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省内发展差异,《办法》如何设定经济困难标准?
主持人:针对省内发展差异,《办法》如何设定经济困难标准?
四川省司法厅二级巡视员 温晖:
针对我省区域发展不平衡的省情,《办法》在标准设定上采取了“全省保底线、地方有弹性”的灵活策略,确保政策兼具统一性和适应性。
一方面,确立了以2倍低保标准为基准的科学动态调整机制。《办法》明确规定,以“申请受理地同期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作为认定经济困难的基准,低保标准本身已综合考量了当地基本生活成本,并进行动态调整。以此为基础,使法律援助门槛自动与各地生活水平挂钩,避免了“一刀切”数字的僵化。将倍数定为2倍,经过充分调研,能确保将特困、低保等绝对困难群体全覆盖,并适度延伸至收入略高于低保线但实际困难的低收入边缘家庭,符合当前省情和保障需求。这为全省提供了统一、公平的资格准入底线。
另一方面,明确规定有条件的市(州)政府因地制宜实施更高标准。《办法》第十条规定,有条件的市(州)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不低于省定底线的本地标准。这意味着,经济发达、财政能力强的地区,若认为有必要为市民提供更广泛的法律保障,可以依据本地更高的低保标准,设定更高的法律援助门槛(如低于低保标准的3倍或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这种授权管理,充分尊重了地方自主权,使标准能更好契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生活成本和财政承受能力,实现了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
这种差异化设计,旨在促进基本公共法律服务的均等化。目标不是绝对数字的统一,而是保障不同地区群众获得法律援助的机会公平。通过底线标准托底欠发达地区,通过浮动授权鼓励发达地区提高保障水平,有助于缩小区域间法律服务差距,推动全省法律援助事业协同、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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