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14

不用证明“你妈是你妈” 这20项证明不用派出所开了

  • 2016年08月11日 22时24分
  • 来源: 四川发布
  • 【字体:
  •   还记得那些年被要求开的奇葩证明吗?请证明:“你是你”,“你妈是你妈”,“你儿子是男的”,“你还活着”……哪哪都离不开证明,如此繁琐、形式化的证明让你跑断了腿、累弯了腰!

      >>>>

      川叔帮你回顾下

      离婚被要求是正常人,这个证明怎么开?

      在《亲爱的》那部电影中有这样一个情节,就是夫妻第一个孩子丢了,后来准备生二孩,到计生办去开出生证明,可是工作人员非要第一个孩子的死亡证明。这样不合逻辑的事情也发生在现实生活中,前段时间要证明“我妈是我妈”,现在离婚了又要证明正常人,真的是让人无奈至极。

      男子出国旅游需证明“你妈是你妈” 

      同样现实生活中发生的事情:一个公民要出国旅游,需填写“紧急联系人”,他写了他母亲的名字,结果有关部门要求他提供材料,证明“你妈是你妈”。

      类似这样的事例举不胜举,还有女子为开未婚证明奔波八个月,受刁难未果等等。

      不过,今天川叔要告诉大家一个好消息,以后这20类证明无需派出所开了!

      公安部等12个部门近日联手,出台了《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该意见自2016年9月1日起实施。以下20种证明,今后派出所都不开了——

      《意见》中明确指出,有关单位要求群众开具证明或者提供证明材料,要遵循于法有据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凡是公民凭法定身份证件能够证明的事项,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依法不属于公安派出所法定职责的证明事项,由主管部门负责核实。

      身份证 户口簿 护照上有的 不用再开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是公民法定身份证件,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对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完全能够证明的以下9类事项,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

      1、公民姓名。

      2、公民曾用名。

      3、公民性别。

      4、公民身份号码(含15位升18位证明)。

      5、公民民族成份。

      6、公民出生日期。

      7、公民出生地。

      8、公民籍贯。

      9、公民户籍所在地住址。

      户口簿能够证明的 派出所不用再开了!

      《意见》还明确了凡居民户口簿能够证明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共有五种情形——

      1、户口迁移情况。

      2、住址变动情况。

      3、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和更正情况。

      4、注销户口情况。

      5、同户人员与户主间的亲属关系。

      不该派出所开的 派出所不用再开了!

      《意见》中对于不再需要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的还规定了六种情形,具体执行情况如下:

      1、需证明当事人婚姻状况的,凭当事人在使用部门的个人声明和能够提供的结婚证、离婚证、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或者离婚证明书、配偶死亡证明等有效证件、证明材料证明,需要核查的,由使用部门按照规定进行核查。

      2、需证明当事人文化程度的,凭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或者学校、相关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书证明,或者依法办理公证。

      3、需证明当事人正常死亡或者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非正常死亡的,由医疗卫生机构签发《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4、异地居住退休人员需办理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的,由异地居住退休人员到居住地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或者县(区)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认证手续。

      5、因公民个人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填写、录入差错等原因,致使公民在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的登记信息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登记信息不一致,需证明两者为同一人的,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核查,公安部门根据职责提供必要协助。

      6、需证明当事人未登记户口的,区分以下情形办理:因补发《出生医学证明》需核实新生儿未申报出生登记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向公安部门核查;因申报户口登记时需核实当事人未在其他地方登记户口的,由公安部门负责核查;因出国(境)定居需要办理无户籍公证的,由公证机构向公安部门核查。

      这9种证明 派出所还开!

      《意见》中,还明确了需要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的九种情形——

      1、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公民更正或者变更姓名、性别、民族成份、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等5项户口登记项目内容,或者因户口迁移,凭居民户口簿无法证明的事项,需要开具相应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查阅户籍档案并出具。

      2、注销户口证明。公民因死亡、服现役、加入外国国籍、出国(境)定居、被判处徒刑注销户口,或者因重复(虚假)户口被注销,需要开具注销户口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出具。

      3、亲属关系证明。曾经同户人员间的亲属关系,历史户籍档案等能够反映,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在核实后应当出具。

      4、被拐儿童身份证明。经公安部门办案单位调查核实儿童为拐卖受害人,办理户口登记,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核实后出具。

      5、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公安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受理的捡拾弃婴(儿童)情况,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核实后出具。

      6、非正常死亡证明。公安部门依法处置的非正常死亡案(事)件(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除外),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依据相关公安部门调查和检验鉴定结果出具。

      7、临时身份证明。对急需登机、乘火车、长途汽车、船舶、住旅馆、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因丢失、被盗或者忘记携带等原因无法出示法定身份证件的人员,机场、火车站、港口等公安派出所和旅馆、考场辖区公安派出所通过查询全国人口信息系统核准人员身份后办理并注明有效期限。公民在办理婚姻登记时,因特殊原因未能出示居民户口簿的,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本着便民利民、优化服务的原则,在核实相关信息后办理并注明用途和有效期限。

      8、无犯罪记录证明。公安派出所在向社会提供犯罪信息查询服务时,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关于升学、服现役、就业等资格、条件的规定办理。公民因办理出国(境)事务需要,可以申请查询本人有无犯罪记录。使用犯罪人员信息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查询目的使用有关信息,对犯罪人员信息要严格保密。

      9、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的其他情形。
    责任编辑: 雷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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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用证明“你妈是你妈” 这20项证明不用派出所开了

  • 2016年08月11日 22时24分
  • 来源: 四川发布
  •   还记得那些年被要求开的奇葩证明吗?请证明:“你是你”,“你妈是你妈”,“你儿子是男的”,“你还活着”……哪哪都离不开证明,如此繁琐、形式化的证明让你跑断了腿、累弯了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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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川叔帮你回顾下

      离婚被要求是正常人,这个证明怎么开?

