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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 008282882/2018-00315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成文日期:2018-06-29
  • 发布日期:2018-07-03
  • 文  号:川办发〔2018〕44号
  • 有 效 性 :失效
  • 废止日期: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2018年立法计划的通知

川办发〔2018〕44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四川省人民政府2018年立法计划》(以下简称《立法计划》)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四川省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91号),规范立法程序,提高立法质量。《立法计划》要求年内完成的制定项目,各责任部门要按时完成起草任务并及时报送草案代拟稿;《立法计划》中的调研论证项目,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开展立法调研工作,形成阶段性成果。省法制办要认真做好立法论证与审查,确保全年立法计划按时完成。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6月29日
附件:川办发44号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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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2018年立法计划的通知

  • 2018年07月03日 19时58分
  • 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2018年立法计划的通知

    川办发〔2018〕44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四川省人民政府2018年立法计划》(以下简称《立法计划》)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四川省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91号),规范立法程序,提高立法质量。《立法计划》要求年内完成的制定项目,各责任部门要按时完成起草任务并及时报送草案代拟稿;《立法计划》中的调研论证项目,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开展立法调研工作,形成阶段性成果。省法制办要认真做好立法论证与审查,确保全年立法计划按时完成。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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