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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芒果很忙”:特殊情形下“有利于申请人原则”在实际操作中该如何应用?

“芒果很忙”:特殊情形下“有利于申请人原则”在实际操作中该如何应用?

四川省司法厅二级巡视员 温晖:

《办法》第五条确立的“有利于申请人原则”,是一项体现司法温情、保障法律援助连续性的重要制度安排。该原则的核心应用场景十分明确:当申请人就同一法律援助事项,因诉讼程序推进(如上诉、抗诉)需要由不同辖区或层级的法律援助机构连续受理时,如果前后机构适用的经济困难标准不一致,则后续受理机构应当选择对申请人更有利的标准进行认定。

具体而言,该原则主要适用于因案件管辖变化导致标准不同的情形。举个例子,假设某法律援助案件已由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受理(适用成都市标准),后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根据《法律援助法》关于管辖的规定,其上诉阶段的法律援助需向省法律援助中心提出。成都市制定的经济困难标准(最低工资标准)高于省本级适用的标准(低保标准的2倍),那么省法律援助中心在受理上诉申请时,就应当主动适用对申请人更为有利的成都市标准进行经济状况核查与认定。

这一原则的应用需满足两个关键条件:一是申请事项的同一性,即属于同一案件在不同诉讼阶段的延续;二是经济困难标准存在差异,且差异对申请人有利。其操作流程通常要求后续受理机构依据申请人提供的先前受理证明,主动比对标准,采纳更优标准。

这一设计有效解决了因审级变化、管辖变更可能给申请人带来的程序障碍,确保了法律援助服务能够跨机构、跨区域无缝衔接、持续保障,避免当事人因程序衔接而陷入“权利断档”。体现了法律援助制度“应援尽援”的宗旨和对公民诉讼权利的实质性维护,是对司法公正和程序正义的重要保障。

主办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运行维护单位:中国电信四川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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