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