      在《亲爱的》那部电影中有这样一个情节,就是夫妻第一个孩子丢了,后来准备生二孩,到计生办去开出生证明,可是工作人员非要第一个孩子的死亡证明。这样不合逻辑的事情也发生在现实生活中,前段时间要证明“我妈是我妈”,现在离婚了又要证明正常人,真的是让人无奈至极。

      男子出国旅游需证明“你妈是你妈” 

      同样现实生活中发生的事情:一个公民要出国旅游,需填写“紧急联系人”,他写了他母亲的名字,结果有关部门要求他提供材料,证明“你妈是你妈”。

      类似这样的事例举不胜举,还有女子为开未婚证明奔波八个月,受刁难未果等等。

      不过,今天川叔要告诉大家一个好消息,以后这20类证明无需派出所开了!

      公安部等12个部门近日联手,出台了《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该意见自2016年9月1日起实施。以下20种证明,今后派出所都不开了——

      《意见》中明确指出,有关单位要求群众开具证明或者提供证明材料,要遵循于法有据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凡是公民凭法定身份证件能够证明的事项,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依法不属于公安派出所法定职责的证明事项,由主管部门负责核实。

      身份证 户口簿 护照上有的 不用再开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是公民法定身份证件,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对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完全能够证明的以下9类事项,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

      1、公民姓名。

      2、公民曾用名。

      3、公民性别。

      4、公民身份号码(含15位升18位证明)。

      5、公民民族成份。

      6、公民出生日期。

      7、公民出生地。

      8、公民籍贯。

      9、公民户籍所在地住址。

      户口簿能够证明的 派出所不用再开了!

      《意见》还明确了凡居民户口簿能够证明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共有五种情形——

      1、户口迁移情况。

      2、住址变动情况。

      3、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和更正情况。

      4、注销户口情况。

      5、同户人员与户主间的亲属关系。

      不该派出所开的 派出所不用再开了!

      《意见》中对于不再需要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的还规定了六种情形,具体执行情况如下:

      1、需证明当事人婚姻状况的,凭当事人在使用部门的个人声明和能够提供的结婚证、离婚证、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或者离婚证明书、配偶死亡证明等有效证件、证明材料证明,需要核查的,由使用部门按照规定进行核查。

      2、需证明当事人文化程度的,凭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或者学校、相关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书证明,或者依法办理公证。

      3、需证明当事人正常死亡或者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非正常死亡的,由医疗卫生机构签发《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4、异地居住退休人员需办理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的,由异地居住退休人员到居住地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或者县(区)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认证手续。

      5、因公民个人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填写、录入差错等原因,致使公民在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的登记信息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登记信息不一致,需证明两者为同一人的,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核查,公安部门根据职责提供必要协助。

      6、需证明当事人未登记户口的,区分以下情形办理:因补发《出生医学证明》需核实新生儿未申报出生登记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向公安部门核查;因申报户口登记时需核实当事人未在其他地方登记户口的,由公安部门负责核查;因出国(境)定居需要办理无户籍公证的,由公证机构向公安部门核查。

      这9种证明 派出所还开!

      《意见》中,还明确了需要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的九种情形——

      1、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公民更正或者变更姓名、性别、民族成份、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等5项户口登记项目内容,或者因户口迁移,凭居民户口簿无法证明的事项,需要开具相应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查阅户籍档案并出具。

      2、注销户口证明。公民因死亡、服现役、加入外国国籍、出国(境)定居、被判处徒刑注销户口,或者因重复(虚假)户口被注销,需要开具注销户口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出具。

      3、亲属关系证明。曾经同户人员间的亲属关系,历史户籍档案等能够反映,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在核实后应当出具。

      4、被拐儿童身份证明。经公安部门办案单位调查核实儿童为拐卖受害人,办理户口登记,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核实后出具。

      5、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公安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受理的捡拾弃婴(儿童)情况,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核实后出具。

      6、非正常死亡证明。公安部门依法处置的非正常死亡案(事)件(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除外),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依据相关公安部门调查和检验鉴定结果出具。

      7、临时身份证明。对急需登机、乘火车、长途汽车、船舶、住旅馆、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因丢失、被盗或者忘记携带等原因无法出示法定身份证件的人员,机场、火车站、港口等公安派出所和旅馆、考场辖区公安派出所通过查询全国人口信息系统核准人员身份后办理并注明有效期限。公民在办理婚姻登记时,因特殊原因未能出示居民户口簿的,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本着便民利民、优化服务的原则,在核实相关信息后办理并注明用途和有效期限。

      8、无犯罪记录证明。公安派出所在向社会提供犯罪信息查询服务时,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关于升学、服现役、就业等资格、条件的规定办理。公民因办理出国(境)事务需要,可以申请查询本人有无犯罪记录。使用犯罪人员信息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查询目的使用有关信息,对犯罪人员信息要严格保密。

      9、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的其他情形。
    责任编辑: 雷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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