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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粮食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2016年06月1日  13时53分  来源:省政务服务管理办

表3-23

序号 2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从事粮食收购、储存的经营者(不含个体工商户)未按照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对入库粮食进行质量检验,粮食出库或购进粮食无质检报告,或对质检报告弄虚作假的处罚
责任主体 监督检查处、行政审批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反映从事粮食收购、储存的经营者(不含个体工商户)未按照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对入库粮食进行质量检验,粮食出库或购进粮食无质检报告,或对质检报告弄虚作假的(或者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粮食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制作笔录。尊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保守国家或者商业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粮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质检报告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6739820

表3-24

序号 2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粮食交易过程中,粮食销售、加工、转化经营者未索取质检报告或对质检报告弄虚作假的处罚
责任主体 监督检查处、行政审批处
责任事项

对在粮食交易过程中,粮食销售、加工、转化经营者未索取质检报告或对质检报告弄虚作假的处罚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6739820

表3-25

序号 2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被污染或者不符合食用卫生标准的粮食,其质量符合饲料卫生标准的,责令当事人转作饲料;不符合饲料卫生标准的,责令转作其他安全用途或者销毁
责任主体 监督检查处、仓储管理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反映粮食经营者销售被污染或者不符合食用卫生标准的粮食(或者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粮食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制作笔录。尊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保守国家或者商业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粮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予以警告;责令转作饲料;责令转作其他安全用途或销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6739820

表3-26

序号 2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粮油仓储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备案或备案内容弄虚作假的处罚
责任主体 监督检查处、仓储管理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反映粮油仓储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备案或备案内容弄虚作假的(或者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粮食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制作笔录。尊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保守国家或者商业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粮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6739820

表3-27

序号 2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规定条件的处罚
责任主体 监督检查处、仓储管理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反映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规定条件的(或者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粮食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制作笔录。尊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保守国家或者商业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粮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6739820

表3-28

序号 2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粮油仓储单位违规使用“国家储备粮”和“中央储备粮”字样的处罚
责任主体 监督检查处、仓储管理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反映粮油仓储单位违规使用“国家储备粮”和“中央储备粮”字样的(或者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粮食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制作笔录。尊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保守国家或者商业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粮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6739820

表3-29

序号 2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粮油仓储单位违反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的处罚
责任主体 监督检查处、仓储管理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反映粮油仓储单位违反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的(或者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粮食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制作笔录。尊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保守国家或者商业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粮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6739820

表4-1

序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
责任主体 监督检查处、调控处、产业发展处、仓储管理处、财务处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粮食经营者非法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中违反相关规定,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按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处理。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6739820

表4-2

序号 2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
责任主体 监督检查处、行政审批处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

2.处置责任:对粮食经营者违反粮食收购资格的相关规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粮食收购资格。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6739820

表4-3

序号 3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粮食经营者的库存量和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以及原粮卫生,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进行检查
责任主体 监督检查处、调控处、仓储管理处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对粮食经营者的库存量和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以及原粮卫生,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对粮食经营者的库存量和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以及原粮卫生,粮食仓储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责令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粮食收购资格。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6739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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