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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 008282882/2016-00381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成文日期:2016-07-08
  • 发布日期:2016-07-13
  • 文  号:川办发〔2016〕44号
  • 有 效 性 :失效
  • 废止日期: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

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实施意见


川办发〔2016〕44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脱贫攻坚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按照“整合项目、聚集资金、集中投放、精准扶持”的总体思路,优化财政涉农资金供给机制,改革财政涉农资金管理使用方式,赋予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自主权,保障贫困县集中资源打赢脱贫攻坚战。

  (二)试点目标。通过试点,形成“多个渠道引水、一个龙头放水”的扶贫投入新格局,激发贫困县内生动力,支持贫困县围绕突出问题,以摘帽销号为目标,以脱贫成效为导向,以扶贫规划为引领,以重点扶贫项目为平台,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撬动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投入扶贫开发,提高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效益,确保如期完成“两不愁、三保障”、“四个好”的脱贫攻坚任务。

  (三)基本原则。

  ——渠道不变,充分授权。对纳入统筹整合使用范围的财政涉农资金,仍按照原渠道下达,资金项目审批权限完全下放到贫困县,实行目标、任务、资金、权责“四到县”制度。

  ——县级主体,上下联动。省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制定政策、下达资金、完善制度和监督考核等工作。市(州)人民政府重点抓好组织协调、督促检查等工作。贫困县人民政府作为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实施主体,根据本地脱贫攻坚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并承担资金安全、规范管理、有效使用的主体责任。

  ——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坚决把脱贫攻坚放在重中之重位置,优先保障脱贫攻坚支出,兼顾农业农村发展的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

  ——精准发力,注重实效。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要与脱贫成效紧密挂钩,精确瞄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贫困村,着力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改善贫困人口生产生活条件,提升贫困村可持续发展水平。

  二、试点范围

  2016年,在我省的国家连片特困地区县、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2016年计划摘帽的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总计70个县(市、区):叙永县、古蔺县、平武县、北川县、广元市昭化区、旺苍县、广元市朝天区、剑阁县、青川县、苍溪县、沐川县、马边县、南充市嘉陵区、阆中市、南部县、仪陇县、蓬安县、屏山县、广安市广安区、广安市前锋区、华蓥市、万源市、宣汉县、巴中市巴州区、巴中市恩阳区、南江县、通江县、平昌县、汶川县、理县、茂县、松潘县、九寨沟县、金川县、小金县、黑水县、马尔康市、壤塘县、阿坝县、若尔盖县、红原县、康定市、泸定县、丹巴县、九龙县、雅江县、道孚县、炉霍县、甘孜县、新龙县、德格县、白玉县、石渠县、色达县、理塘县、巴塘县、乡城县、稻城县、得荣县、木里县、盐源县、普格县、布拖县、金阳县、昭觉县、喜德县、越西县、甘洛县、美姑县、雷波县。

  2017年,逐步扩大试点范围。

  三、资金范围

  统筹整合使用资金的范围是各级财政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资金。

  根据国办发〔2016〕22号文件规定,中央层面主要有: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林业补助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补助资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资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资金(支持农村公路部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扶贫资金、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省级统筹部分)、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对农民的直接补贴除外)、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部分)、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资金、全国山洪灾害防治经费、旅游发展基金,以及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三农”建设部分(不包括重大引调水工程、重点水源工程、江河湖泊治理骨干重大工程、跨界河流开发治理工程、新建大型灌区、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生态建设方面的支出)。

  省级层面主要有:上述中央资金的省级配套资金和与上述中央资金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的省级资金;现代农业推进工程资金、粮食生产能力提升工程资金、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培育专项资金、林业重点生态建设工程专项资金(不包括直接补贴部分)、现代林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水资源节约和保护专项资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专项资金、新农村成片推进示范县建设专项资金、幸福美丽新村建设专项资金、涉农资金整合以奖代补专项资金、产粮大县(市)奖励资金、交通建设资金(支持农村公路部分)、“三州”开发资金(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部分)、小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

