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四川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出台的意义是什么?
四川省公安厅党委委员、副厅长、一级警务专员,一级警监 张洪: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必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出台《规定》,是我省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以高质量法治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根本性举措,对于推进道路交通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大意义。
具体来说,出台《规定》,主要有这么几个方面的需要:一是践行党中央指示要求的迫切需要。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并对安全生产工作作出“建立健全安全责任体系”“坚持三管三必须”“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等系列重要论述,这是我们做好《规定》立法工作的根本遵循。省委、省政府在中央大幅削减议事机构、为基层减负等形势下,仍然保留“省道安委”,充分彰显保民生、保安全、保底线的政治决心。出台《规定》的目的就是要兑现承诺,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为人民群众安全出行和企业安全运行构筑坚实屏障。
二是以法治方式解决深层次问题的迫切需要。近年来,尽管全省事故起数和死亡总量得到有效稳控,但由于我省人、车、路体量全国居高,快递、外卖、物流、园区等新产业新业态迅猛发展,面对新形势,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不够清晰、个别地方责任制落实不到位、重点领域和新兴行业失管漏控等深层次问题不时出现。《规定》进一步明确政府、部门、单位等各主体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深层次问题,为保障全省道路交通安全提供长期性制度保障。
三是总结我省综合治理有效实践的迫切需要。2013年以来,我省通过持续深化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形成了一大批治理成果,积累了大量行之有效的实践经验,省政府相继出台“加强农村交管工作指导意见”“货运源头管理办法”“两个挂牌”等规范性文件,各地陆续出台加强属地管理、货运源头管理、农村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等方面的制度规定。《规定》深入总结综合治理成果,将经实践检验成熟的政策措施和制度成果转化为法律规范,为推进道路交通安全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法治保障。
四是推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的迫切需要。经过十年综合治理,我省实现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实现梯级下降,但离更高要求仍有明显差距,迫切要求我们加快推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近两年,社会各方面对加强事前预防的共识越来越强,在工作实践中也不断收到基层的意见建议,希望省级层面在明责、履职和问责方面强化政策支撑。《规定》积极回应社会各方对道路交通安全治理法治化的新要求新期待,强化从源头减少事故发生,全面提升道路交通安全治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