“地名采词库”。同时,引导和鼓励企业在项目规划初期,就主动用好“地名采词库”,从当地的历史典故、诗词歌赋、名人轶事中汲取灵感,将当地特有的山川、河流、植物、物产等名称元素融入小区名中,让每一个命名都成为讲述当地故事、彰显文化自信的窗口。
另外还要强调一点,并不是所有的楼宇、住宅名都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地名,只有那些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楼宇、住宅名才属于《条例》、《办法》规范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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