  各级财政安排用于教育、医疗、卫生等社会事业方面资金,也要结合脱贫攻坚任务和贫困人口变化情况,完善资金安排使用机制,精准有效使用资金。有关市(州)要结合本地实际,明确本级财政安排的涉农资金中贫困县可统筹整合使用的资金范围。贫困县要按照统筹整合资金范围,统筹整合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和本级财力,优先解决贫困村、贫困户的突出问题,全力支持脱贫攻坚。

  四、工作措施

  (一)增强贫困县财政保障能力。

  1.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力度。优化转移支付结构,扩大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实行贫困地区均衡性转移支付单列单算,加大对贫困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提高贫困县财政保障能力。

  2.整合归并专项转移支付项目资金。清理整合目标接近、资金投入方向类同、资金管理方式相近的专项转移支付,推进部门内部资金的统筹整合使用,将涉农资金整合为扶贫开发、农业综合发展、农业生产发展、水利发展、农村公路发展、林业改革发展、农村社会发展等七类。

  3.加大专项转移支付倾斜支持力度。按照政府扶贫投入力度要与脱贫攻坚任务相适应的要求,省、市(州)财政在切实增加扶贫投入的基础上,进一步向贫困县倾斜,将脱贫攻坚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因素。分配相关转移支付资金时,尽可能采取因素法,便于统筹安排使用。原则上补助贫困县的资金增幅不低于该项资金的平均增幅。

  4.加快转移支付预算下达进度。进一步加强预算执行管理,提高提前下达转移支付比例。在提前下达各项转移支付资金时,尽可能地将补助贫困县的该项转移支付资金予以全额下达,便于统筹编制预算,科学编制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进一步加快转移支付预算下达进度,省直有关部门接到中央转移支付后,应在30日内正式下达到市、县级政府。省级预算安排对下级政府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应分别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的30日和60日内正式下达。

  (二)围绕规划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

  1.有效衔接规划。贫困县要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编制好本地脱贫攻坚规划和年度计划,做好与上级脱贫攻坚规划、各级部门专项规划的衔接,以规划和年度计划引领投入,凝聚扶贫合力。贫困县脱贫攻坚规划和年度计划经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后,不得随意调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脱贫攻坚要求,及时调整完善相关专项规划,实现脱贫攻坚规划与部门专项规划的有效衔接,保障按计划完成脱贫任务。部门专项规划与脱贫攻坚规划不一致的,应当区分具体情况研究处理,原则上以脱贫攻坚规划为准。

  2.编制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贫困县要围绕脱贫攻坚规划和年度计划,结合部门专项规划,在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范围(即统筹整合使用的财政涉农资金用途)内,提出包括主要目标任务、具体建设内容在内的年度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原则上不再一个项目编制一个方案。已下达贫困县的2016年涉农资金,由其按照统筹整合使用资金的范围,视项目开工建设情况,统筹整合使用。纳入年度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的相关资金按上述办法调整用途,各相关部门应予以认可。贫困县年度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要明确每个项目和每笔资金的管理部门,特别是要把项目资金调整用途后的管理部门予以明确落实,并相应承担管理责任。有关部门和地方不得限定资金在贫困县的具体用途,不得干扰资金的统筹整合使用。贫困县年度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确定后,于每年4月底前报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备案(2016年的方案,于2016年7月底前报送)。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将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情况分别通报省直有关部门;根据统筹整合使用资金的来源级次,属于省级资金的,省级各资金管理部门应予以认可;属于中央资金的,由省级有关资金管理部门向中央对口部门报告,并抄送财政部驻四川专员办。贫困县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将作为上级部门加强指导、考核评价、审计检查、监督问责的重要依据。

  3.组织项目加快实施。贫困县要按照年度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区分轻重缓急,确定好重点扶贫项目和建设任务,统筹安排相关涉农资金。在选择扶贫项目时,要充分尊重贫困群众意愿,优先安排贫困人口参与积极性高、意愿强烈的扶贫项目。加强扶贫项目储备,及时安排项目资金,项目成熟一个资金到位一个,年度计划的建设任务应在接到上级转移支付后一年内完成,确保不出现资金滞留问题。

  (三)创新财政涉农资金使用机制。

  1.推行民办公助、村民自建方式。积极推广群众民主议事决策机制,吸收贫困村、贫困户代表参与项目评选和建设管理。在严格履行民主程序、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采取农民自行建设、自主招标(比选)等方式实施项目,调动农民群众积极性。

  2.实行到村到户到人精准扶持。按照规划到村、帮扶到户、兑现到人的要求,强化资金安排使用与建档立卡结果相衔接,优先安排资金到贫困村、贫困户和贫困人口,做到扶持对象精准、扶贫项目精准、资金使用精准、扶贫措施精准、脱贫成效精准。

  3.探索财政支农项目资产收益扶贫。积极探索以“股权量化、按股分红、收益保底”为主要内容的财政支农项目资产收益扶贫机制,拓宽贫困人口收入渠道。加大对培育带动主体的支持力度,创造条件帮助带动主体承接各类支农项目,鼓励带动主体吸收贫困户为其成员,扩大覆盖范围,规范操作程序,确保贫困户真正受益。

  4.转变财政涉农资金支持方式。探索财政涉农资金使用新机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放大作用,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贷款贴息、农业担保、设立产业发展基金等有效方式,撬动更多金融资本、社会资本参与脱贫攻坚。

  (四)加强财政涉农资金监督管理。

  1.完善制度体系。全省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及时修订完善各项制度,取消限制资金统筹整合使用的相关规定。贫困县要制定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具体办法,明确部门分工、操作程序、公开办法、监管措施等。

  2.规范项目资金管理。贫困县要加快构建协调配合的项目资金管理机制。贫困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组、村委会要深度参与涉农资金和项目的管理监督。对贫困村、贫困户、贫困人口的扶持措施和资金安排使用情况要由所在贫困村的第一书记签字确认。贫困县不得将统筹整合涉农资金用于脱贫攻坚规划以外的支出;不得用于平衡预算、修建楼堂馆所、改善办公条件、购置车辆、发放人员工作补贴、弥补单位公用经费等支出;不得用于建设农民群众不满意、没有推广价值的“示范园区”等形象工程。

  3.健全公告公示。坚持和完善从省到村五级资金项目公示公告制度,提高财政涉农资金的分配、使用透明程度。省级、市(州)应将政策规定、资金安排下达等情况向社会公开。贫困县要在本地政府门户网站和主要媒体公开统筹整合使用的涉农资金来源、用途和项目建设等情况。贫困村要建立公告公示制度,公告公示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资金来源、资金规模、实施地点、建设内容、预期目标、实施单位及责任人、举报电话等。

  4.开展绩效评价。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要与脱贫任务挂钩,按照脱贫效益最大化原则配置资源,将脱贫成效作为衡量资金统筹整合使用工作主要标准。各级扶贫、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单位)要加强对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的绩效评价,并将其纳入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评价、考核结果以本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名义通报。

  5.加强监督检查。全省各级政府要把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财政涉农资金作为监管重点。实施多元监督检查,发挥乡镇财政就近就地优势,让其充分参与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组织和引导贫困群众主动参与财政涉农资金项目管理,建立健全举报受理、反馈机制。探索第三方监督机制。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要加大对贫困县的审计和监督检查力度,并对监管职责落实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对探索实践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给予大力支持。

  五、强化组织保障

  (一)加强沟通协调。在各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确定部门职责分工,研究纳入统筹整合使用的具体资金范围,明确对贫困地区、贫困人口倾斜支持政策,取消限制资金统筹整合使用管理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交流情况,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全省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工作的协调。

  (二)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利用政府门户网站、手机信息、党务政务村务公开栏、宣传手册等途径,确保扶贫政策、资金安排宣传到村、到组、到户。注重引导,激发贫困群众干事创业热情,苦干实干,攻坚克难,艰苦奋斗,脱贫奔康。

  (三)实施激励约束。强化考核评价和监督检查结果运用,对试点工作成效好、资金使用效益高的地方,在分配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时给予奖励和倾斜;对试点工作成效不明显、违规使用资金的地方,取消试点资格;对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注重总结提升。全省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贫困县要及时研究处理具体操作层面遇到的问题,注意积累可借鉴的经验,发掘可复制的典型,并及时向上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和有关部门报告。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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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实施意见

  • 2016年07月13日 19时59分
  • 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

    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实施意见


    川办发〔2016〕44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脱贫攻坚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按照“整合项目、聚集资金、集中投放、精准扶持”的总体思路,优化财政涉农资金供给机制,改革财政涉农资金管理使用方式,赋予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自主权,保障贫困县集中资源打赢脱贫攻坚战。

      (二)试点目标。通过试点,形成“多个渠道引水、一个龙头放水”的扶贫投入新格局,激发贫困县内生动力,支持贫困县围绕突出问题,以摘帽销号为目标,以脱贫成效为导向,以扶贫规划为引领,以重点扶贫项目为平台,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撬动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投入扶贫开发,提高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效益,确保如期完成“两不愁、三保障”、“四个好”的脱贫攻坚任务。

      (三)基本原则。

      ——渠道不变,充分授权。对纳入统筹整合使用范围的财政涉农资金,仍按照原渠道下达,资金项目审批权限完全下放到贫困县,实行目标、任务、资金、权责“四到县”制度。

      ——县级主体,上下联动。省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制定政策、下达资金、完善制度和监督考核等工作。市(州)人民政府重点抓好组织协调、督促检查等工作。贫困县人民政府作为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实施主体,根据本地脱贫攻坚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并承担资金安全、规范管理、有效使用的主体责任。

      ——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坚决把脱贫攻坚放在重中之重位置,优先保障脱贫攻坚支出,兼顾农业农村发展的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

      ——精准发力,注重实效。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要与脱贫成效紧密挂钩,精确瞄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贫困村,着力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改善贫困人口生产生活条件,提升贫困村可持续发展水平。

      二、试点范围

      2016年,在我省的国家连片特困地区县、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2016年计划摘帽的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总计70个县(市、区):叙永县、古蔺县、平武县、北川县、广元市昭化区、旺苍县、广元市朝天区、剑阁县、青川县、苍溪县、沐川县、马边县、南充市嘉陵区、阆中市、南部县、仪陇县、蓬安县、屏山县、广安市广安区、广安市前锋区、华蓥市、万源市、宣汉县、巴中市巴州区、巴中市恩阳区、南江县、通江县、平昌县、汶川县、理县、茂县、松潘县、九寨沟县、金川县、小金县、黑水县、马尔康市、壤塘县、阿坝县、若尔盖县、红原县、康定市、泸定县、丹巴县、九龙县、雅江县、道孚县、炉霍县、甘孜县、新龙县、德格县、白玉县、石渠县、色达县、理塘县、巴塘县、乡城县、稻城县、得荣县、木里县、盐源县、普格县、布拖县、金阳县、昭觉县、喜德县、越西县、甘洛县、美姑县、雷波县。

      2017年,逐步扩大试点范围。

      三、资金范围

      统筹整合使用资金的范围是各级财政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资金。

      根据国办发〔2016〕22号文件规定,中央层面主要有: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林业补助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补助资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资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资金(支持农村公路部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扶贫资金、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省级统筹部分)、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对农民的直接补贴除外)、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部分)、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资金、全国山洪灾害防治经费、旅游发展基金,以及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三农”建设部分(不包括重大引调水工程、重点水源工程、江河湖泊治理骨干重大工程、跨界河流开发治理工程、新建大型灌区、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生态建设方面的支出)。

      省级层面主要有:上述中央资金的省级配套资金和与上述中央资金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的省级资金;现代农业推进工程资金、粮食生产能力提升工程资金、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培育专项资金、林业重点生态建设工程专项资金(不包括直接补贴部分)、现代林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水资源节约和保护专项资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专项资金、新农村成片推进示范县建设专项资金、幸福美丽新村建设专项资金、涉农资金整合以奖代补专项资金、产粮大县(市)奖励资金、交通建设资金(支持农村公路部分)、“三州”开发资金(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部分)、小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

      各级财政安排用于教育、医疗、卫生等社会事业方面资金,也要结合脱贫攻坚任务和贫困人口变化情况,完善资金安排使用机制,精准有效使用资金。有关市(州)要结合本地实际,明确本级财政安排的涉农资金中贫困县可统筹整合使用的资金范围。贫困县要按照统筹整合资金范围,统筹整合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和本级财力,优先解决贫困村、贫困户的突出问题,全力支持脱贫攻坚。

      四、工作措施

      (一)增强贫困县财政保障能力。

      1.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力度。优化转移支付结构,扩大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实行贫困地区均衡性转移支付单列单算,加大对贫困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提高贫困县财政保障能力。

      2.整合归并专项转移支付项目资金。清理整合目标接近、资金投入方向类同、资金管理方式相近的专项转移支付,推进部门内部资金的统筹整合使用,将涉农资金整合为扶贫开发、农业综合发展、农业生产发展、水利发展、农村公路发展、林业改革发展、农村社会发展等七类。

      3.加大专项转移支付倾斜支持力度。按照政府扶贫投入力度要与脱贫攻坚任务相适应的要求,省、市(州)财政在切实增加扶贫投入的基础上,进一步向贫困县倾斜,将脱贫攻坚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因素。分配相关转移支付资金时,尽可能采取因素法,便于统筹安排使用。原则上补助贫困县的资金增幅不低于该项资金的平均增幅。

      4.加快转移支付预算下达进度。进一步加强预算执行管理,提高提前下达转移支付比例。在提前下达各项转移支付资金时,尽可能地将补助贫困县的该项转移支付资金予以全额下达,便于统筹编制预算,科学编制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进一步加快转移支付预算下达进度,省直有关部门接到中央转移支付后,应在30日内正式下达到市、县级政府。省级预算安排对下级政府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应分别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的30日和60日内正式下达。

      (二)围绕规划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

      1.有效衔接规划。贫困县要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编制好本地脱贫攻坚规划和年度计划,做好与上级脱贫攻坚规划、各级部门专项规划的衔接,以规划和年度计划引领投入,凝聚扶贫合力。贫困县脱贫攻坚规划和年度计划经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后,不得随意调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脱贫攻坚要求,及时调整完善相关专项规划,实现脱贫攻坚规划与部门专项规划的有效衔接,保障按计划完成脱贫任务。部门专项规划与脱贫攻坚规划不一致的,应当区分具体情况研究处理,原则上以脱贫攻坚规划为准。

      2.编制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贫困县要围绕脱贫攻坚规划和年度计划,结合部门专项规划,在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范围(即统筹整合使用的财政涉农资金用途)内,提出包括主要目标任务、具体建设内容在内的年度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原则上不再一个项目编制一个方案。已下达贫困县的2016年涉农资金,由其按照统筹整合使用资金的范围,视项目开工建设情况,统筹整合使用。纳入年度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的相关资金按上述办法调整用途,各相关部门应予以认可。贫困县年度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要明确每个项目和每笔资金的管理部门,特别是要把项目资金调整用途后的管理部门予以明确落实,并相应承担管理责任。有关部门和地方不得限定资金在贫困县的具体用途,不得干扰资金的统筹整合使用。贫困县年度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确定后,于每年4月底前报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备案(2016年的方案,于2016年7月底前报送)。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将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情况分别通报省直有关部门;根据统筹整合使用资金的来源级次,属于省级资金的,省级各资金管理部门应予以认可;属于中央资金的,由省级有关资金管理部门向中央对口部门报告,并抄送财政部驻四川专员办。贫困县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将作为上级部门加强指导、考核评价、审计检查、监督问责的重要依据。

      3.组织项目加快实施。贫困县要按照年度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区分轻重缓急,确定好重点扶贫项目和建设任务,统筹安排相关涉农资金。在选择扶贫项目时,要充分尊重贫困群众意愿,优先安排贫困人口参与积极性高、意愿强烈的扶贫项目。加强扶贫项目储备,及时安排项目资金,项目成熟一个资金到位一个,年度计划的建设任务应在接到上级转移支付后一年内完成,确保不出现资金滞留问题。

      (三)创新财政涉农资金使用机制。

      1.推行民办公助、村民自建方式。积极推广群众民主议事决策机制,吸收贫困村、贫困户代表参与项目评选和建设管理。在严格履行民主程序、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采取农民自行建设、自主招标(比选)等方式实施项目,调动农民群众积极性。

      2.实行到村到户到人精准扶持。按照规划到村、帮扶到户、兑现到人的要求,强化资金安排使用与建档立卡结果相衔接,优先安排资金到贫困村、贫困户和贫困人口,做到扶持对象精准、扶贫项目精准、资金使用精准、扶贫措施精准、脱贫成效精准。

      3.探索财政支农项目资产收益扶贫。积极探索以“股权量化、按股分红、收益保底”为主要内容的财政支农项目资产收益扶贫机制,拓宽贫困人口收入渠道。加大对培育带动主体的支持力度,创造条件帮助带动主体承接各类支农项目,鼓励带动主体吸收贫困户为其成员,扩大覆盖范围,规范操作程序,确保贫困户真正受益。

      4.转变财政涉农资金支持方式。探索财政涉农资金使用新机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放大作用,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贷款贴息、农业担保、设立产业发展基金等有效方式,撬动更多金融资本、社会资本参与脱贫攻坚。

      (四)加强财政涉农资金监督管理。

      1.完善制度体系。全省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及时修订完善各项制度,取消限制资金统筹整合使用的相关规定。贫困县要制定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具体办法,明确部门分工、操作程序、公开办法、监管措施等。

      2.规范项目资金管理。贫困县要加快构建协调配合的项目资金管理机制。贫困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组、村委会要深度参与涉农资金和项目的管理监督。对贫困村、贫困户、贫困人口的扶持措施和资金安排使用情况要由所在贫困村的第一书记签字确认。贫困县不得将统筹整合涉农资金用于脱贫攻坚规划以外的支出;不得用于平衡预算、修建楼堂馆所、改善办公条件、购置车辆、发放人员工作补贴、弥补单位公用经费等支出;不得用于建设农民群众不满意、没有推广价值的“示范园区”等形象工程。

      3.健全公告公示。坚持和完善从省到村五级资金项目公示公告制度,提高财政涉农资金的分配、使用透明程度。省级、市(州)应将政策规定、资金安排下达等情况向社会公开。贫困县要在本地政府门户网站和主要媒体公开统筹整合使用的涉农资金来源、用途和项目建设等情况。贫困村要建立公告公示制度,公告公示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资金来源、资金规模、实施地点、建设内容、预期目标、实施单位及责任人、举报电话等。

      4.开展绩效评价。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要与脱贫任务挂钩,按照脱贫效益最大化原则配置资源,将脱贫成效作为衡量资金统筹整合使用工作主要标准。各级扶贫、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单位)要加强对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的绩效评价,并将其纳入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评价、考核结果以本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名义通报。

      5.加强监督检查。全省各级政府要把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财政涉农资金作为监管重点。实施多元监督检查,发挥乡镇财政就近就地优势,让其充分参与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组织和引导贫困群众主动参与财政涉农资金项目管理,建立健全举报受理、反馈机制。探索第三方监督机制。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要加大对贫困县的审计和监督检查力度,并对监管职责落实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对探索实践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给予大力支持。

      五、强化组织保障

      (一)加强沟通协调。在各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确定部门职责分工,研究纳入统筹整合使用的具体资金范围,明确对贫困地区、贫困人口倾斜支持政策,取消限制资金统筹整合使用管理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交流情况,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全省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工作的协调。

      (二)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利用政府门户网站、手机信息、党务政务村务公开栏、宣传手册等途径,确保扶贫政策、资金安排宣传到村、到组、到户。注重引导,激发贫困群众干事创业热情,苦干实干,攻坚克难,艰苦奋斗,脱贫奔康。

      (三)实施激励约束。强化考核评价和监督检查结果运用,对试点工作成效好、资金使用效益高的地方,在分配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时给予奖励和倾斜;对试点工作成效不明显、违规使用资金的地方,取消试点资格;对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注重总结提升。全省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贫困县要及时研究处理具体操作层面遇到的问题,注意积累可借鉴的经验,发掘可复制的典型,并及时向上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和有关部门报告。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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